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纠纷怎样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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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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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房产纠纷中,婚前全款购房为个人财产,婚后购房默认共有。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首付方补偿共同还贷部分。父母全资赠与为个人财产,部分资助婚后购房属共有。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通常视为对各自子女赠与,房屋属性依出资情况及约定判定。
夫妻房产纠纷怎样处理

一、夫妻房产纠纷怎样处理

离婚案件中涉及房产分配及诉讼时,需要遵循特定法律程序和原则来处理相关纷争。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离婚房产纠纷处理方法:

1.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全额支付了房产的购置费用,并且拥有完整的房产证,那么这所房子应该被理解为该一方的私人财产。离婚期间,另一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分割申请。

2. 对于婚后购买的房产,若未有特别的协议规定,同时也并非其中一方父母转赠给其子女的财产,此时一般可以判定它为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均具有提出分割请求的权利。

3. 若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登记在其名下,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还款的状况,那么此处所购房产应被视为付首付款者的专有财产,但是共同负担的贷款部分则作为共享财产对待。因此,在离婚过程中,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应对配偶做出相应的赔偿

4. 关于父母资助购买的房产,我们通常会考虑以下几类可能性:

a)婚后父母全额支付购置费用,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依此种情况来看,可以理解为父母对其子女中的一方进行了赠与,即这个房屋归属于受赠者的私有财产,而不是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

b)婚后父母以部分款项购置房屋,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剩下的款项有可能由夫妻双方共同或者任何一方向贷款机构缴纳。在此环境中,出资的父母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也就无法明确表示这份礼物只归属于自己的子女,实际上,这样的房产应该被视作是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而父母部分出资的行为可以解读为对夫妻关系的支持或者赠与。

c)婚后某方父母支付了购置费用,但房屋所有权却登记在了另一方的名下。此时,基于生活常识,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出资父母当时签署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他们明确地向子女的伴侣示好并希望给予赠与,否则一般情况下应认定这笔出资是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d)如果婚后一方的父母支付了购置费用,而且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了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此处所购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e)如果双方父母在婚前共同支出购置费用,然后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了双方子女的名字之下,那么可以理解为他们是分别赠与给各自子女的,因为只要双方子女用这份赠与资金去买房,其实就等同于是他们自己亲自出的钱,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可以被看作是他们的私有财产。

f)最后,如果婚后双方父母共同支出资金,然后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了他们各自子女的名下,就应被认为是他们分别向他们的子女表示赠与,如此一来,双方子女使用这些赠与的资金去购买房屋就自然被看成是他们自己付出的资金,这样的话此处所购房产同样可以被看作是他们的私有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期房延期交房怎么办

买受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一般情况下,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的原则,以合同上约定的比例执行;

合同上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房产纠纷怎样处理”,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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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和我姐夫之间的感情不太好了,现在夫妻二人决定去离婚去了,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但是就夫妻的债务分割有了纠纷,夫妻离婚信用卡纠纷怎么办
[律师回复] 展开全部
法院认定信用卡消费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要视实际情况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信用卡消费是否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认为为共同债务; 比如购买一些家庭生活用品、家电、孩子教育抚养费用等。
二、纯套现的信用卡欠款,这种实际上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甚至可能已经构成犯罪了,但这种情况欠款却又是最多的,甚至好多张的信用卡循环套现,导致几十万的欠款,除非能证明这些套现的款项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否则,均视为个人债务。
三、主张信用卡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方的举证责任问题:有真实的消费记录、有相关原件证据、消费来源于该信用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足以证明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在平常的工作中,法院一般以该债务涉及第三方权利为由,直接另案处理。这种情况最多了。
扩展资料:
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方式:
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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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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