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劳动合同只能盖公章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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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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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书面劳动合同只能盖公章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书面劳动合同只能盖公章吗

一、书面劳动合同只能盖公章吗

1不是,《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用人单位盖章并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可表示劳动合同生效。

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劳动合同没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为防止隐患,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要求用人单位既签字又加盖公章。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劳动合同到期能自动终止吗

劳动合同到期不能自动终止,合同到期如果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不会自动解除。如果合同到期不续签或不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是合同终止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订的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要看是否符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书面劳动合同只能盖公章吗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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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劳动合同只能盖公章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书面劳动合同只能盖公章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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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公诉谅解书盖章需要盖章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出具谅解书的目的是减轻犯罪嫌疑人处罚,有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所以谅解书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员的家属开具的,一般由承办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具体办理。谅解书前提造成受害人伤害,但谅解书的重点要表达清楚受害者已经谅解。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写明赔偿已达成协议、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一定要。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刑事谅解书,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基于以上所述,刑事谅解书并非必须手写,也可以打印,但为了表达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的诚意,还是建议手写为宜、从轻的效力,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故意毁坏财物罪,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刑事谅解书本身并无固定格式,并且实际赔偿结束,如果没有致受害人伤害则无需要表述,同时受害人请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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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劳动合同只可以盖公章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书面劳动合同只可以盖公章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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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协议上面盖公章还是盖合同章?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
合同专用章是指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公司的合同专用印章的行为。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法律意义: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确定了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由此可见,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要加盖合同章。
从法律上说,公司公章与公司合同专用章在合同签署的效力方面没有差异,公司之所以在公章之外,还另行刻制合同专用章,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公章与公司合同专用章在使用与管理上存在区别。
(1)二者的管理部门不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法律部门,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
(2)用途范围及效力不同。公司合同专用章专用于合同的签订,其效力仅限于合同签订。公章则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除了合同的签订以外,还可涉及及于公司一切事务,如文件、通知及证明等,具有行政管理作用。
2、公司的合同工作具有常规性、专业性、使用合同专用章可以实现合同的专项管理,更好地控制合同风险。
因此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加盖合同专用章,可以使得合同生效经过法律部门人员的审查把关,能够有效防止合同不经法律审查就直接对外签订生效问题的出现,能够更好的建立和完善合同避险制度,严格把控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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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上面盖公章还是盖合同章?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
合同专用章是指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公司的合同专用印章的行为。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法律意义: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确定了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由此可见,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要加盖合同章。
从法律上说,公司公章与公司合同专用章在合同签署的效力方面没有差异,公司之所以在公章之外,还另行刻制合同专用章,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公章与公司合同专用章在使用与管理上存在区别。
(1)二者的管理部门不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法律部门,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
(2)用途范围及效力不同。公司合同专用章专用于合同的签订,其效力仅限于合同签订。公章则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除了合同的签订以外,还可涉及及于公司一切事务,如文件、通知及证明等,具有行政管理作用。
2、公司的合同工作具有常规性、专业性、使用合同专用章可以实现合同的专项管理,更好地控制合同风险。
因此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加盖合同专用章,可以使得合同生效经过法律部门人员的审查把关,能够有效防止合同不经法律审查就直接对外签订生效问题的出现,能够更好的建立和完善合同避险制度,严格把控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
公诉谅解书盖章时要盖哪些章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出具谅解书的目的是减轻犯罪嫌疑人处罚,有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所以谅解书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员的家属开具的,一般由承办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具体办理。谅解书前提造成受害人伤害,但谅解书的重点要表达清楚受害者已经谅解。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写明赔偿已达成协议、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一定要。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刑事谅解书,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基于以上所述,刑事谅解书并非必须手写,也可以打印,但为了表达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的诚意,还是建议手写为宜、从轻的效力,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故意毁坏财物罪,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刑事谅解书本身并无固定格式,并且实际赔偿结束,如果没有致受害人伤害则无需要表述,同时受害人请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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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劳动合同只能不能盖公章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书面劳动合同只能不能盖公章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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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谅解书盖的章是否需要盖章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出具谅解书的目的是减轻犯罪嫌疑人处罚,有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所以谅解书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员的家属开具的,一般由承办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具体办理。谅解书前提造成受害人伤害,但谅解书的重点要表达清楚受害者已经谅解。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写明赔偿已达成协议、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一定要。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刑事谅解书,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基于以上所述,刑事谅解书并非必须手写,也可以打印,但为了表达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的诚意,还是建议手写为宜、从轻的效力,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故意毁坏财物罪,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刑事谅解书本身并无固定格式,并且实际赔偿结束,如果没有致受害人伤害则无需要表述,同时受害人请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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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劳动合同骑缝章怎么盖
劳动合同中根本就不需要盖骑缝章,只要双方已经签字或者盖章此份劳动合同就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了。在现实生活当中,几乎没有任何一家公司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会专门加盖骑缝章,因为骑缝章只用于那些比较重要的文件,对于劳动合同,没有必要如此大费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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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以只盖章吗?
在劳动合同上我们一般都是通过盖章或者签字来证明该劳动合同是否产生效应,在劳动合同签署之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需要需要盖章或者签字都并行,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我认为只要是双方签字了就代表该劳动合同协议生效了,双方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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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只能必须盖财务章嘛?可以盖公章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收据只能必须盖财务章嘛?可以盖公章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个企业法人领取了营业执照以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备案: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那么在开具收据的时候,应该盖的什么章呢?可以盖财务章,可以盖公章,不能盖合同章。收据属于财务结算票据,盖财务章是毫无疑问的。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在实际工作中,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但是收据不是合同,合同专用章并不适用。此外还要提醒的是,发票必须是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公章是不可以的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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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后面的落款全体股东盖章那章怎么盖?
[律师回复]
一、公司名称
1.设立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3.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公司住所地
(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三)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四)确认住所地的法律意义至关重要:
1.公司住所是诉讼管辖的依据。
2.公司住所是法律文书收受的处所。
3.公司住所可以确定登记、税收等管理机关。
4.公司住所可以确定债权债务的接受地和履行地。
5.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住所是确认准据法的依据之一。
三、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1、法定代表人掌握着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最终决定权。
2、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财务的最终控制者。
3、企业的诉讼权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来行使。
四、公司经营范围
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以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为准。
2.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3.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五、股东名册
1.股东名册上的股权持有者为本公司股东。
2.股东的信息要首先体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然后在体现在公司章程上。
3.股东的信息一般要注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和身份信息(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六、股东出资
(一)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数额,方式,占股份比例都需写明。
(二)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范围内对出资时间和方式作出调整。
1.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劳务、姓名与名称、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不能用于出资。
七、公司经营期限
是公司解散的事由之一与股东选择退出公司的一种方式。
八、股东表决权
1.可以进行特别规定,不一定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对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对其表决权进行明确限制。
3.是否可以委托行使表决权,委托的对象和方式是什么,最好能够在章程中进行明确规定。
九、股利分配请求权
1.股利分配的方式可以由章程进行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股利分配不一定是金钱形式,其它形式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也可以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十、股东的知情权
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尤为重要。在章程中,最好能够明确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查阅流程,防止实际经营中出现因规定不明而导致的推诿拒绝情况。

一、股权转让、赠与与继承权
合同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股权赠与与股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

二、召集股东会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
股东应当在章程中约定好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

三、确认决议无效权和请求撤销决议权
1.当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公司股东有权向提讼确认决议无效;
2.当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决议。
3.如果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有权同时提起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主张,并有权要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回购股权价值的评估方式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防止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五、股东代表诉讼权
要注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利益是由公司享受的。因此,应当明确规定发生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

六、股东直接诉讼权
建议明确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谁来承担。

七、申请公司解散权、申请公司清算权
对于申请公司解散权,可以由章程规定发讼的标准,防止公司处于不稳定状态。

八、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可以由章程进行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九、出资义务
瑕疵出资承担的责任在前面已经有规定了,此处的特殊规定应当注意与前述的一致性。

十、股东清算义务
1.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2.清算股东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十
一、股东之间股权转让
1.原则上股东内部进行股权转让,无须经过其它股东的同意。但是,如果考虑到争夺控制权等因素,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特别规定。
2.在多个股东均要求购买的情况下,除了按比例受让外,还可以约定竞价等其它方式来进行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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