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不可以用传真方式订立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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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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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可不可以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可不可以用传真方式订立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合同可不可以用传真方式订立

一、合同可不可以用传真方式订立

合同能传真。

传真属于签订合同书面形式。通过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生效条件的,即为有效,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可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不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可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如下: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予抵押合同

3.居住权合同;

4.地役权合同;

5.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6.借款合同

7.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

8.融资租赁合同

9.保理合同;

10.建设工程合同

1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2.技术开发合同

13.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

14.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民法典》四百六十九条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可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不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格式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格式合同不一定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法律并没有规定格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所以格式合同不一定属于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不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不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合同可不可以用传真方式订立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可不可以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不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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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用传真签订合同
《合同法》规定:人们签订合同可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则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以传真签订合同,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
(二)以传真签订合同法律风险较多。
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因此,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通常考虑诸多因素。如:传真件应认定为原件还是复印件;传真件是否是传真方所发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传真;传真件有无伪造、变造情形;是否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用于补强传真件等。如果只有唯一的传真件而没有其他佐证予以证明且对方又予以否认的,则该传真件为孤证,证据效力有限。同时传真件保存时间有限,在证据保管方面有风险。
(三)应防范以传真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
1、要具有良好的证据意识。对于标的较大、周期较长、情况复杂的业务,最好当面签订书面合同。若实属客观不能,最好让对方盖章签订书面合同,再以快件方式送达接受方签署。
2、对情况紧急须以传真签订的合同,最好采取证据补强的措施。应留存能够证明传真件合同内容的其他证据,如相关的委托书、意向书、往来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应保留传真收发凭证并确保传真件上收发件人、收发时间、收发传真号码等信息清晰无误;最好要求对方在发出传真的最短时间内将传真件的原件寄交,以显示证据的同一性和完整性。传真件字迹及签章不得模糊不清。应建立传真收发登记制度,严禁客户随意在公司传真机上发送传真。
3、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紧急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应及时就传真内容补签书面的确认书,或直接在原传真件上重新签名盖章,变传真件为真正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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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用传真订立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则没有问题;若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就传真件到底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就难以确定,影响审判结果。
2、传真件缺乏证据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因此,法院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通常考虑诸多因素:
、传真件是否是传真方所发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传真;
、当事人之间传真往来过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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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订立传真合同需注意哪些事项
1、以传真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当通过信函邮寄合同给对方并分别签署非传真的书面合同。
2、收集、保留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了合同的证据,如有关信函、电话录音、电子邮件、有关的凭证(如电话的记录单)等。
3、传真件上一定要有对方的号码显示。
4、双方最好能够及时就传真内容补签书面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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