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的步骤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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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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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订立的步骤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合同订立的步骤有哪些

一、合同订立的步骤有哪些

合同订立的的步骤如下:

1、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是当事人签订合同前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

2、资信审查。当你选择了准备与对方谈判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对方进行资信审查。资信审查包括资格审查和信用审查。

3、洽谈协商。当事人之间就合同条款的不同意见经过反复协商,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就是洽谈协商。

4、拟定合同文书。拟定合同文书是将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用文字表述出来。

5、履行合同生效手续。在合同文书拟定后,双方当事人已完全认可的时候,就要办理合同订立的最后一道手续,即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首先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在合同上签字。其次,按照我国的习惯,要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合同订立的程序才算完成。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合同的效力状态包括四种,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是最常见最为人熟知的状态。有效和无效的逻辑关系为对立关系,在其中间存在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两种状态,该两种状态是有条件的有效合同或者无效合同,视条件是否成就具体而定。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一经撤销则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为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其无效,是自始无效、确定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是从合同成立时就无效;确定无效是确定无疑地无效,区别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权利人确定;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效不以任何人主张和法院、仲裁机构的确定为要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合同订立的步骤有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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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的法定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订立合同的法定步骤问题解答如下, <br/>一、订立合同的法定程序<br/>根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基本程序,只要一方当事人的要约被另一方当事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br/>(一)要约,又称发盘,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一方当事人向他人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做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要约的相对人,称为受要约人。当事人就缔结合同交换意思表示的过程,《合同法》中称其为要约与承诺。<br/>(二)承诺,又称还盘,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做出承诺的人,为承诺人,即受要约人。承诺的相对人为受承诺人,即要约人。<br/>承诺是一种意思表示,承诺的形式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的承诺,含口头承诺和书面承诺;默示的承诺,指推定行为。承诺没有发出承诺通知,但按照要约的要求履行了一定行为,该履行行为表明行为人有承诺的意思,即推定为承诺人已承诺,合同成立。<br/>承诺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明示的承诺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默示的承诺于推定行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导致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承诺归于消灭。<br/>二、订立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br/>订立合同应当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才可以规范合同双方的行为。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br/>(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br/>(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br/>(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br/>(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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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步骤
10w+浏览202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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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订立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证遗嘱的订立步骤问题解答如下, 公证遗嘱的订立流程<br/>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只能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具体规则如下:<br/>①遗嘱公证由当事人,即立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br/>②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br/>A.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br/>B.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br/>C.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br/>D.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br/>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br/>③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br/>A.身份证明;<br/>B.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br/>④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br/>⑤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br/>⑥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br/>⑦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br/>⑧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br/>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br/>⑩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br/>总结,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遗嘱。因此,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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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阶段的程序主要是要约和承诺,一方当事人应该先发出希望跟别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他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如果愿意跟对方签合同,可以做出承诺,承诺就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之后双方相互协商拟定合同条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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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订立集体合同的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订立集体合同的步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br/>一、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br/>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集体合同从协商到合同成立生效所经过的过程。<br/>(一)制定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或组长和副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br/>(二)审议:将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时。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分别就协议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说明,然后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协议草案文本进行讨论。作出审议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20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br/>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br/>(三)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br/>(四)登记备案:集体台同签订后,应将集体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发现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等情况,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企业行政、工会组织和职工个人均应切实履行。<br/>二、什么是集体合同<br/>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br/>《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是指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br/>三、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br/>1、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非法人企业如果与同级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方可代表行政方与职工方进行协商。<br/>2、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先申请建立工会组织或民主选举一定数额的职工代表。<br/>3、已经建立劳动合同制度。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首先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协商签订集体合同。<br/>4、已经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具有较完善的集体协商办法。包括:双方代表的产生、变更方法和代表的权利义务;双方协商的原则、内容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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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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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流程是哪几个步骤
合同订立流程是一方发出要约、接受方接受要约发出承诺、当事人接受了承诺合同成立等步骤。合同签订时要遵循平等的原则,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后,合同才能成立并且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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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要什么步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订立要什么程序<br/>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时,合同即可成立。<br/>(一)要约<br/>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根据《合同法》规定。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br/>(1)内容具体确定,此项条件要求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br/>(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br/>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在实践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r/>3.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br/>4.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在要约尚未生效的情形下发生的。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则非要约的撤回,而是要约的撤销。<br/>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br/>(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br/>(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br/>(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br/>6.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br/>(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br/>(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br/>(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br/>(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br/>(二)承诺<br/>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br/>2.承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br/>(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间,一般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间。<br/>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br/>3.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br/>4.承诺的撤回。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br/>5.承诺的迟延与迟到。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br/>6.承诺的内容。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在学理上称为镜像规则。但严格执行镜像规则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受要约人可能对要约的文字乃至内容作出某些修改,此时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认。《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br/>(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br/>1.合同成立的时间。由于合同订立方式的不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也有不同:<br/>(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br/>(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br/>(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br/>对于第<br/>(2)、<br/>(3)种情况要注意一点:如果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br/>2.合同成立的地点。由于合同订立方式的不同,合同成立地点的确定标准也有不同:<br/>(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地点标准。<br/>(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br/>(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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