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监督机关是什么人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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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假释监督机关是什么人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假释监督机关是什么人

一、假释监督机关是什么人

假释的监督机关是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假释的管理机关是哪个

假释的监督机关是公安机关。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假释监督机关是什么人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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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监督机关是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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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的监督机关是谁
假释考验期的监督机关: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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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监督机关是谁,考验期限是多久
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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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故意杀人罪被告上法庭,目前已经到形式诉讼最后以环节。什么是减刑假释同步监督机制?法院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检察官监督介入点有待进一步明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法律制度,依据规定,派驻检察室介入减刑、假释案件的时间应当是执行机关向检察机关抄送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时。司法实践中,各地派驻检察室介入减刑、假释案件的时间点不尽一致。有的地区采取事后监督,即在收到人民法院抄送的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开展监督;有的是要求同步监督,即在执行机关向检察机关抄送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时开展监督,我市的司法实践是将介入点关口前移。监狱减刑、假释的程序一般是由分监区上报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罪犯名单至监区,由监区统一审查后报狱政部门审核,待审核通过后,召开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的罪犯名单上报监狱长办公会,后决定减刑、假释人员,并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现我市各派驻检察室均将监督关口提前至列席监狱评审委员会,并在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2.检察官庭审职能履行不充分
由于每批次减刑、假释人员数量较大,时间集中,法院往往一个上午进行十几人的庭审,每个罪犯的程序雷同,庭审往往“走过场”。同时,执行机关开庭时出具以考核为依据,量化后得出罪犯“认罪伏法、确有悔改表现”的结论,检察机关由于事先未介入考核,无法知晓考核计分的真实性,在短暂的开庭期间内,无法对证据进行质证,提出意见。这无形中,导致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是执行机关“一言堂”,流于形式。
3.同步监督程序较为繁琐
实践中,一是派驻检察室收到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在执行机关邀请派驻检察室参加减刑、假释评审会时,通报审查意见。二是派驻检察室在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逐案进行审查,并制作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表。三是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检察机关提前做好出庭准备,全面审查案卷、制作阅卷笔录、进行调查取证、制作出庭预案,并在庭审时发表检察意见。四是检察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减刑、假释裁定书后及时审查,若有不当,于20日内提出。从上述程序来看,检察机关同步监督需要在短时间内、不同阶段依靠人力承担大量逐案审核工作,程序繁琐,工作量过大。
二、解决的对策建议
1.规范检察机关监督介入点
按照高检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机关介入减刑、假释案件的时间是在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时。此时监狱已将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移送法院,再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为时已晚,对不当提请不能及时纠正。目前我市各派驻检察室统一采用的介入点,是在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召开评审委员会之前。明确此时间点,能有效监督执行机关提请权的行使效果,同时避免将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案件报送法院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这一介入点的设置应当得到确认并予以推广。
2.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并重
工作中,对执行机关考核计分依据开展检察,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考核,及时并向执行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借助科学的罪犯考核制度,派驻检察室不定期的检察监督,充分掌握罪犯改造现状,综合评估“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在同步监督过程中,能提出实质性意见,言之有物,有理有据。
3.规范检察官出庭程序
对于人们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庭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首先出庭检察官应当由开庭审理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实现对等监督;
其次执行机关在拟提请减刑、假释事宜时,应将提请文件抄送检察机关,特别是执行机关对罪犯工种安排、工作调整、计分考核等和减刑、假释存在直接关联材料;检察机关可以组织调查、核实,为庭审做好准备,开庭时,检察官要对执行机关提出的意见与证据展开有效抗辩,并对执行机关提请程序、法院审理程序等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评价。建议上级检察机关会同法院共同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出庭检察人员的履职程序、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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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对于假释的人谁监督?
对于假释的人一般都是会由公安机关的人员来进行监督;只要在剩余的期刑之内不再犯任何的新罪那么只要刑期一过作为犯罪人员就会恢复自由身,而对于犯了新罪的那么就会被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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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的亲戚由于在狱中表现良好有可能会得到假释的机会,现在有个问题请教检察机关如何监督假释罪犯?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二百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三百六十五条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假释罪犯的公安机关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
第四百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下列违法情况,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一)将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罪犯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
(二)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不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罪犯被裁定假释后,应当交付监外执行而不交付监外执行的;
(三)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减刑、假释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第四百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副本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被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检察人员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可以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由检察长决定。
第四百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四百三十条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立即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监督重新作出的最终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最终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quot;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quot;问题的批复(1999年12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quot;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quot;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quot;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quot;,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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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公安机关对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如何监督
[律师回复]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刑法》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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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定监视居住监督方式有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检察机关指定监视居住监督方式有哪些,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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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弟弟犯了盗窃罪了,已经被警方叫过去问话了,想要找律师帮忙假释出来,假释人员由谁来监督呢?哪个部门呢?
[律师回复]
一、假释人员由哪个部门监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目前,社区矫正机构设在司法行政机关,因此,假释由司法行政机关监管。
二、相关规定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 2012年1月10日发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五条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
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第九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朋友的弟弟最近申请假释成功放出来了,怕再次进监狱,所以想知道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有什么?假释期间要遵守什么?
[律师回复]
1、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2、对假释犯的监督及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相关法规: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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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定监视居住监督方式有哪些
检察院对指定监视居住的监督方式包括,查阅刑事案件的相关材料,听取犯罪嫌疑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对侦查部门作出指定监视居住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进行听取,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刑事案件中,采用监视居住也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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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想了解一下公安机关对被宣告假释的罪犯怎样进行监督
[律师回复]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刑法》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机构是如何实行监督
[律师回复] 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执行规定得过于简单,对刑事执行的监督规定就更为简单,执行监督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刑事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规定不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的监督方式由抗诉变成提出纠正意见,直接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因为抗诉可以引起再审程序,而提出纠正意见虽然可以使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做出的却是最终裁定。

2)监督行为置后。的裁定做出后,即使提出了纠正意见,但由于裁定已经生效执行,有的罪犯已经减去余刑或者假释,有的罪犯已经出监,无法找回,客观上给监督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有的情况下,驻所检察室接到“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后,着手审查、调查后再提出纠正意见往往超过了20日,而人民又以超过法定纠正期限20日为由而裁定驳回不予受理,使监督工作无法有效开展。此外,对于保外就医的案件由报主管部门批准即可,一经决定就可以释放,而提出纠正意见往往只能是事后监督。
2、对监管活动的监督规定不完善。法律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基本上没有涉及,完全取决于的内部规定,如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检察细则来规范,无形中降低了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由于监管活动是刑罚执行的实际过程,其中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依据,因此,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应当是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但目前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给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况且,监督工作离不开被监督者的配合,即被监督者如果不配合监督,则监督意见难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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