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是不是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是不是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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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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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仅是不是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是不是有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是不是有帮助。
仅是不是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是不是有效

一、仅是不是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是不是有效

只是不是有在将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认定为职务行为的前提下,该合同才是不是有可能对法人发生效力。

是不是执行职务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是不是有:

(1)该行为是否以法人名义实施;

(2)该行为在外观上是否足以被认定属于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范畴;

(3)依据社会普遍观念,该行为是否与法定代表人职务是不是有适当之牵连关系。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没经本人同意代签的合同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没经本人同意代签的合同是否是不是有效视情况而定:

1、行为人没是不是有经过被代理人同意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是不是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是不是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是不是有效。

2、行为人没是不是有经过被代理人同意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行为人没是不是有经过被代理人同意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是不是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是不是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是不是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代理人越权签订的合同具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越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最终走向为:

1、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无效

2、行为人虽然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但是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合同是不是有效。

3、被代理人在相对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是不是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是不是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是不是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仅是不是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是不是有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是不是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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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是否有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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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简介
蔡某名下有一辆货车,主要从事运输业务。,蔡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某家具制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李某的公司每月需要向外地销售、运输大量家具,因此便和蔡某协商帮助自己的公司向外地运输各类家具。12月1日,蔡某和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当时因公章保管在财务部门,所以未能加盖公章,李某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
后双方因运费产生纠纷,蔡某将公司诉至。诉讼过程中,公司法人李某以《运输合同》缺少公司盖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蔡某则认为李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签字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应属有效。双方对此各执己见。
裁判
最终,结合双方对合同签署背景的陈述,认定该《运输合同》是有效的。主要理由是:蔡某和李某均认可《运输合同》的真实性,并确认各自的签名是本人所签,李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合同末尾“法定代表人”处签字,蔡某有充分理由认为李某的签字是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李某及其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合同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该《运输合同》当属有效。
律师评析
在合同的签署过程中,双方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方式。《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据此,合同的生效方式属于双方的意思自治范围,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属有效。作为公司来说,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不因缺少法人签字或公司盖章而无效。
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简介
蔡某名下有一辆货车,主要从事运输业务。,蔡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某家具制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李某的公司每月需要向外地销售、运输大量家具,因此便和蔡某协商帮助自己的公司向外地运输各类家具。12月1日,蔡某和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当时因公章保管在财务部门,所以未能加盖公章,李某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
后双方因运费产生纠纷,蔡某将公司诉至。诉讼过程中,公司法人李某以《运输合同》缺少公司盖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蔡某则认为李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签字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应属有效。双方对此各执己见。
裁判
最终,结合双方对合同签署背景的陈述,认定该《运输合同》是有效的。主要理由是:蔡某和李某均认可《运输合同》的真实性,并确认各自的签名是本人所签,李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合同末尾“法定代表人”处签字,蔡某有充分理由认为李某的签字是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李某及其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合同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该《运输合同》当属有效。
律师评析
在合同的签署过程中,双方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方式。《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据此,合同的生效方式属于双方的意思自治范围,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属有效。作为公司来说,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不因缺少法人签字或公司盖章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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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有效吗
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一般有效。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定为职务行为的,合同具有效力。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若是依旧不知道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有效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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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有效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有效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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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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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是不是有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合同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是不是有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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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如果只盖了法定代表人的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有效吗?
[律师回复]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单位来说,公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依法刻制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企业法人经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确认的,是法人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义务和后果的标记,也是能够证明和记录单位身份、权利义务关系、业务活动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故在订立合同时,若合同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公司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之后该合同即告成立,对公司具有约束力。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效力具有相对性。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的意义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视为法人行为,法律后果由企业、单位承担。
因此,法定代表人在民事合同上签字与盖单位公章都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责任应由法人承担。但是,并不是只要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都具有代表单位的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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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在代理词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离婚诉讼代理词参考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王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1.原告王某与被告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也不同,双方在性格、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各自的性格、爱好、兴趣、生活习惯、志向等方面也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就越来越激烈,终于导致原告在结婚后的 10月向市人民提起了离婚诉讼。
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于4月向人民撤回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原告与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
原告王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负,于10月底带着孩子离开了被告,在原告自已开的专卖店里,白天经营,晚上和孩子打地铺。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了两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两地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人民应当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3、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是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和被告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时,被告就仗着自己人高力气大,动手殴打原告。被告可能还认为是自己手下留情,但这对原告心灵的创伤很大,原告也萌发了要和被告离婚的念头。在9月,原告曾被打得鼻青脸肿。这次以后,被告不思悔改,还曾多次殴打原告,也使原告离婚的决心越来越坚决。其中有几次被告施暴后,原告都报了警,由于时间和一些其它的因素,这些报警记录没有能够调出来。被告由于性格暴燥,经常因一点家庭琐事摔家里东西,砸窗户玻璃,每次被告砸、摔完后,原告都跑遍了市才找到了和被告摔、砸碎的完全一样的物品摆设。因为原告怕自已年迈的父母发现自己家中的物品总在更换,担心自己的女儿又被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所以,原告每次经历过被告的打、砸、摔之后,都是一个人跑到没有其他人的角落暗自伤心。每次见到亲戚朋友,原告都小心意意的把自已那颗受伤的心包裹的严严实实,装出一幅家庭和睦的假象,原告心理上精神上也承受着巨大的压抑和打击。由于原告的这种家丑不外扬的性格,越发的促使被告施暴。造成了恶性循环。原告善良的性格并没有使被告悬崖勒马,反而更加变本加厉。被告不止一次的扬言要杀了原告的父母、兄弟姐妹。原告很是惧怕,这次原告也是担心、害怕的,但是最终离婚的决心战胜了一切恐惧,鼓起勇气向人民要求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提请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4.被告从未尽过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也是造成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
原告和被告结婚八年,女儿今年也已经七岁了。女儿在自出生至今天这几千个日日夜夜里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的。原告为照顾好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女儿之间产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反观被告却从未真正关心过、照顾过自己的女儿。被告的收入自结婚后就从未贴补过家用,全用作自已的开销上,穿带名牌服饰,喝名酒,吸名烟,对自己可谓一掷千金。被告不仅从来没有过问过女儿的学习情况,也没有给过孩子一分钱的零用钱,还常常扬言是原告母女脱累了被告,如果没有原告母女被告的生活会变得更加潇洒、更加自由。被告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遗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提请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合理的抚养费。
首先,女儿在自出生至今天这几千个日日夜夜里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的。原告为照顾好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女儿之间产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而被告从未关心过、照顾过孩子。
其次,这么多年以来,一直都是原告一人在抚养孩子,被告从未给过生活费,原告开的服装店,虽说利润不大,但足够自已和孩子的花销,有比较稳定的收入,具备抚养小孩的能力;而被告一直以来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均没有给予原告及孩子实质性的帮助。正是由于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对孩子从未尽过自已的义务,孩子在感情上对被告很是生分,对原告确实十分的亲密。
再次,被告结婚后,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自己的女儿也亲眼目睹了母亲被打伤的惨状。在日常生活中,被告自己的生活过的非常奢侈,却没有给过自己的女儿百般呵护。被告的种种劣迹不仅给原告的心理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还严重地伤害了女儿那颗幼小的心灵,严重地破坏了作为父亲应有的伟大的形象。被告这样的父亲,难道会照顾好自己的女儿吗?
综上所述,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两人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异,加上被告目无法纪、漠视人权,经常使用家庭暴力,最终导致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请人民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
幸福婚姻是每个人的追求,是让人向往的。但是,一旦婚姻成为了不幸,失去了安全感,那就是一场灾难。法律是幸福的守护者,是善良的
最后一根救命草。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人民也一定能够排除一切干扰,依法办事,还原告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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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1.原告王某与被告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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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于4月向人民撤回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原告与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
原告王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负,于10月底带着孩子离开了被告,在原告自已开的专卖店里,白天经营,晚上和孩子打地铺。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了两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两地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人民应当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3、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是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和被告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时,被告就仗着自己人高力气大,动手殴打原告。被告可能还认为是自己手下留情,但这对原告心灵的创伤很大,原告也萌发了要和被告离婚的念头。在9月,原告曾被打得鼻青脸肿。这次以后,被告不思悔改,还曾多次殴打原告,也使原告离婚的决心越来越坚决。其中有几次被告施暴后,原告都报了警,由于时间和一些其它的因素,这些报警记录没有能够调出来。被告由于性格暴燥,经常因一点家庭琐事摔家里东西,砸窗户玻璃,每次被告砸、摔完后,原告都跑遍了市才找到了和被告摔、砸碎的完全一样的物品摆设。因为原告怕自已年迈的父母发现自己家中的物品总在更换,担心自己的女儿又被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所以,原告每次经历过被告的打、砸、摔之后,都是一个人跑到没有其他人的角落暗自伤心。每次见到亲戚朋友,原告都小心意意的把自已那颗受伤的心包裹的严严实实,装出一幅家庭和睦的假象,原告心理上精神上也承受着巨大的压抑和打击。由于原告的这种家丑不外扬的性格,越发的促使被告施暴。造成了恶性循环。原告善良的性格并没有使被告悬崖勒马,反而更加变本加厉。被告不止一次的扬言要杀了原告的父母、兄弟姐妹。原告很是惧怕,这次原告也是担心、害怕的,但是最终离婚的决心战胜了一切恐惧,鼓起勇气向人民要求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提请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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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合理的抚养费。
首先,女儿在自出生至今天这几千个日日夜夜里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的。原告为照顾好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女儿之间产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而被告从未关心过、照顾过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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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婚姻是每个人的追求,是让人向往的。但是,一旦婚姻成为了不幸,失去了安全感,那就是一场灾难。法律是幸福的守护者,是善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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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王某与被告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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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于4月向人民撤回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原告与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
原告王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负,于10月底带着孩子离开了被告,在原告自已开的专卖店里,白天经营,晚上和孩子打地铺。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了两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两地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人民应当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3、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是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和被告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时,被告就仗着自己人高力气大,动手殴打原告。被告可能还认为是自己手下留情,但这对原告心灵的创伤很大,原告也萌发了要和被告离婚的念头。在9月,原告曾被打得鼻青脸肿。这次以后,被告不思悔改,还曾多次殴打原告,也使原告离婚的决心越来越坚决。其中有几次被告施暴后,原告都报了警,由于时间和一些其它的因素,这些报警记录没有能够调出来。被告由于性格暴燥,经常因一点家庭琐事摔家里东西,砸窗户玻璃,每次被告砸、摔完后,原告都跑遍了市才找到了和被告摔、砸碎的完全一样的物品摆设。因为原告怕自已年迈的父母发现自己家中的物品总在更换,担心自己的女儿又被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所以,原告每次经历过被告的打、砸、摔之后,都是一个人跑到没有其他人的角落暗自伤心。每次见到亲戚朋友,原告都小心意意的把自已那颗受伤的心包裹的严严实实,装出一幅家庭和睦的假象,原告心理上精神上也承受着巨大的压抑和打击。由于原告的这种家丑不外扬的性格,越发的促使被告施暴。造成了恶性循环。原告善良的性格并没有使被告悬崖勒马,反而更加变本加厉。被告不止一次的扬言要杀了原告的父母、兄弟姐妹。原告很是惧怕,这次原告也是担心、害怕的,但是最终离婚的决心战胜了一切恐惧,鼓起勇气向人民要求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提请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4.被告从未尽过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也是造成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
原告和被告结婚八年,女儿今年也已经七岁了。女儿在自出生至今天这几千个日日夜夜里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的。原告为照顾好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女儿之间产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反观被告却从未真正关心过、照顾过自己的女儿。被告的收入自结婚后就从未贴补过家用,全用作自已的开销上,穿带名牌服饰,喝名酒,吸名烟,对自己可谓一掷千金。被告不仅从来没有过问过女儿的学习情况,也没有给过孩子一分钱的零用钱,还常常扬言是原告母女脱累了被告,如果没有原告母女被告的生活会变得更加潇洒、更加自由。被告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遗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提请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合理的抚养费。
首先,女儿在自出生至今天这几千个日日夜夜里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的。原告为照顾好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女儿之间产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而被告从未关心过、照顾过孩子。
其次,这么多年以来,一直都是原告一人在抚养孩子,被告从未给过生活费,原告开的服装店,虽说利润不大,但足够自已和孩子的花销,有比较稳定的收入,具备抚养小孩的能力;而被告一直以来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均没有给予原告及孩子实质性的帮助。正是由于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对孩子从未尽过自已的义务,孩子在感情上对被告很是生分,对原告确实十分的亲密。
再次,被告结婚后,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自己的女儿也亲眼目睹了母亲被打伤的惨状。在日常生活中,被告自己的生活过的非常奢侈,却没有给过自己的女儿百般呵护。被告的种种劣迹不仅给原告的心理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还严重地伤害了女儿那颗幼小的心灵,严重地破坏了作为父亲应有的伟大的形象。被告这样的父亲,难道会照顾好自己的女儿吗?
综上所述,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两人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异,加上被告目无法纪、漠视人权,经常使用家庭暴力,最终导致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请人民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
幸福婚姻是每个人的追求,是让人向往的。但是,一旦婚姻成为了不幸,失去了安全感,那就是一场灾难。法律是幸福的守护者,是善良的
最后一根救命草。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人民也一定能够排除一切干扰,依法办事,还原告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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