行政诉讼上诉的意义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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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行政诉讼上诉的意义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行政诉讼上诉的意义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上诉的意义有哪些

行政诉讼上诉的意义是:

1、通过上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通过上诉,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3、通过上述,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作出进一步监督。

4、其他意义。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赔偿诉讼起诉条件是哪些

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受害人。作为受害人的公民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作为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原告。有明确的被告。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是执行行政职权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三、被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有什么

被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如下: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

二、如果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则复议机关是被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

三、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则该组织是被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行政诉讼上诉的意义有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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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补充证据的含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补充证据是什么意思
行政诉讼补充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补充提交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真实可靠的证据是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⑴客观性;⑵相关性;⑶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
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⑴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⑵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⑶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⑷人民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工作人员或者人民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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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上诉要怎么上诉
如果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上级人民法院发起提交上诉状、预交上诉费来进行上诉,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重新的审理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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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定义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什么意思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请求人民一并解决与该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查范围有哪些
1、对行政处罚行为时附带民事诉讼。在对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未作处理,民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如对该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该行政处罚,同时可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一并解决其民事纠纷。
2、对行政裁决行为时附带民事诉讼。在对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刻以行政处罚时,又作出行政裁决行为,责令或裁决被处罚人向被侵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被处罚人既对行政处罚不服,又对民事赔偿裁决不服,或仅对民事赔偿部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裁决部分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取消或减少民事赔偿。被侵害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加重对侵害人的行政处罚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处罚人增加民事赔偿。这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占多数,如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中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3、对行政确认行为时附带民事诉讼。的行政行为对民事争议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民事权利义务给予了确定、认可、证明,当事人可以在对该行政确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重新予以确定、认可。如某县政府给甲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乙认为自己已享有了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县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给甲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对该处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
4、对行政登记行为时附带民事诉讼。如二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其中一方认为自己是因受到欺骗、胁迫而办理的结婚登记,向人民请求撤销结婚登记,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双方的财产争议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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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补充证据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补充证据是什么意思
行政诉讼补充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补充提交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真实可靠的证据是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⑴客观性;⑵相关性;⑶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
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⑴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⑵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⑶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⑷人民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工作人员或者人民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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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可以上诉吗
对于行政诉讼当然可以提出上诉,行政诉讼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15天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是不服裁定的话,需要在10天之内提出上诉,超过时间不提出上诉,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就发生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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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们老板无故的将我辞退,然后我就想申请行政诉讼,然后别人让我去申请行政复议,说这个比较容易维权,行政诉讼法的行政复议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吗?
[律师回复]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5)审理依据和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矛盾的处理不同。
(6)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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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释义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是什么意思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是指行政诉讼主体提供到,用来证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及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中具有违法成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诉讼证据的合法与否,是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证据的基本特征,即“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通说之
一,行政诉讼证据亦为其题中之意。我国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作为了缩小解释,并且有相当的灵活性,但同时也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主观考量和自由心证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因此,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含义可以作如下理解:非法证据主要是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或者其他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以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非法证据的排除来源于英美法系,它是针对那些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应加以适用的证据,因基于人权保障或其他政策的考虑,或者为了防止不可靠的证人以及误导的证言影响案件裁判,而明确规定将其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而非法证据的排除又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通用的两种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之一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很短,但在诉讼程序中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限制了行政被告方的取证权利,对防止滥用公权力利进行非法取证,规范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若干规定》的界定,判断非法证据的基本标准有两个:一是严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二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基于这两个基本标准,《若干规定》第57条列举了九种具体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非法证据,第58条作为概括性的补充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上述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行政诉讼非法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不合法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非法定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生理上或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其意志的人所作的证言;二是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人员所收集的证据;三是非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制作或非司法人员依法提供的鉴定结论等。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便不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表现为在行政程序中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包括《若干规定》第57条
第一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第62条
第二款(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及其他情形。
3、形式不合法的证据。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是指在证据的形式审查中不合法的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品;未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有关单位出具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据;被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等。
4、通过非法权能取得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取得证据时运用的手段、方法和措施直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未经授权收集的证据。
5、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审查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显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使这些证据在其他方面都是合法的)。
6、其它违反行政诉讼规定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不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的证据,或者是相对人(原告)及其他人提出的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主要包括: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法剥夺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
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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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被告的含义是什么?如何解释?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 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 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行政诉讼共同被告的条件 (一)主体条件 共同被告是两个以上被告在同一个案件中的合并,属于诉讼主体的合并,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所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这里所称的“组织”、“机构”是非的组织和机构,但它们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而有权实施某些具体行政行为,由此也会引起相对一方的不服而被,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能排除另外两种共同被告的形成。 第一,两个以上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组织或者机构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类组织和机构也是共同被告。 第二,一个以上和一个以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组织或机构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该与该组织或者机构也将是共同被告。 (二)主体的客观行为条件 两个以上的主体,并不就是共同被告,两个以上的(包括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组织和机构)不能任意结合为共同被告,它们必须要具有能成为共同被告的必须联系,这涉及主体客观行为的条件,即它们必须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1.在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中,所谓“共同作出”应如何认定? 两个以上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有一种法律形式,就是相应的法律文书,即两个以上共同制作和签署盖章,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法律文书。如两个均有署名盖章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有这类法律文书,即能证实两个以上共同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除此之外,还会有以下几种状况: 第一种,两个以上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如共同对某个行政相对人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但都未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无法从法律文书上来确定两个以上的是否共同作出了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这就需要从客观事实来认定“共同”的问题。 首先,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需要两个以上的,因此,这两个以上中的任何一个均应以自己的的身份和名义参与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一个以自己的身份和名义实施某具体行政行为,而另一个虽参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却并未以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出现,事实上只有一个出现,不存在两个的问题,因而也不能认定是两个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两个以上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还需两个以上的中的任何一个均要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参入了该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一个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实施了该具体行政行为,而另一个虽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名义却没有此种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参入。那么,则属于前一个虚列了后一个,而实际上只有一个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能认定是两个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种,两个以上事实上共同作出了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但制作的有关法律文书与上述事实不完全吻合。如两个共同对某个行政相对人作出一项行政处理决定,但只有一个制作的法律文书即行政处理决定书,另一个未制作法律文书,也未在前一个制作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盖章。此时,又如何认定这两个是否属于共同作出了同一具体行为呢?若以客观事实作标准,则两个应属于共同作出了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成为共同被告;若以法律文书为标准,则只应认定制作了明确的法律文书的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制作的有关法律文书,能表明两个以上是否共同作出了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客观事实。当其正确反映了客观事实时,可以其作标准认定两个以上共同作出了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的存在,而当其不能正确反映客观事实时,则不能受其影响,而应根据行政诉讼法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直接以客观事实来认定两个以上是否共同作出了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2.在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中,所谓“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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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通过书写上诉状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即可。一般情况下对于诉讼请求被驳回这种决定不满意的话是可以提出上诉的,但是上次必须要有清楚的上诉的诉讼请求,所以在书写上诉状的时候,一定要写的非常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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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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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老百姓直接的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股东等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甲乙还钱,就是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比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登记给甲,乙不服,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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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维护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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