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什么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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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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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什么责任?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什么责任?

一、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什么责任?

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面临什么样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赔偿违约损失等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方式,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确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双方自行协商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不能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对方不履行合同怎么办会承担什么责任

1、对方不履行合同内容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督促对方履行合同内容;

2、对方不履行合同内容的,属于违约行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对方不履行合同内容,且明确不会继续履行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4、对方不履行合同就违法了,按违法处理,还要支付违约金,可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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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怎么办
对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可采取如下办法应对:1、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内容。2、如果不想与对方合作,可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3、必要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4、如果希望对方履行合同,可以通过媒体曝光、发律师函等。5、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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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未约定义务是否应履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未约定义务是不是应履行
可以不履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意不履行合同,随意违约。因为违约不应承担责任。
既然合同上没有约定违约责任,谁也没有什么办法,只能双方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反附随义务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合同上的民事责任或者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它既包括违约责任,又包括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终止过程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民事责任和后契约责任等.因此违反附随义务承担的责任应理解为合同责任。
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怎样的合同责任,应根据合同关系发展的进程来分析:
1、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一般认为,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不论最终合同是否订立,是否成立,是否生效,只要于订立过程中和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一方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均应承担先合同责任。
2、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即债务人虽然履行了义务,但其履行有瑕疵或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得以义务不履行为由就产生的损害请求损害赔偿。
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合同终止后,若当事人之间仍存在合理的信赖利益,那么法律仍有维持这种信赖利益的必要,要求当事人一方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果一方违反了该义务就要承担后合同责任。当然后合同义务并不是永久性的,而是有时间限制的,通常应根据合同类型,终止于合同履行利益完全实现,且当事人之间没有再维持某种特殊信赖利益时。承担后合同责任的方式应不限于赔偿损失,如果权利人要求义务人继续履行某些附随义务,义务人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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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都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都是什么呢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目前,我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在法律层面,不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其他多部法律都规定有不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如《产品质量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广告法》、《旅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直销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都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或者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规章,如《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及最近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都是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除了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也要依照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性质的法律,上述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的属于特别规定,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有的属于专门领域的细化规定,如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都是哪些呢
[律师回复] 对于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都是哪些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目前,我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在法律层面,不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其他多部法律都规定有不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如《产品质量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广告法》、《旅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直销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都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或者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规章,如《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及最近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都是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除了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也要依照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性质的法律,上述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的属于特别规定,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有的属于专门领域的细化规定,如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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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依据是什么
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依据是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附随义务随即就会产生,对于合同的性质还有交易习惯等都应当具有保密等义务,所以在签订合同之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也就得到了扩大,应当履行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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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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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即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依据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如到货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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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履约保证金什么时间会退还?有法律依据吗?谢谢!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是承包方完成合同相关事项后就可以退还。但如果单位要求有保养或维修保证金部分的话,那么退还的时间应该在办理完保养或维修保证金后。另外,需注意履约保证金收取的形式。如果是采用银行保函的,则需要留意保函的有效期与合同期是否相符,避免出现保函已失效,但是合同期还没满的情况。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  
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依照《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  
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具体操作中,误期赔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笔者认为,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防止中标人违约,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履约保证金操作实例  
由于相关法规及办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没有规定,具体操作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样,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证金交给集中采购机构,但是交付的金额与时间、有效期、退还时间有些不同。  
1、有些地方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在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  
2、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5%以内,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施工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规定为中标价的20%。  
3、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做法也有所不同,基本上不计利息退还。如采购的是货物,有些地方是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也有20个工作日内返还的。有些地方规定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交付之日后不计利息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的第2天,在此期间中标人出现按施工合同应对业主给付经济赔偿的情况时,业主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赔偿金额;余额由业主在有效期届满后5天内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后本息全额退还给中标人。  
4、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有些采购机构对询价采购方式规定,经采购人特别要求,可以在询价标段中明确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须向采购人提交不高于成交额10%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未作特别要求的,一般将询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额度为成交额的1%,如不足可以要求补缴。  
5、对政府采购的定点企业,有些地方规定通过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制裁措施。有违规行为的,一经调查属实,
第一次通报批评,并扣履约保证金10%;
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
第三次扣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四次通报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  
6、有些地方规定把履约保证金等同于定金。有些地方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定金。不论供应商是否同意和自愿,采购主体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援引定金罚则缺乏法律根据。  
四、建议与对策  
1、履约保证金收取数量及标准目前很难有准确的说法。笔者认为,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多少取决于采购项目的类型与规模,但大体上应能保证中标人违约时采购人所受损失能得到补偿,通常为合同金额的5%-10%左右,当然采购人要求高于上述额度时,也不能说不对,但不能高得太多(为合同价的15%还是可以的,如果为合同价的25%就太高了)。因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收取的具体数额没有特别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本人认为以5%~10%为宜。  
2、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交给集中采购机构比较合理。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合同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利。  
3、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定正式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履约保证金收取时间一般情况应该在投标保证金退还之前,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具体的时间规定应在标书中明确注明,便于中标人操作,目前的投标文件一般会规定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几天内,应按照合同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否则将没收投标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授予另一中标候选人中标等。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原来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变成履约保证金的做法不再符合规定了,办法规定五日内退还,按照标书规定,又必须在交纳履约保证金后才能退还履约保证金,这样来回折腾,影响效率。笔者认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成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再补齐,这样做比较合理。 
4、在工程合同中,招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后验收为止。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中,招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安装或调试之后。如果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参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中选择排序最前的投标为中选的投标,但招标人也有权拒绝其余的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5、也有些集中采购机构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笔者认为,收取履约保证金目的就是保证供应商诚实经营和防范风险,收与不收要区别对待。对于一直从事政府采购业务,诚信度高的供应商可以不收,如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了供应商的诚信体系与档案,确立了综合考核与评估制度,就能对供应商的诚信等级作出正确的评估。随着诚信体系与评估制度的完善,对诚信度高的供应商不收履约保证金也是合理可行的。  
6、在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采购主体一般都要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招标采购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保证金条款,通常又分为缔约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为了保证政府采购项目顺利进行,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和各国的政府采购法中,都有资金担保的规定。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却寻找不到一个有关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招标投标法中对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额度也没有作出规定。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应该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比例、返还日期、权利义务等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从而才具有可操作性。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完善立法,即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应该明确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定,务必加强履约保证金的监管力度,使履约保证金真正发挥其确保工期和质量、防范风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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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应该按照什么原则履行职责?
监护人应该按照最有利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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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怎么办
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分为两类:法定违约责任和约定违约责任。当合同各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时,就适用法定违约责任,所以,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一旦对方违约,依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法定违约责任。所以,你可以和该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直接向人民。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主张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中,因迟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预见的应当就是利息损失,即该笔款项被占用后,债权人无法进行存款获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为,或债权人因急用该笔资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须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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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对方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非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应每日按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三的比例就逾期支付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在付款期届满后3日内仍未能支付到期款项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撤除广告并继续追索未付款项及迟延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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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夫妻双方离婚协议可以约定将来乙方需履行的义务吗
[律师回复] 有的夫妻为了明确双方财产归属,可能会进行夫妻财产约定。那么,夫妻财产约定必须公证吗?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约定双方的基本情况;
(2)双方进行约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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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处分及财产孳息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需要书面形式。双方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进行公证,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更高。表明夫妻双方对约定可以进行公证,也可以不进行公证。如果进行了公证,变更时也应进行公证。夫妻双方没有公证的财产约定,只要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就应为有效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何理解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有什么风险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理解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有什么风险呢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银行金融机构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做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如果劳务方和承包方日后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则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约占合约金额5%~10%的款项。履约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条件。
履约保函有什么风险呢
1、慎重选择工程履约保函主体
保函主体的选择需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选择资质信用良好的发包人。投标前承包人需多方搜集发包人信息,做好投标前的尽职调查,切忌盲目投标;

二,选择适格保函担保人。保函担保人可以是在国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适格的保函担保人能够提供规范的保函业务,尽到应有的审核义务;

三,杜绝工程挂靠或转包行为。工程挂靠或转包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行为,使保函主体关系复杂化,将会带来无尽的法律风险。
2、合同谈判中积极主张权利
根据《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虽然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提交履约保函是应该的,但是承包人可以在保函形式和内容方面与发包人进行协商,增加索赔难度,制约发包人恶意索赔。承包人可以选择有条件保函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且将条件明确约定在保函条款中。如果发包人坚持让承包人提供无条件保函形式,则可以要求发包人拿出合法依据或者要求发包人提供支付工程款担保。
3、选择有利的工程履约保函条款
承包人在不得不提供履约保函的情况下,应该争取有利的保函条款。在实践中,有以下要点需要注意:

一,保函的有限期应为闭口形式,具体可约定为竣工之日或监理工程师签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后的一个固定时间。

二,索赔条款应约定发包人的书面索赔与担保人付款之间有一定的间隔时间,以使承包人有足够的时间与发包人谈判,将争端解决在担保人赔付之前。

三,在征得发包人认可的基础上,履约保函的数额可随工程进度的完成而递减,担保人在保函该减额时应及时提醒承包人办理减额手续,一旦出现赔付,赔付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额。

四,其他约定。如可约定在监理工程师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后,发包人同意用维修保函来代替履约保函;发包人不得将保函转让给
第三方等等。
4、认真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并保留证据
履约保函的风险源于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所以承包人防范的措施重点应该是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并保留履约证据,防止违约行为发生。保留履约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承包人应采用书面形式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沟通;
其次所有涉及书面的文件必须履行签字确认程序。这里包含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签字的人必须是合同中指定的发包人代表或项目监理工程师;二是签写的时间必须是事件发生当时的时间,而不是签字当天的时间;第三承包人必须熟记合同中规定的时间限制,并认真执行。
5、及时选择合法途径解决履约保函争议
承包人接收到保函索赔通知后,应冷静分析索赔原因,及时选择合法途径解决履约保函争议。
首先,应与保函当事人进行沟通。与发包人沟通,力争消除双方误解,促使发包人撤回索赔文件或者放弃索赔权利。与担保人沟通,要求担保人严格审查索赔文件,合理谨慎地履行赔偿义务。
其次,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讼,并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请求裁定通知担保人暂停保函项下赔付,待基础合同纠纷解决后,视生效判决或裁定结果决定最终是否赔付,以避免给担保人或者承包人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但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并没规定保函欺诈或不当索赔例外的规则,承包人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上述请求,实践中是否作出上述裁定,有待其具体裁量。
该怎样履行赡养义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赡养人的范围有哪些?
关于赡养人的范围,依法主要包括以下主体:
(1)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包括亲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老年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的义务);
(3)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通常仅当老年人的子女先于死亡或者缺乏赡养、扶养能力时。孙子女、外孙子女才应承担赡养义务);
(4)与老年人具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2、赡养费该如何计算?
答:根据司法实践,赡养或抚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或抚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当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3、赡养费如何给付?
根据司法实践: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4、女儿出嫁后就免除了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没有。《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说,认为出嫁的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是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会承担什么责任?
我国《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赡养义务有明确规定。违反赡养老人的规定,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不仅仅是民事责任,后果严重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当赡养人不履行义务时须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赡养义务造成赡养人权利受侵害,被赡养人可依法请求人民判决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必要的赡养费义务。
(2)违反赡养义务须承担刑事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赡养义务的赡养人,违法行为的程度未构成刑法上犯罪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应处罚。违法犯罪行为构成刑法某一罪时,赡养人须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赡养人行为会构成虐待罪、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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