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监督机关是什么人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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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假释监督机关是什么人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假释监督机关是什么人

一、假释监督机关是什么人

假释的监督机关是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假释的管理机关是哪个

假释的监督机关是公安机关。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假释监督机关是什么人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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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检察官监督介入点有待进一步明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法律制度,依据规定,派驻检察室介入减刑、假释案件的时间应当是执行机关向检察机关抄送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时。司法实践中,各地派驻检察室介入减刑、假释案件的时间点不尽一致。有的地区采取事后监督,即在收到人民法院抄送的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开展监督;有的是要求同步监督,即在执行机关向检察机关抄送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时开展监督,我市的司法实践是将介入点关口前移。监狱减刑、假释的程序一般是由分监区上报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罪犯名单至监区,由监区统一审查后报狱政部门审核,待审核通过后,召开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的罪犯名单上报监狱长办公会,后决定减刑、假释人员,并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现我市各派驻检察室均将监督关口提前至列席监狱评审委员会,并在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2.检察官庭审职能履行不充分
由于每批次减刑、假释人员数量较大,时间集中,法院往往一个上午进行十几人的庭审,每个罪犯的程序雷同,庭审往往“走过场”。同时,执行机关开庭时出具以考核为依据,量化后得出罪犯“认罪伏法、确有悔改表现”的结论,检察机关由于事先未介入考核,无法知晓考核计分的真实性,在短暂的开庭期间内,无法对证据进行质证,提出意见。这无形中,导致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是执行机关“一言堂”,流于形式。
3.同步监督程序较为繁琐
实践中,一是派驻检察室收到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在执行机关邀请派驻检察室参加减刑、假释评审会时,通报审查意见。二是派驻检察室在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逐案进行审查,并制作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表。三是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检察机关提前做好出庭准备,全面审查案卷、制作阅卷笔录、进行调查取证、制作出庭预案,并在庭审时发表检察意见。四是检察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减刑、假释裁定书后及时审查,若有不当,于20日内提出。从上述程序来看,检察机关同步监督需要在短时间内、不同阶段依靠人力承担大量逐案审核工作,程序繁琐,工作量过大。
二、解决的对策建议
1.规范检察机关监督介入点
按照高检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机关介入减刑、假释案件的时间是在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时。此时监狱已将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移送法院,再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为时已晚,对不当提请不能及时纠正。目前我市各派驻检察室统一采用的介入点,是在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召开评审委员会之前。明确此时间点,能有效监督执行机关提请权的行使效果,同时避免将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案件报送法院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这一介入点的设置应当得到确认并予以推广。
2.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并重
工作中,对执行机关考核计分依据开展检察,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考核,及时并向执行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借助科学的罪犯考核制度,派驻检察室不定期的检察监督,充分掌握罪犯改造现状,综合评估“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在同步监督过程中,能提出实质性意见,言之有物,有理有据。
3.规范检察官出庭程序
对于人们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庭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首先出庭检察官应当由开庭审理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实现对等监督;
其次执行机关在拟提请减刑、假释事宜时,应将提请文件抄送检察机关,特别是执行机关对罪犯工种安排、工作调整、计分考核等和减刑、假释存在直接关联材料;检察机关可以组织调查、核实,为庭审做好准备,开庭时,检察官要对执行机关提出的意见与证据展开有效抗辩,并对执行机关提请程序、法院审理程序等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评价。建议上级检察机关会同法院共同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出庭检察人员的履职程序、内容和方式。
我的亲戚由于在狱中表现良好有可能会得到假释的机会,现在有个问题请教检察机关如何监督假释罪犯?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二百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三百六十五条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假释罪犯的公安机关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
第四百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下列违法情况,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一)将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罪犯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
(二)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不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罪犯被裁定假释后,应当交付监外执行而不交付监外执行的;
(三)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减刑、假释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第四百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副本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被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检察人员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可以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由检察长决定。
第四百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四百三十条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立即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监督重新作出的最终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最终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quot;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quot;问题的批复(1999年12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quot;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quot;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quot;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quot;,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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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如何监督公安机关
中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监督国家公安机构行动。方式有三:审查逮捕和起诉环节,洞察公安局工作细节;参与重大或特殊侦查活动;审查处理诉讼参与者关于侦查机关或人员侵权的申诉,强化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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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请问公安机关对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如何监督
[律师回复]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刑法》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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