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抵押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们都可以用来保证债务的履行。然而,这两种方式适用的财产类型不同。
质押主要适用于动产和权利。例如,股权、债权、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存款、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等都可以进行质押。在质押中,质押物的所有权仍然保留在出质人手中,但是质押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了质权人。
抵押主要适用于不动产,比如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在抵押中,抵押物的所有权和占有权都保留在抵押人手中,只是设立了抵押权以保证债务的履行。
因此,不动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这些类型的财产只能进行抵押,不能进行质押。这是由我国的法律规定和财产的性质决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特定的财产如土地所有权(除非法律规定可以抵押)、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通常不被允许用于抵押,除非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允许其被抵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抵押与质押有什么区别呢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有什么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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