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行社退费法律规定
根据旅行社提供的退团相关政策及规定,我们了解到以下信息:
若未能达到预定的旅行团体数量,旅行社有义务将已经收取的所有费用全部退还给消费者。
旅行进行过程中,若消费者希望提前终止旅行计划,旅行社则需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剩余部分以退还形式返还给消费者。
关于旅行团队报名事宜,若报名人数超出旅行社规定的最大限制,旅行社拥有取消该旅行团的权利,但须依照实收报名费用的比例来退还报名费用,同时收取数额一定的补偿费用,然而此项补偿费用不能超过报名费用的50%,且其金额不应低于报名费用的20%。
在符合以下条件下,旅行社可全额退还报名费用:
若报名人数不足,旅行社有权行使取消权;
若报名人数超出最大限制,旅行社也有取消资格;
若旅行社因为自身原因而决定取消旅行团,也必须无条件地退还所有报名费用。
具体的旅行团退团扣费标准如下:
如在出发前七天或以上时间内提出违约意向,彼此之间无需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
但是,若在此之后才提出违约要求的,则需要由提出违约方承担起违约责任。
旅行社在出发前七天内决定解除合同时,应全额退还消费者已经缴纳的所有费用,并额外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是行程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七至四天期间为10%,出发前三至一天间为15%,出发当天为20%。
对于那些在出发前七天至四天时间内提出违约请求的消费者,违约金将按照行程费用总额的50%计算;
出发前三至一天则为60%;
在出发当天向消费者收取的违约金高达80%。《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二、退货退款法律规定
退货退款的法律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面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经营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旅行社退费法律规定”,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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