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民间借贷中有哪些法律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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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具体民间借贷中有哪些法律风险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具体民间借贷中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具体民间借贷中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借款用途的风险。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避免借款人共同债务承担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责任推脱。

(二)债务人的身份风险。可以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作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

(三)借款利息的风险。如果借条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视为不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约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被法律所保护。

(四)借款履行的风险。为最大限度的减小债权人的风险,在作借款时最好让借款人提供人和物作担保

(五)诉讼时效的风险。还款期限届满后,可委托律师签发催款律师函,形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证据,作重新计算两年诉讼时效,以确保不过诉讼时效失去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民间借贷中债权转让的特征有哪些

民间借贷中债权转让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债权转让具有非要式性,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三、民间借贷担保的方式具体有哪些

民间借款债务中的担保具体如下: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属于借款合同中的第三人,借款人是被保证人,出借人是债权人。

2、抵押。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出借人为抵押权人,用于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3、质押。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借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或登记的权利为质押财产。

4、留置。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对于具体民间借贷中有哪些法律风险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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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买实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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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团管理
集团内的关联企业法人虽然在经济上相互瓜葛,但在法律上都属于法人,应有财产。因此集团内部的企业间也并不应该进行简单随意的资金划拨,而是应该通过一定的法律关系实现集团的资金配置最优。否则,就可能面临穿透公司面纱的风险,最高公报上此类案例可佐证。但随着网上银行的发展,多家银行推出类似“集团网”的企业网银管理产品,只要子公司授权确认,母公司就可以通过网络直接自动控制子公司账户,直到子公司账内零余额。如果母子公司之间没有其他贸易或者其他的基础法律关系,这种账户间的资金划拨基本上也只能认定为是一种企业民间借贷形式。
三、P2P借贷
这是金融领域近来最热门的关键词之一。它算是个人民间借贷的“高大上”升级版。这不仅仅是因为采用了电子化方式,更是因为其便利地实现了多对一的债权拆分,危险地游走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地带,大规模地影响着原有的社会经济秩序。P2P一直挑战着几个基本方面的法律底线:证券化的注册要求会不会被P2P的拆分债权悄然绕过,宜信式的资金和债权都经手平台是控制了风险还是集聚了风险,P2P下的贷款能不能获得有效的担保形式而不是简单地让平台作无效的物权代理,P2P平台与银行的合作是有助于平台的风险控制还是会向银行转移风险?P2P火起来之后,不断有媒体报道监管有日趋明朗的“四不”、“五不”甚至“六项”原则:不得无起点,不得做信用中介,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资金经手平台等。但监管虽然一直吹风却也一直没有正式明确表态。有人称之为明智的“难得糊涂”,有利于新金融形式的发展。但是政策性答案的缺失为这种特殊民间融资形式未来的走向增加了不确定性。在未来P2P的发展形式上,域外监管的走向值得特别关注:金融危机之后,的PROSPER等P2P公司被要求到SEC(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而债权的产生方式也由借贷双方直接产生变成了PROSPER必须介入借贷关系中,成为新的债务人。这种方式与不得以P2P平台做信用中介的监管取向刚好相悖,值得研究者作监管的比较研究。
因为想要借款创办一家食品加工厂,叔叔打算借贷,哥哥告诉他有一定的风险,民间借贷注意事项具体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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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采取担保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2.要重视诉讼时效
在民间借贷中,很多人并没有对诉讼时效给予应有的重视。一些不法之徒正好钻了法律空子,采取赖账、拖欠、回避等方式,以逃避债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也就是说,还款最后期限后的两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债权人必须向借款人索要借款,否则,两年过后,法律对债权人的债权不予保护。
3.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民间借贷中,很多人将借条写成欠条,一旦涉讼,债务人就常常辩称已过诉讼时效。因为借条与欠条最大的区别是:欠条从出具欠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而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是从债权人确定还款期限,等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所以民间借贷中债务人应当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且应让债务人当面出具借条。如果债务人已经早已准备好借条,可能存在债务人让他人代写的情形,一旦诉讼时,债务人就否认债务关系,经笔迹鉴定,确非债务人笔迹,则债权人要败诉。另外,如果感觉债务人的书写跟平常的书写习惯不一致,则考虑让他在借条上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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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带来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有:借款人经验及能力不足的风险、借款人婚姻及家庭不稳定的风险、借款人居住不稳定的风险、借款人品质及道德风险、借款人及家人的健康风险等等。 一、借款人经验及能力不足的风险 1.借款人无行业从业经验或从业时间短,管理能力较差。 2.借款人受教育程度低或能力较弱。 3.借款人频繁更换所从事的行业,且成功率很低。 4.借款人经营项目时间不长。 借款人行业经验和能力不足往往会导致其经营项目的失败,从而影响到正常还款。对于行业经验不足的借款人,一是要求其本项目经营时间必须达到六个月以上,保证经营正常稳定后才给予贷款;二是借款人有无其他收入来源,如有则在其他收入来源的基础上确定贷款额度;三是要求提供可靠的担保人。 二、借款人婚姻及家庭不稳定的风险 1.借款人家庭不和、离异或有多次婚姻史。 2.与父母、大部分的兄弟姐妹及亲戚等关系恶劣。 婚姻、家庭不稳定的借款人往往会隐藏很大的风险。婚姻、家庭都经营不好的人往往也经营不好事业,要么品德有缺陷,要么没有将主要精力用在经营事业上。同时,如果在夫妻之间关系不好时贷款,一旦双方离异,很多时候双方都会极力逃避债务,这样也会对贷款的回收造成很烦。对于婚姻、家庭不稳定的借款人一定要弄清其中的原因,如果是借款人的问题,最好不给予贷款;如不是借款人的问题,也要考虑在有担保的情况下才予贷款。 三、借款人居住不稳定的风险 主要表现为借款人非本地常住人口,在本地无固定居住地或无住房。由于借款人居住不稳定,流动性很大,在贷款后如果借款人离开当地,则对贷款的回收造成很烦。如果向居住不稳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一是要求其提供在本地居住稳定、实力的人担保,或是在本地居住稳定、对借款人有控制力的人担保;二是如果借款人在本地的经营项目很稳定,投资很大,不宜轻易转让,居住的稳定性则不重要。 四、借款人品质及道德风险 1.借款人品行较差,有欺诈或欺骗行为。如那些长期户(无多大理长期找政府麻烦)、长期赖账不还的、家住廉租房或简租房骗吃骗喝的、坑骗的、曾被司法机关判监坐牢的。 2.借款人有不良嗜好,如好赌、涉毒、涉黄等。 3.借款人不想让家人和其合伙人知道贷款(借款人很有可能会将贷款用在非正常渠道)。 借款人的品质及道德风险是贷款风险中最严重的风险之一。如果是一个品质及道德好的人,即使在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虽有可能会拖欠,但他会很配合,积极还款。但如遇到品质及道德很差的人,他会想方设法地拒还贷款。所以只要确定借款人是品质、道德很差的人,则不应给予贷款。 五、借款人及家人的健康风险 1.借款人身体不健康或有严重疾病。 2.借款人家人有重大疾病。如果借款人或其家人有重大疾病等健康问题,借款人往往会花费巨资用在治疗上,从而会影响到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死亡,则债务往往也会得不到落实,从而使贷款落空。对于借款人本人有重大疾病等健康问题的,最好不给予贷款;如果是其家人有重大疾病等问题的,可考虑增加担保。 六、借款人信用风险 1.借款人有不良的信用记录,以前贷款有拖欠或已有逾期的拖欠贷款。 2.借款人拖欠供货商的货款。 3.借款人拖欠税费、电费、水费等费用。 4.借款人拖欠其员工的工资。 对于有上述不良信用行为的人,如果是恶意的,则应拒绝为其提供贷款。如果是借款人虽有上述拖欠,但是非恶意行为,且时间都不长,只是其信用观念淡薄,没有意识到信用记录的重要性,同时借款人是有还款能力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与借款人就信用意识进行交流和沟通,提高借款人的信用意识,增强其信用观念,让他认识到信用记录的重要性。如果借款人接受,则可先向其提供小金额的贷款,并要求提供担保。如果以后还款记录良好,可逐步增加贷款金额。 七、经营资质风险 经营资质风险,即借款人企业不具备相应的法定的经营条件和经营许可。 1.借款人经营项目需特种许可的,没有特许经营证明。如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证、消防证明等。 2.污染严重、消防安全不达标、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等其他情况。一种情况是没有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属于无证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企业有可能随时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后一种情况虽有可能有相关可证件,但实质的经营活动不能达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有可能被关闭停业整顿。所以对上述情况最好不要给予贷款。 八、股权风险 1.在合伙企业中股份占比少,借款人在企业中不占主导地位。 2.虚假股权风险。在企业中,借款人本来没有股权,但为了能贷款,制造虚假的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对于前一种情况,由于借款人没有决策权,对收入和资产的分配不能自己做主,债务的偿还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时也意味着借款人只有较少的收入,还款能力有限,因此,放款金额不能超过其收入水平,同时,应要求具有决策权的合伙人作为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为了防范第二种情况,一是要对提供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进行真实性调查;二是要对企业的员工进行,核实合伙行为是否真实;三是要求其他合伙人提供担保。一旦核实是借款人虚构股权,应拒绝贷款。 九、借款人管理不足风险 1.管理制度缺失,缺少相应的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账务混乱。 3.生产经营营场地脏、乱、差。 4.工人生产积极性不高,士气低落。 5.安全、消防存在重大隐患。 6.生产现场管理不到位,存在窝工、偷工现象。 7.仓库管理混乱,存货乱堆乱放,存在丢料、盗料现象。 8.其他管理不足的情况。 由于借款人对企业的管理不足,其企业的资产就可能受到损害,企业的收人就会明显下降,如果情况严重,会危及企业的生存,甚至使其倒闭,最终会影响到偿还贷款,从而使贷款面临风险。贷款机构的评估人员发现管理不足的现象后,要与借款人沟通,让其尽快纠正;如果情况严重,足以影响到还款能力时,应要求借款人采取整改措施,有明显效泉果后才考虑给予贷款。 十、经营风险 1.借款人使用或经营的原料或产品品质低劣。 2.进货成本费用很高,进货中间环节多。 3.借款人生产技术条件落后,机器设备老化、陈旧,生产工艺差。 4.安全生难产条件差,消防安全隆隐患严重,没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事故风险高。 5.销售渠道单 一,过分依赖少数客户。 6.应收账款收款期长、余额大,收款困难。 7.营业利润率低,费用大,经营杠杆高。 8.产品技术含量低,无竞争力。 9.学习营业绩中,主营业务盈利较小。毛利润率和净利润率低,甚至处于亏损状态。 10.存货周转率低,且存货中有大量废品。 1 1.其他的经营风险状况 由于存在上述的经营风险,当某一情况严重后,会变得很糟糕,可能会使得借款人的企业处于不稳定的经营状态。贷款机构的评估人员发现有上述的经营风险后,要与借款人沟通,让其尽快扭转这种不利的局面。如果借款人企业虽然有某些方面的经营风险,但并不严重,或短时间内无法改变,预计将来一段时间内也不会形成大问题,不会损害其还款能力,可考虑提供贷款,视情况可要求提供抵押或担保。如果情况严重,足以影响到还款能力时,应要求借款人企业消除或减轻这种风险后才考虑给予贷款。 十 一、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风险 1.经营项目投资较小或固定资产少、很容易转移或出让。 2.经营项目利润少,收入不足。 3.调整后的资产负债比率过高。 4.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过低(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为 2、速动率为1较合适)。 5.现金流入量相比每期的还款额较低。 当借款人出现贷款申请额与其还款能力不足时,应降低贷款额度,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内发放贷款;也可要求提供抵押或保证担保。 十 二、借款人过度负债风险 1.企业的金融机构贷款、应付货款、应付工资、各种应付税费等债务很大,超过了其资产的承受能力。 2.借款人有大量的民间借贷,特别是有高利贷。 3.借款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借款人过度负债,导致其经营破产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发生,最终不能偿还贷款,这是目前小额贷款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 原因是: (1)目前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众多,竞争激烈,使得借款人能很方地在多个贷款机构贷款。 (2)在一些地方,民间借贷活跃,利率较高,借款人也能很方便地借到资金。 (3)目前征信系统不完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只包含了银行和少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务信息和信用记录,众多的类似于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融资的债务信息和信用记录不在征信系统内,又无其他查询平台,这为贷款机构全面评估借款人的债务带来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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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特别形式具体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的特别形式具体有哪些?
一、假买实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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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风险有哪些?具体怎样防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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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一般认为,民间借贷是与正规借贷相对应的,是作为非正规金融的一部分而定义的,是指排除在正式金融机构之外的借贷行为。[2]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区别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借贷。
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借贷规模扩张,覆盖范围广泛。当前,民间借贷虽因各地经济水平差异而规模不一,但是在各个地区普遍存在,并且已经渗透到城乡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二是借贷用途多样化。现在民间融资的范围和用途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已从生活消费向以生产经营和投资为主转化,主要用来解决企业、各种农村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等的生产资金的不足。[3]三是手续日趋完备。随着风险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的手续日趋完备,大部分借款双方都订有书面协议,设置订立担保协议,设置抵押等。
民间借贷作为当前一种不可忽视的融资方式,尤其在目前银行贷款受限的情况下,对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经济发展,推动金融体制的改革,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由于民间借贷的方式灵活,手续简单,不拘于形式,极易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加之目前民间借贷越来越朝着有偿甚至是高息方向发展,这也会加重债务人的负担,随之而来也产生了许多法律纠纷,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
(二)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出现的新情况
过去,民间借贷纠纷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和同事以及彼此之间认识又互相介绍的熟人之间,民间资金走向比较平稳,纠纷比较少。但如今,民间借贷已渗透到城乡的各个角落,民间借贷纠纷也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新情况。
1、职业放贷现象出现,出现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隐蔽经营的中介机构。庞大的借方市场催生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以撮合借贷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为业的中介机构,甚至抵押中介公司、房屋中介公司也从事借贷中介业务。典当行从事借贷业务,以管理费为名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的现象也十分突出。
2、手段隐蔽,暗藏“高利贷”,存在高利放贷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应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但近年来,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高利贷”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并且手段隐蔽。放贷者为规避法律,多采取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的办法,而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很难判断实际放贷本金金额。
3、一人向多人借款,出现向同一借款人集中放贷现象。由于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限制多,许多经营者往往不惜选择高息在民间筹措基金,于是同一人向多人借款的串案明显增多。此外还出现了众多专事放贷的企业或者个人向同一借款人集中放贷的非正常借贷现象,这类放贷者大多缺乏理财常识,不少人还把亲朋好友拉过来“共同致富”,一旦所借款项不能收回,容易采取各种激烈行为,潜藏诱发刑事犯罪隐患。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及适用情况
(一)现行立法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性法律对民间借贷做出规定,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仅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文件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其中,《民法通则》对民间借贷的规定比较原则,只规定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民间借贷的规定更具体明确,对合同效力、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借贷类型等做出了规定。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
当前,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主要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笔者将从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借贷合同的利率认定、借据的真实性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四个方面加以阐述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
1、关于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但在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中,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不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犯罪活动的,法院不宜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借贷合同利率的认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也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所以,关于借贷利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尊重借贷双方意思自治,但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关于借据真实性的认定。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根据《民事证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慎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4、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举证责任,如债务人提出抗辩的,也应当提供反驳证明。
三、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完善
我国法律法规虽然对民间借贷某些问题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尚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调整。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法规对某些问题界定不清,随着民间借贷案件的日益增加,在适用法律时会凸显个法律文件的冲突与矛盾。如关于利息的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而《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之间无息借款的,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当予以准许。实践中,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把《民法通则意见》作为依据优先适用。所以,对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已势在必行,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当前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已经提供了立法基础,法律规则的创新和完善是在立法上作出回应的最好方式。[4]
(一)规范借款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民间借贷合同作为不要是合同,手续简单,当事人之间往往并不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更有甚者是直接达成口头协议,这样极易导致在借方违约不还贷款时出借方也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5]使借贷双方产生矛盾。所以,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规定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具体形式要本着灵活、方便、快捷的原则自愿选择,合同内容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住址、借款数额、借款用途、还款时间、是否支付利息等,以便纠纷发生时有据可查。
(二)规范借贷标的的来源及用途
民间借贷的标的,是指出借人与借用人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中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守法和公序良俗。任何一个合同行为都要尊重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因此,民间借贷中标的来源必须合法,防止洗钱行为,同样,标的用途也必须是合法的,禁止非法使用。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从事赌博、贩毒、走私、诈骗等非法活动而将金钱借出的,应明确规定为非法借贷。非法借贷中出借人不仅不能实现自己的债权,反而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规范担保的设定
民间借贷可以设定担保,实践中,民间借贷的主要担保形式是保证和抵押。当事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注意:一是担保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三是担保的财产必须合法,且为法律不禁止。另外,关于有些财产抵押担保必须办抵押登记,这方面内容可以比照《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来规范。
总之,要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只有根据民间借贷的特点来规制,才能既发挥了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又能有效控制风险,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从而促进民间融资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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