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虚假出资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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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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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股东虚假出资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股东虚假出资有哪些

一、股东虚假出资有哪些

所谓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其表现为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未实际出资也未能证明验资后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公司未实际使用出资款项进行经营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股东出资对公司的注册设立有重要的作用,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认缴出资额后按约定出资,不得虚假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股东虚假出资可以分为以下六种手段: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并未办理相关权利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未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约定的出资,这是股东的重要法定义务。股东不按照协议约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如果有股东违法合同约定,未按时足额对公司缴纳出资的即属于违约行为,种违约行为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并对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构成违约,因此需要向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撤销股东都有哪些手续

撤销股东需的手续是,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将该股东除名。但必须是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的,才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股东虚假出资有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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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怎样办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股东虚假出资怎样办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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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们公司是今年刚刚上市的新公司。有很多股东加入我们,但是其中有一些股东虚假出资。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我公司的一些股东虚假出资。虚假股东出资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内责任
对内责任是指虚假出资股东在公司内部应对其他股东及公司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对其他股东承担出资违约责任。
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总规则,是公司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约定且签署,是全体股东之间的协议,其效力及于公司和所有股东。
《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只要有股东虚假出资行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即可提起违约之诉,虚假出资的股东无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追缴出资、损害赔偿。
2、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虚假出资行为实质上是对公司财产的占有和侵犯,构成对公司的消极侵权。
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上来分析:
首先,股东明知设立公司要有投资而故意虚假出资;
其次,因股东虚假出资,客观上造成了公司财产不正当的减少;第三,股东虚假出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应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具有违法性;第四,股东虚假出资行为与公司财产的减少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直接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因此,违法股东应当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违法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行为还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对外责任
对外责任是指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外部所应承担的责任,最为常见的是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公司法》对于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律师认为,在公司存续期间,如果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无论是否应当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所应承担的都是一种补充责任,即应当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其债务,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虚假出资股东和其他股东承担清偿责任。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施行的《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
一、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合法;
二、公司及其他股东怠于行使对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的追偿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综上所述,股东虚假出资是违反我国公司法的,需啊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避免更大损失,企法优途律师建议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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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如何办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股东虚假出资如何办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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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女儿是一名按摩师,她在一家酒店服务,工资和普通人一样,3千左右,在前不久的时候,女儿发现她的同事工资比她要高,结果发现,女儿的同事挂名虚假股东,关于挂名虚假股东应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虚假出资挂名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不承认不出资的挂名股东的,要成为公司股东必须具有相应的出资 额或认购相应的股份。你如果未出资,按正常来说是不可能成为 公司股东的,如果公司登记时将你登记为了股东,你必定具有相应的出资额,由于你实际未出资,则在这种情况下你已构成了虚假出资。如被人检举或被工商局发 现,你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二、挂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 “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 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
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 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 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 《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 情形,合同即为成立。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 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所以,在不违反法 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 保护。
以上就为大家解决了虚假出资挂名股东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挂名股东实际上并未出资,构成虚假出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挂名股东有以上两种情形。在生活中,如果有人想让自己做公司的挂名股东,需谨慎一旦发生什么问题,还是存在着比较大的法律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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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民事责任
(1)对内责任。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并符合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其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外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座位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行政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上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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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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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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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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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们公司有好几个股东,入股也有很多年了,前不久有股东说是入股,但是这些人股东虚假登记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有关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名义股东等问题的法律适用解释,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案件以及公司登记监管工作,有参照适用价值。
1、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股东以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如果该出资财产作价合理,依法应当办理过户登记的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不需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公司,且公司是善意的,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公司能取得该出资财产权属的,应当认定该股东出资有效,不按虚假出资查处,该股东与实际产权人之间的纠纷另行解决。 如果该出资财产虽然已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已交付公司,但因作价不合理或者公司非善意,而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参照《物权法》第106条认定出资无效的,工商机关应当认定该股东虚假出资。
2、已被废止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以机动车辆出资逾期未转移登记是否构成虚假出资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6]94号),曾明确“对实物已交付公司但未按期办理过户手续的虚假出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酌情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从轻处罚。” 该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则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据此,股东以房屋等依法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按期办理过户手续的,工商机关可先责令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办理过户手续;该股东逾期仍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工商机关按虚假出资查处。
3、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4、参照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股东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该财产贬值金额不能认定为该股东的虚假出资额。 若股东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在交付给公司时,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作价金额,显著低于公司登记时提交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价金额的,其差额应当认定为该股东虚假出资额,工商机关可依法查处该虚假出资的股东,以及提交虚假材料或有重大过失的资产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
5、参照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该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并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后,依法申请股东变更登记、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变更登记、实收资本变更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核准。 上述情形下,该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履行法定的减资程序后,依法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核准。
6、参照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登记机关在依法责令虚假出资的出让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补缴相应出资(可并处罚款)的同时,可依法责令受让人承担连带补缴责任;出让人和受让人均不补足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责令该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查处公司。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司成立两年后(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该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有关虚报注册资本的规定处罚。
7、参照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相应地,公司登记机关不能以名义股东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认定该公司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登记。 实际出资人要求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确认其股东身份的,仍要经该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由该公司依法申请股东变更登记
8、参照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登记机关按虚假出资查处该股东时,该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申辩,要求变更处罚对象的,不应采纳其申辩理由。
9、参照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登记在该被冒名者名下的出资未到位的,公司登记机关不能以虚假出资为由,查处该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
我弟弟在某个公司上班,只不过公司情况不是很好,有股东想他打听,就直接说虚假信息,说公司很好有前途的,给提供假消息了,那么向股东提供虚假信息怎么处理呢?
[律师回复]
一、公司向股东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构成犯罪吗
  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根据情节轻重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1、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员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构成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20万元罚金。
公司向股东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构成犯罪吗
  
二、虚假财务报告犯什么罪
  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为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此外,如果行为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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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股东虚假出资怎么处理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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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只是最近他自己在出资的时候出现虚假的情况了,结果就给人家发现了,现在已经起诉在调查了,对于追究股东虚假出资罪怎么处罚的啊?
[律师回复]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2.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公司法规定”,是指违反了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方式、出资义务的如下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其中对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未交付货币”,是指没有按规定一次足额交付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根本就没有交付任何货币;“未交付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是指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根本没有实物移交或者没有办理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为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银行贷款等手段取得资金,作为自己出资,待公司登记成立后,又抽回这些资金,造成虚假出资;另一种是在公司设立时,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但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其出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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