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符合哪些情况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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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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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符合哪些情况相关的法律规定。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符合哪些情况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符合哪些情况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符合以下情况: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等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在哪些情况下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哪些情况下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符合哪些情况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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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怎样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怎么确定?参照下列内容: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1
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1
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1
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
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1
4、精神分裂症,经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1
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1
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1
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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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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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弟开车撞到人,致使对方重伤住院以后都残疾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怎么给
[律师回复] 在人身损害案件审理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形:受害人在误工期内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因通常是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因伤因病,赔偿义务人辩称误工费是和劳动能力相对应的,受害人在丧失劳动能力下赔偿义务人不再具有赔偿义务,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公司常常以受害人超过退休年龄拒绝赔偿误工费。那么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后误工费是否应该再得到支持?假如给定的误工期内受害人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那么丧失劳动能力前后时间内误工费的计算方式是否同一?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误工费系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达到退休年龄在法律上确实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受害人因伤或者其他原因致残经过相关部门鉴定也可认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是法律上拟定的没有劳动能力和现实中没有收入并不是对应关系。即使达到退休年龄之后,现实中仍然有许多人在继续工作,甚至对于某些行业来说多年经验意味着财富。误工费设定的前提也仅是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并没有和劳动能力挂钩,赔偿义务人以原告丧失劳动能力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根据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则较为复杂,需要区别对待。办理退休手续可以说是对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种形式确认,本文以是否办理了退休手续来进行区别探讨,因为办理了退休手续往往意味着受害人有退休金收入,这种区分方法更容易理解。
  第一种情形,受害人虽超过退休年龄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但并未办理正式的离退休手续,也就没有退休金收入。实际上,现实中有不少单位为避税或者逃避其他责任,不与员工签订合同,也不缴纳社保,因此也就没有法律上达到退休年龄退休一说。另外,对于那些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或者个体经营者来说,也不可能办理正规的离退休手续。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认为应该按照正常的计算标准来计算误工费,即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伤前收入,赔偿义务人不能举证证明受害人伤后仍然有收入的,那么赔偿义务人应根据误工期照实赔偿;如果赔偿义务人能够证明受害人伤后仍然有收入,则伤后收入应在整体的误工费中扣除。
  第二种情形,受害人在误工期内办理了退休手续。以张某为例,假如张某受伤时59岁半,鉴定结论认定其误工期1年,则误工期后半年受害人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由于办理退休手续原因不同,我们认为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方式也应该有所区别。
  
首先是受害人在误工期内达到退休年龄并正常退休,此时在法律上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仍然以上文的张某为例,此时误工费应该如何计算?在退休年龄之内的半年,张某的误工费肯定要计算在内,剩余半年如果张某的工作单位已经为张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张某在退休后每月仍然能领取相应的退休金,由于误工费的性质是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而即使张某正常工作其在误工期内收入也不过是半年工资加上半年退休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误工期的后半年不应该再有误工费损失。假如张某受伤前平均工资为4000元,其误工费即为半年24000元。
  
其次是受害人因伤致残,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未达退休年龄便提前办理了退休手续。这里的前提是张某无法工作系因为事故所受伤害,应该由审理法官根据病例、鉴定结论、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采用鉴定的方式。现实中赔偿义务人有时会提出抗辩,认为残疾赔偿金就是对原告生活能力及获取经济收入能力降低或丧失的补助,因此法院在支持原告残疾赔偿金之后就不应该再支持误工费损失。我们认为这种抗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误工期的起算时间以受害人受伤之日起算,以鉴定结论或者医学证明为准,但不超过鉴定日。但是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却是以鉴定日为起算日,计算到80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在计算期间上并不重合,因此不存在残疾赔偿金替代误工费之说。仍然以张某为例。假如张某因伤致残致使无法工作,在误工期还剩余半年的情况下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之后有退休金收入,此时误工费应如何计算?张某作为正常人,其劳动能力的丧失正是因为此次事故造成,办理退休手续也属于被动性办理,退休后有退休金收入,该收入低于受伤前工资,该部分误工费也应当得到补足,从公平及人道的角度致害方也应该做出补偿。假如张某受伤前平均工资为4000元,因伤致残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养老金每月2500元,则张某因伤提前退休后6个月不足的收入为9000元也应得到支持。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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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手续需要哪些呢?
[律师回复]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手续:  
(一)办理机构:  
1、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职业病鉴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申办条件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  
(三)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  
2、工伤认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四)办事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依法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在面见工伤人员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  
(五)办理期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六)收费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次;医疗检查费:由检查的医疗机构按规定收取。  
(七)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劳动者要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手续需要哪些呢?
[律师回复]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手续:  
(一)办理机构:  
1、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职业病鉴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申办条件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  
(三)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  
2、工伤认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四)办事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依法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在面见工伤人员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  
(五)办理期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六)收费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次;医疗检查费:由检查的医疗机构按规定收取。  
(七)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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