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是否能够主张违约金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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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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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可撤销合同是否能够主张违约金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可撤销合同是否能够主张违约金

一、可撤销合同是否能够主张违约金

可撤销合同不能够主张违约金,如果是在受胁迫欺诈或者乘人之危等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能够撤销的。但撤销权要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来行使。合同被依法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违约金是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劳动合同违约金是否是合法的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在违约时支付违约金的,不算违法。如果双方约定由劳动者在违约时支付违约金的,在以下两种情形时不违法,其他情形是违法的: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

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劳动合同是否能够涉及违约金

劳动合同中能够包含违约金。

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对于员工需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两种,一是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两种情况下违约金的数额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其他情形不能够约定违约金。而且涉及违约金的条款需要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能够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可撤销合同是否能够主张违约金的问题。平常我们能够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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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是不是能够主张违约金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可撤销合同是不是能够主张违约金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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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撤销同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能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撤销同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能吗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撤销同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吗
如果合同被撤销的,行为人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当事人是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
缔约过失责任是近代世界合同法的重要制度,我国《合同法》第4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又称为前契约责任,是指合同生效前的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责任。当事人为缔约而开始磋商之际,已由一般的普通关系进人合同缔结阶段,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双方关系已经特定化,在他们之间按照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虽然合同还未有效成立,但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互相协助、照顾、保护、通知、诚实等必要的注意义务。从性质上讲,此种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而不是约定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即构成缔约过失。因缔约过失行为而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被变更、撤销的,则缔约过失行为人应对合理信赖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合同法》第42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以来,人民审判中遇到最大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二是缔约过失的责任形式有哪些。
关于缔约过失的情形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两种缔约过失: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了缔约过程中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是兜底性条款,在实践中如何把握非常困难。这次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曾专门根据审判实践列举了几种可以作为缔约过失的情形:
(一)未尽必要的通知、说明、保护、协助等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者内容产生重大误解致使合同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
(二)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的约定,恶意中断订立合同;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
尤其是第二种和第三种缔约过失情形尤其常见,将其作为缔约过失对待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对外引资工作中,经常出现我方和外方签订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备忘录中,外方要求中方必须为订立正式合同做一些准备工作,比如,先行征地、建设厂房、办理一些行批手续等等,做了大量投人,而外方却无故拒不签订正式合同,给我方造成较大损失。但就其情形,不属于《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前两种缔约过失情形,只能适用“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以外第三人能否主张撤销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的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因此,第三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条件特别是原告资格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是实质要件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对行使权人的资格要求,也是提讼的人能够成为原告的重要条件。
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是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原告因此而向,要求法律保护。这在民事诉讼理论上称之为诉的利益,确定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只有在原告有法律上利益时才可提起。所以,第三人要提讼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符合原告的条件,如果合同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既使该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才能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否则,不应受理第三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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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能主张违约金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可撤销合同能主张违约金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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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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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合同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吗?
撤销合同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认定为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应于1年内行使撤销权利,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选择自行撤销,或变更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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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业主撤销权,业主撤销权的范围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业主撤销权
在业主撤销权纠纷中,业主享有的撤销权仅限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一,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依其单方之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权利。而业主撤销权所要撤销的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所涉及的是多数人的利益,这必然应该是十分慎重的,不能单凭个别人的意志就可以决定,因此物权法并未赋予业主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直接撤销的权利,而必须经由人民法院审查该决定是否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再作出是否撤销的判决。因此业主撤销权不属于传统民法所指的形成权。

二,业主撤销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业主撤销权,实质上是业主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在受到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侵害时的侵害排除请求权的一种具体体现。当这种侵害排除请求权直接行使遭到拒绝后,法律赋予业主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因此,业主撤销权,实质上是一种侵害排除请求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

三,也是最具有实践意义的一点,业主撤销权与我国民法中明确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撤销权相比,也有其特殊之处。因为业主撤销权属于集体成员撤销权之
一,是集体成员中的个体或部分个体对侵害其权益的集体决定进行抗辩的一种方式。物权法设立业主撤销权,是为了防止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利作出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业主撤销权范围的界定

一,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性质。业主委员会这一组织虽然早在20世纪90年代即在某些地区产生,但作为专门术语出现在法律文本中却始于2020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前的《物业管理条例》虽然并未对业主委员会予以正面界定,厘清业主委员会的内涵和外延,但在
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2020年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款删除了上述规定,改为“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由于物权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地位并未明确,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存在很大争议。《物业管理条例》在修订后虽然未明确使用“执行机构”的表达方式界定业主委员会,但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据此,小区业主委员会应是本建筑物或建筑区划内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行使管理小区的职责。

二,关于业主撤销权适用范围。物权法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单从字面上理解,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客体就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但是,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除了业主大会明确授予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无权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现实不利影响的决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将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扩张解释为不仅包括侵害业主的实体权利,也包括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这样,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有如下两种:
1、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剥夺了业主利用公共设施的权利;
2、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之处,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与此相对应,对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即可分为实体权益的侵害或程序权益的侵害。
仲裁调解书能够撤销吗
[律师回复] 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能否申请撤销呢 调解书在送到的时候产生法律效力,在送达之前反悔都是可以开庭进行裁决的。如果已经签收了还想撤销的,就要双方协商,具有一定因素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第51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2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就是签收前可以反悔,但是签收后就不能反悔了,但是有下列情况还是可以撤销的。 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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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股份合约违约,可以撤销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给显名股东。 股份股权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之一 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 3、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4、防范措施:“隐名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法律风险之二 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 3、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 4、防范措施:实际为无权处分行为,经“隐名股东”追认即有效,但第三人善意(善意的条件:是否知晓,是否支付价款,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价格)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显名股东”侵权。 一、先通过确权之诉确立其对公司享有权利,再转让其股权。 二、先由“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在与他方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当注意相关条款的完善,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之三 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 3、法律后果:转让方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 4、防范措施:转让方应待条件成就后再转让其所持股份,且该转让不能违背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5、法律依据:《公司法》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法律风险之四 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 3、法律后果:受让方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为违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受让方未作谨慎调查将遭受损失。 4、防范措施: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受让方应当谨慎考察其股份变动情况及任职情况,且还需考察公司章程。 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但是是存在风险的,“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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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申请业主撤销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们有权要求业委会撤销该决定。一方面,业委会所作决定违法。将花园改为广场,属于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改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由此可以看出,业委会并没有权力改建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相反,《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6项指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也就是说,业委会将本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改为由自己决定,已构成超越职权。  另一方面,你们有权要求撤销该决定。虽然物权法第78条第1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其第2款指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由于该决定将严重影响小区的绿化、环境,产生无法避免的噪音,你们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侵害,你们可以要求业委会撤销该决定。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即你们可以在一年之内请求撤销业委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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