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期间能不能中断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属于民法范畴中的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则开始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法律对保证期间有所约束,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将视为双方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期间中断的情形
保证期间虽不属于除斥期间,但有与除斥期间相同的“除权”的效果。除权是不发生中断问题的,所以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但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观点。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保证期间能不能中断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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