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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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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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破产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破产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一、破产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哪些情形下不能申请破产

根据相关规定,当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

2、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当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予宣告破产:

1、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2、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3、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三、哪些情况也申请公司破产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才才能申请公司破产:

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

二、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也就是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所负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破产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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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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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申请书对账单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第2 款规定,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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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公司的资金出了问题,就去申请了破产,了解一下破产拍卖裁定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法院拍卖期间,可以提起申请破产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4.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执行部门应严格遵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内部决定程序。承办人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
6.为减少异地法院之间移送的随意性,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7.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8.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是,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连续性,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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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费用应当包括哪些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作出决定;人民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
破产财务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担保债权人有权取得担保物,用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在担保期限内,未经担保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得将担保物转让、出租、抵押等。所以,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但是,担保物的价款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价款时,多出的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什么是公司破产 公司破产,指的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中国公司法规定,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公司破产后果有哪些 破产宣告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 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 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破产财产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担保债权人有权取得担保物,用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在担保期限内,未经担保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得将担保物转让、出租、抵押等。所以,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但是,担保物的价款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价款时,多出的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什么是公司破产 公司破产,指的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中国公司法规定,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公司破产后果有哪些 破产宣告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 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 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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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债务包括哪些内容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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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破产债权的内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债权的内容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债权的内容包括什么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
例如,甲企业在破产前向乙企业借款10万,那么乙企业对甲企业有10万元债权,当甲企业经过破产后剩余资产,且有担保方放弃这部分资产,或者这部分资产不足担保方的担保额,这部分资产就是乙企业主张的破产债权。
各国破产法中均规定有抵消权制度。基本含义为: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其债权同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经到清偿期,破产债权人均有权不依破产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产债权与所负债务进行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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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都有包括哪些内容
公司破产财产包括:1、企业在法院宣告其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或财产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2、企业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包括追讨回来的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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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朋友现在在负责一个公司的破产事项,问一下破产管理人回避申请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为规范我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促进市场化导向破产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相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负责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并商相关审判业务等部门指导、监督、负责辖区内管理人的动态管理工作。破产清算中具体事务的协调和处理由审判业务庭负责。监察室负责实施管理人制度中涉及人民法院廉政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 本市两级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需指定管理人的,统一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破产管理人名册内选取,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需要指定管理人的,相关业务庭应在裁定受理后向该院对外委托职能部门提交《指定管理人函》,该院对外委托职能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报送《指定管理人申请书》。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务庭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需要指定管理人的,应向本院司法鉴定处提交《指定管理人函》。
第四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在接到基层人民法院或本院业务庭选定破产管理人申请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组织选定破产管理人,以竞争方式选定管理人、需要选用本院辖区外管理人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在选定破产管理人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选定的破产管理人通知基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职能部门或者相关业务庭,基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职能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业务庭。
第五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指定破产管理人一般以轮候、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法律法规及省高院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如下:

(一)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包括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原则上以轮候方式在管理人名册内社会中介机构中依次选定管理人。轮候的顺序以公开随机摇号方式确定,摇号程序由市中院司法鉴定处主持、院监察部门监督、管理人代表操作完成。

(二)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已知的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企业破产案件,市中院可根据基层人民法院建议,在列入管理人名册、住所地在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或临近县市区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中,按不低于
1:3的比例确定备选范围以摇号方式选定管理人。

(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原则上以竞争方式在A组破产管理人中产生。

(四)由政府主导的特殊破产案件,在选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充分听取政府部门的意见。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并报请院领导同意,按要求以随机或者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
A组破产管理人共计15家,按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2:1的比例确定。首批A组破产管理人由列入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的机构、第一批破产管理人机构及部分第二批破产管理人机构组成。(第二批破产管理人机构按各行业综合排名名次确定组成,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公布的上年度综合排名为准),有效期一年。以后每年评选一次,由市中院考核评审委员会根据破产管理人履职情况、上年度行业排名等因素综合确定。A组机构如发生重大违规、违法情况的,应立即退出由排名最靠前的机构接替。被退出的机构三年内不得编入A组。

(四)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指定联合管理人担任破产管理人。指定联合管理人旨在发挥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专业特长和优势互补,故原则上应由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含个人)组合构成。
第六条 确有回避情形主动提出回避导致案件重新指定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机构可以第一顺序重新进入轮候选定。
未结破产案件(含指定联合管理人的案件)超过2件的机构和个人不参加选定。
A组破产管理人以竞争方式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未结案件超过2件的,不参加竞争选定。
参加选定的机构应自觉遵守选定纪律,故意扰乱会场纪律严重影响选定程序的,市中院司法鉴定处可以暂停该机构参加本次选定。
第七条 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需要指定清算组临时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应事先逐级上报请至省高院司法鉴定处同意。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应即依照浙江省高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13]38号)第11条规定的程序产生管理人。
第八条 除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进入机构破产案件外,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接受推荐方式产生中介机构管理人情况除外。
第九条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市中院应根据规定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的评审委员会,由院考核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担任负责人,司法鉴定处、相关业务庭、受理破产案件法院审判人员、监察部门共同组成,择优指定管理人。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同时,应确定一至两名备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第十条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需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入册机构作为管理人的,各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职能部门应逐级上报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选取;需指定外省人民法院入册机构作为管理人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申请选取后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批准。
第十一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选定管理人,应事先通知相关机构和个人,并及时告知选定结果。机构和个人具有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机构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法院指定。
第十二条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应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重新按程序选定管理人。
第十三条 管理人在对破产企业清算过程中,需要委托审计、评估的,应按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程序向对外委托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由对外委托部门按规定程序在名册内随机选取。
管理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需要选取拍卖机构的,由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宁波市人民法院拍卖委托暂行规定》的程序,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选取。
审计、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由破产管理人进行委托。
管理人在管理破产事务中需要委托会计、法律相关事务的,应优先在入册管理人中委托。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相关业务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罚款的,应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备案;市中院司法鉴定处可视具体情节同时作出暂停或者除名的建议,报请省高院决定。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影响破产审判的,市中院司法鉴定处可根据基层人民法院和相关业务庭建议视情报请高院作出暂停、除名等处理。
第十五条 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需要指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在管理人名册内指定,参照破产管理人选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未涉事宜依照上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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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预案一般要包括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破产预案一般要包括的内容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预案一般要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企业破产预案一般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概况;
2、会计报表及亏损情况说明;
3、债权、债务状况;
4、资产处置方案;
5、职工安置渠道及费用标准;
6、拟核销呆、坏帐准备金数额等。
企业破产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人民应当依法做出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企业达到了破产界限,债务人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而债务人不申请和解,或者不能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被人民驳回的。
3、整顿期满,债务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4、企业在整顿期间,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者实施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而引起整顿程序非正常终结的。
人民宣告破产的裁定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裁定的内容应当包括:破产债务人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破产的原因;宣告的法律依据以及破产以及破产宣告应进行的有关事项,如成立清算组和重新申报债权等等。
为了使破产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企业法人的破产情况,应当将人民宣告破产的裁定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预案一般要包括的内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破产预案一般要包括的内容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预案一般要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企业破产预案一般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概况;
2、会计报表及亏损情况说明;
3、债权、债务状况;
4、资产处置方案;
5、职工安置渠道及费用标准;
6、拟核销呆、坏帐准备金数额等。
企业破产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人民应当依法做出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企业达到了破产界限,债务人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而债务人不申请和解,或者不能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被人民驳回的。
3、整顿期满,债务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4、企业在整顿期间,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者实施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而引起整顿程序非正常终结的。
人民宣告破产的裁定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裁定的内容应当包括:破产债务人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破产的原因;宣告的法律依据以及破产以及破产宣告应进行的有关事项,如成立清算组和重新申报债权等等。
为了使破产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企业法人的破产情况,应当将人民宣告破产的裁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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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1、招标邀请函。2、投标人须知。3、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附件。4、投标书格式。5、投标保证文件。6、合同条件。7、技术标准、规范。8、最后就是投标单位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投标人身份复印件、其他授权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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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文书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文书包括什么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内容要合法,格式要规范,语言要准确、严谨、条理清楚。鉴定书除应载明裁定的时间、地点、鉴定组成员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简要的治疗经过、陈述的主要意见、理由、申请鉴定时间等,医疗机构要载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许可证》代码,医务人员要载明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合法执业资格证书代码。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由于医患方均有举证的义务,因此,这一部分包括医患双方提供的病案(可以是复印件或复制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医学会在组织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进行调查的有关材料。
(3)鉴定过程的说明。主要是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包括鉴定专家的资格是否合法,鉴定专家是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鉴定专家的人数和专业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实行回避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场陈述等。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应当载明医疗过程中的哪一个具体医疗行为违反了哪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常规、规范,要指明违反了哪一条哪一款。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的因果关系。应说明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联系,即损害后果是否由医疗过失行为直接引起。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往往是错综复杂的,某一原因可能产生多种损害后果,某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又可能缘于各种原因。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一个人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也可能是多个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还可能是医疗过失行为和疾病发展的共同结果。因此,这一部分应当载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如果存在医疗过失,要以医学科学原理分析这一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根据《医疗事故中关于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评定的暂行规定》,这一部分应当载明患者在接受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治疗之前原有疾病的状况、医疗过失行为和患者原有疾病在造成本次损害后果之中所起的作用、所占比重如何,科学、客观地判定医疗过失行为在造成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如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这一部分应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明确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出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而不明确事故等级,则属于无效鉴定。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诊疗护理医学建议。由于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已经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这一部分应当提出适宜的、合理的诊疗护理建议,以减轻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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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文书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内容要合法,格式要规范,语言要准确、严谨、条理清楚。鉴定书除应载明裁定的时间、地点、鉴定组成员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简要的治疗经过、陈述的主要意见、理由、申请鉴定时间等,医疗机构要载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许可证》代码,医务人员要载明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合法执业资格证书代码。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由于医患方均有举证的义务,因此,这一部分包括医患双方提供的病案(可以是复印件或复制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医学会在组织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进行调查的有关材料。 (3)鉴定过程的说明。主要是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包括鉴定专家的资格是否合法,鉴定专家是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鉴定专家的人数和专业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实行回避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场陈述等。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应当载明医疗过程中的哪一个具体医疗行为违反了哪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常规、规范,要指明违反了哪一条哪一款。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的因果关系。应说明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联系,即损害后果是否由医疗过失行为直接引起。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往往是错综复杂的,某一原因可能产生多种损害后果,某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又可能缘于各种原因。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一个人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也可能是多个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还可能是医疗过失行为和疾病发展的共同结果。因此,这一部分应当载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如果存在医疗过失,要以医学科学原理分析这一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根据《医疗事故中关于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评定的暂行规定》,这一部分应当载明患者在接受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治疗之前原有疾病的状况、医疗过失行为和患者原有疾病在造成本次损害后果之中所起的作用、所占比重如何,科学、客观地判定医疗过失行为在造成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如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这一部分应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明确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出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而不明确事故等级,则属于无效鉴定。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诊疗护理医学建议。由于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已经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这一部分应当提出适宜的、合理的诊疗护理建议,以减轻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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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授权书包括哪些内容?
授权书包括了双方信息以及授权商标的具体类型和内容等信息。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商标依法注册是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合法途径,因此,只有注册商标才存在被许可使用的法律必要。而未注册商标没有商标专用权,不受商标法律保护,不需建立商标的使用许可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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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书包括的内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事故调解书包括的内容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调解书是出了交通事故后,交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各种原因之后,双方经过协商调解自愿同意和解的另一种简单的解决方法。但是交通事故调解书也不是单单的写几个字就可以了,里面也还包含着很多内容,这样才能维护好双方的利益。
一、交通事故调解应怎么进行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3、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方式。
二、交通事故调解书包括哪些内容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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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文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医疗文书应该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内容要合法,格式要规范,语言要准确、严谨、条理清楚。鉴定书除应载明裁定的时间、地点、鉴定组成员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简要的治疗经过、陈述的主要意见、理由、申请鉴定时间等,医疗机构要载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许可证》代码,医务人员要载明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合法执业资格证书代码。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由于医患方均有举证的义务,因此,这一部分包括医患双方提供的病案(可以是复印件或复制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医学会在组织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进行调查的有关材料。 (3)鉴定过程的说明。主要是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包括鉴定专家的资格是否合法,鉴定专家是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鉴定专家的人数和专业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实行回避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场陈述等。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应当载明医疗过程中的哪一个具体医疗行为违反了哪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常规、规范,要指明违反了哪一条哪一款。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的因果关系。应说明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联系,即损害后果是否由医疗过失行为直接引起。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往往是错综复杂的,某一原因可能产生多种损害后果,某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又可能缘于各种原因。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一个人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也可能是多个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还可能是医疗过失行为和疾病发展的共同结果。因此,这一部分应当载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如果存在医疗过失,要以医学科学原理分析这一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根据《医疗事故中关于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评定的暂行规定》,这一部分应当载明患者在接受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治疗之前原有疾病的状况、医疗过失行为和患者原有疾病在造成本次损害后果之中所起的作用、所占比重如何,科学、客观地判定医疗过失行为在造成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如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这一部分应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明确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出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而不明确事故等级,则属于无效鉴定。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诊疗护理医学建议。由于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已经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这一部分应当提出适宜的、合理的诊疗护理建议,以减轻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调解书是出了交通事故后,交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各种原因之后,双方经过协商调解自愿同意和解的另一种简单的解决方法。但是交通事故调解书也不是单单的写几个字就可以了,里面也还包含着很多内容,这样才能维护好双方的利益。 一、交通事故调解应怎么进行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3、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方式。 二、交通事故调解书包括哪些内容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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