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厂与怀孕女工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厂与怀孕女工一般不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女职工有过错行为,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等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怀孕期间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怀孕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单位不可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错性理由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但是,即使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仍可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劳动者存有过错的情况下,合法的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可不可以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办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可不可以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如果存在,用人单位可不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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