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退费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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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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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能达到预定团体数量时,旅行社需全额退还已收取费用。 旅行过程中,消费者提前终止计划,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报名人数超出限制时,旅行社可取消旅行团,按实收费用比例退还报名费并收取补偿费用(不超过报名费的50%,不低于20%)。 在以下情况下,旅行社全额退还报名费: 报名人数不足、超出限制或旅行社自身原因取消。 退团扣费标准: 出发前七天或以上提出违约,无需承担责任;七天内提出,旅行社应退还所有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出发前七至四天为10%,三至一天为15%,当天为20%)。 消费者在此期间提出违约,违约金按行程费用总额的百分比计算(七至四天为50%,三至一天为60%,当天为80%)。
旅行社退费法律规定

一、旅行社退费法律规定

根据旅行社提供的退团相关政策及规定,我们了解到以下信息:

若未能达到预定的旅行团体数量,旅行社有义务将已经收取的所有费用全部退还给消费者

旅行进行过程中,若消费者希望提前终止旅行计划,旅行社则需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剩余部分以退还形式返还给消费者。

关于旅行团队报名事宜,若报名人数超出旅行社规定的最大限制,旅行社拥有取消该旅行团的权利,但须依照实收报名费用的比例来退还报名费用,同时收取数额一定的补偿费用,然而此项补偿费用不能超过报名费用的50%,且其金额不应低于报名费用的20%。

在符合以下条件下,旅行社可全额退还报名费用:

若报名人数不足,旅行社有权行使取消权;

若报名人数超出最大限制,旅行社也有取消资格;

若旅行社因为自身原因而决定取消旅行团,也必须无条件地退还所有报名费用。

具体的旅行团退团扣费标准如下:

如在出发前七天或以上时间内提出违约意向,彼此之间无需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

但是,若在此之后才提出违约要求的,则需要由提出违约方承担起违约责任。

旅行社在出发前七天内决定解除合同时,应全额退还消费者已经缴纳的所有费用,并额外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是行程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七至四天期间为10%,出发前三至一天间为15%,出发当天为20%。

对于那些在出发前七天至四天时间内提出违约请求的消费者,违约金将按照行程费用总额的50%计算;

出发前三至一天则为60%;

在出发当天向消费者收取的违约金高达80%。《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二、退货退款法律规定

退货退款的法律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面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经营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旅行社退费法律规定”,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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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中存在的三个法律关系。上述案例中,存在三个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第一个法律关系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存在一个旅游合同关系。
第二个法律关系是,旅行社(导游)接受游客委托预订餐馆的委托合同关系。
第三个法律关系是,游客和餐馆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总共有三个民事主体:旅行社、游客、餐馆,每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都离不开游客。
3、纠纷处理应当遵循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展开。上述不同的法律关系表明,在旅游合同关系和委托合同中,主体均为旅行社和游客,而且两者均不存在过错,也就意味着两者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实现权利。而在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旅行社履行了义务,但权利没有得到实现,即没有取得应有旅游团款;游客接受了旅游服务,实现了旅游权利,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旅游团款。所以,游客应当按照约定向旅行社支付足额旅游团款。游客拒绝向旅行社支付团款的原因,是把三个合同关系缠绕在一起,把餐馆的过错(假如存在)作为拒绝支付旅游团款的抗辩理由,这个思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三个合同关系各自,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在游客和餐馆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中,由于游客的权益受到损害,游客如果认为损害原因为餐馆服务,可以直接向餐馆主张赔偿权利。假如最后权威检测结果是食物中毒,餐馆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检测结果不是食物中毒,则游客应当向餐馆退还医疗费和补偿。
1、《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旅游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旅游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旅行社旅游服务合同范本  甲方:四川大自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编号:  乙方:    签订时间:2005年9月9日  为明确甲方与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作为中介,甲方为乙方提供市场上可供包车的车辆、代订住宿。  
2、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车型为七座现代瑞风商务车,此车允许载人数为六人(不包括司机),乙方保证上车人数不超过此规定之人数。车辆所属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司机姓名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甲方保证车况良好,驾驶员熟悉沿途道路情况。  
3、双方商定,此次包车所行驶的线路为  9月29日,11点半成都双流机场接机,经泸定往康定;  9月30日,康定-木格措-新都桥-黑石城-雅江;  10月1日,雅江-理塘-桑堆-稻城-日瓦-亚丁;  10月2日,乙方在亚丁景区内游玩;  10月3日,亚丁-稻城,稻城周边景区;  10月4日,稻城-崩波寺-海子山-理塘长青春科尔寺-西俄洛乡郭岗顶村;  10月5日,郭岗顶-雅江-塔公或新都桥;  10月6日,塔公-八美-甲居藏寨;  10月7日,甲居-日隆-都江堰-成都,7点前赶到双流机场送机  若无特殊情况,双方不能随意改变线路,但乙方对每日的行车时间安排和中途停车地点有决定权;若确实需要变更路线,由双方协商后才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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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甲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准时交付乙方使用,若因延误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8、甲方应要求驾驶员在途中随时检修车辆,若有隐患,应立即解决;乙方应在行驶过程中随时监督车辆的运行情况,若发现隐患,应立即制止直到安全为止;若驾驶员不听劝阻,乙方应立即举报并有权拒绝上车,由此造成之损失,甲方应尽全力协助乙方向驾驶员及所在单位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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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本市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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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东营市旅游业的发展,不断拓展东营市的旅游客源市场,按照“互惠互利,互为依托,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输送旅游团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就本地的旅游资源现状向乙方做实事求是地宣传推介;
2、甲方将本地旅游资源进行合理的包装整合,为乙方在其目标市场内的销售提供便利和帮助;
3、甲方为乙方发送的团队提供优质旅游产品,并充分落实甲方所在地东营市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对乙方向甲方输送旅游团队的工作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4、甲方有权监督、制止乙方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及乙方不实的旅游宣传,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执行,并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认真将甲方所在地东营市纳入“旅游黄金线路”进行推广,充分利用当地的各种媒体宣传推介甲方所在地东营的旅游产品;
2、乙方应保证每年向甲方输送旅游团队 个,输送游客 人次;
3、乙方组团队到甲方所在地东营市参观期间,应自觉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保护甲方所在地的自然人文景观,做好游客在甲方所在地游览期间的组织工作。
三、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2007年9月17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东营市旅游局留存一份,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六、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如下:
甲 方: 乙 方: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以上是旅行社与旅行社合作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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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中介,甲方为乙方提供市场上可供包车的车辆、代订住宿。  
2、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车型为七座现代瑞风商务车,此车允许载人数为六人(不包括司机),乙方保证上车人数不超过此规定之人数。车辆所属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司机姓名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甲方保证车况良好,驾驶员熟悉沿途道路情况。  
3、双方商定,此次包车所行驶的线路为  9月29日,11点半成都双流机场接机,经泸定往康定;  9月30日,康定-木格措-新都桥-黑石城-雅江;  10月1日,雅江-理塘-桑堆-稻城-日瓦-亚丁;  10月2日,乙方在亚丁景区内游玩;  10月3日,亚丁-稻城,稻城周边景区;  10月4日,稻城-崩波寺-海子山-理塘长青春科尔寺-西俄洛乡郭岗顶村;  10月5日,郭岗顶-雅江-塔公或新都桥;  10月6日,塔公-八美-甲居藏寨;  10月7日,甲居-日隆-都江堰-成都,7点前赶到双流机场送机  若无特殊情况,双方不能随意改变线路,但乙方对每日的行车时间安排和中途停车地点有决定权;若确实需要变更路线,由双方协商后才能改变。  
2、乙方同意按双方商定的价格850元/天租用甲方提供的车辆,自9月29日至10月7日共计9天,包车总费用为765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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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包车费与住宿费总计9630元,乙方先预付定金500元,9月29日成都双流机场出车前付8130元,余款1000元在10月7日送返成都双流机场下车前结清。  
5、如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包车,所收费用不退;如因甲方原因,中途撤回包车,则由甲方退还未完成的费用,并支付总金额5%的赔偿金;如双方协商一致,中途中止包车,则退还未完成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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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甲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准时交付乙方使用,若因延误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8、甲方应要求驾驶员在途中随时检修车辆,若有隐患,应立即解决;乙方应在行驶过程中随时监督车辆的运行情况,若发现隐患,应立即制止直到安全为止;若驾驶员不听劝阻,乙方应立即举报并有权拒绝上车,由此造成之损失,甲方应尽全力协助乙方向驾驶员及所在单位追讨。  
9、如甲方提供的车辆中途因车辆本身故障或驾驶员原因造成抛锚,则由甲方就近就便尽快修复或安排相应的车辆更换,费用由甲方负责。假如因此耽误某日行程不能完成,甲方退还该日租车费用并负责乙方当天的住宿。如果乙方提出,可以双方协商中止包车,退还剩余的费用。  
10、如因其它原因,如塌方、泥石流、堵车、非本车交通事故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行程不能完成或行程延误,则乙方无需支付延误其间的租车费用和司机食宿,双方其他损失各自承担,互不追究责任。双方可协商调整行程,解决后续事宜。  1
1、在行驶过程中,乙方应尊重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作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等,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1
2、出发前甲方应为乙方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若因司机或其它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造成乙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与司机和车辆所在单位协商处理,并按旅游意外保险相关条例进行索赔。  1
3、此次包车乙方提供司机的食宿。  1
4、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传真签字有效。  1
5、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  甲方:四川大自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ttttt
旅行社旅游中途摔伤怎么赔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旅游意外险是针对旅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保险期是从游客跟着旅行社出门到游客离开旅行社回家的那一刻才终止。所以只要是有证据证明是在旅游中出的事故造成的伤害,就可以申请公司理赔。如果是旅行社购买的集体意外险,那么可以委托旅行社出面与保险公司交涉。
二、旅游意外保险,顾名思义,指在合同期内,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中,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导致的意外保险。保险期限一般是指旅游者踏上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开始,到行程结束后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旅游意外保险是一种短期保险,保的是游客不是旅行社,是由游客自愿购买的短期补偿性险种。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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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是怎样的?
。4、1、1 应选择符合老年旅游者身体条件、适宜老年旅游者的旅游景点和游览、娱乐等活动,不应安排高风险或高强度的旅游项目。4、1、2 宜选择具有完善无障碍设施的旅游景点。4、1、3 宜在人群密集度较低、容易管理的区域安排自由活动。4、1、4 宜安排乘坐景区内交通环保车、缆车等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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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旅行社发生意外,旅游社要承担什么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 【事件经过】某单位组织职工及家属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滨海3日游,旅游团款35625元,但与旅行社约定,正餐自理,行程结束后支付团款。行程结束前,游客要求地陪帮助预订当地高档海鲜餐馆。游客点菜时,酒店服务员便提醒游客少点一些贝壳类海鲜,防止肠胃不适。当晚游客食欲很高,点了许多包括贝壳类的海鲜。次日凌晨4时许,相继出现了22人上吐下泻症状,被及时送医治疗,餐馆支付了全额医药费,返程时餐馆又补偿每位送医治疗的游客1000元。游客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团款,并且要求旅行社再赔偿3万元。【法律解读】
1、案例中存在的三个法律关系。上述案例中,存在三个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第一个法律关系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存在一个旅游合同关系。
第二个法律关系是,旅行社(导游)接受游客委托预订餐馆的委托合同关系。
第三个法律关系是,游客和餐馆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总共有三个民事主体:旅行社、游客、餐馆,每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都离不开游客。
3、纠纷处理应当遵循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展开。上述不同的法律关系表明,在旅游合同关系和委托合同中,主体均为旅行社和游客,而且两者均不存在过错,也就意味着两者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实现权利。而在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旅行社履行了义务,但权利没有得到实现,即没有取得应有旅游团款;游客接受了旅游服务,实现了旅游权利,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旅游团款。所以,游客应当按照约定向旅行社支付足额旅游团款。游客拒绝向旅行社支付团款的原因,是把三个合同关系缠绕在一起,把餐馆的过错(假如存在)作为拒绝支付旅游团款的抗辩理由,这个思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三个合同关系各自,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在游客和餐馆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中,由于游客的权益受到损害,游客如果认为损害原因为餐馆服务,可以直接向餐馆主张赔偿权利。假如最后权威检测结果是食物中毒,餐馆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检测结果不是食物中毒,则游客应当向餐馆退还医疗费和补偿。
1、《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旅游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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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者与旅行社纠纷旅行社免责情形有哪些?
1、第三人行为导致游客损害的免责2、游客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免责3、旅游辅助服务者侵害游客权益的免责4、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遭受损失的免责5、游客随身物品灭失的免责6、游客脱团后遭受损失的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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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旅行社在旅游中受伤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旅游意外险是针对旅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保险期是从游客跟着旅行社出门到游客离开旅行社回家的那一刻才终止。所以只要是有证据证明是在旅游中出的事故造成的伤害,就可以申请公司理赔。如果是旅行社购买的集体意外险,那么可以委托旅行社出面与保险公司交涉。 二、旅游意外保险,顾名思义,指在合同期内,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中,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导致的意外保险。保险期限一般是指旅游者踏上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开始,到行程结束后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旅游意外保险是一种短期保险,保的是游客不是旅行社,是由游客自愿购买的短期补偿性险种。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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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旅游服务合同范本怎么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旅行社旅游服务合同范本  甲方:四川大自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编号:  乙方:    签订时间:2005年9月9日  为明确甲方与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作为中介,甲方为乙方提供市场上可供包车的车辆、代订住宿。  
2、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车型为七座现代瑞风商务车,此车允许载人数为六人(不包括司机),乙方保证上车人数不超过此规定之人数。车辆所属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司机姓名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甲方保证车况良好,驾驶员熟悉沿途道路情况。  
3、双方商定,此次包车所行驶的线路为  9月29日,11点半成都双流机场接机,经泸定往康定;  9月30日,康定-木格措-新都桥-黑石城-雅江;  10月1日,雅江-理塘-桑堆-稻城-日瓦-亚丁;  10月2日,乙方在亚丁景区内游玩;  10月3日,亚丁-稻城,稻城周边景区;  10月4日,稻城-崩波寺-海子山-理塘长青春科尔寺-西俄洛乡郭岗顶村;  10月5日,郭岗顶-雅江-塔公或新都桥;  10月6日,塔公-八美-甲居藏寨;  10月7日,甲居-日隆-都江堰-成都,7点前赶到双流机场送机  若无特殊情况,双方不能随意改变线路,但乙方对每日的行车时间安排和中途停车地点有决定权;若确实需要变更路线,由双方协商后才能改变。  
2、乙方同意按双方商定的价格850元/天租用甲方提供的车辆,自9月29日至10月7日共计9天,包车总费用为7650元人民币。  
3、双方商定,甲方代乙方事先预订的住宿地点为  9月29日,康定康武宾馆,三间两人标准间带热水淋浴,共780元;  9月30日,雅江木雅藏寨,多人藏式民居,共300元;  10月1日,亚丁景区内亚丁人社区宿营地,六张床,共300元;  10月3日,稻城亚丁人社区,2-4人间,共300元;  10月4日,郭岗顶村民居,六张床,共300元;  上述日期及10月2日司机的住宿自理,行程其他时间乙方包司机住宿。住宿费合计1980元。  
4、包车费与住宿费总计9630元,乙方先预付定金500元,9月29日成都双流机场出车前付8130元,余款1000元在10月7日送返成都双流机场下车前结清。  
5、如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包车,所收费用不退;如因甲方原因,中途撤回包车,则由甲方退还未完成的费用,并支付总金额5%的赔偿金;如双方协商一致,中途中止包车,则退还未完成的费用。  
6、若需延长包车,需经甲方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7、甲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准时交付乙方使用,若因延误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8、甲方应要求驾驶员在途中随时检修车辆,若有隐患,应立即解决;乙方应在行驶过程中随时监督车辆的运行情况,若发现隐患,应立即制止直到安全为止;若驾驶员不听劝阻,乙方应立即举报并有权拒绝上车,由此造成之损失,甲方应尽全力协助乙方向驾驶员及所在单位追讨。  
9、如甲方提供的车辆中途因车辆本身故障或驾驶员原因造成抛锚,则由甲方就近就便尽快修复或安排相应的车辆更换,费用由甲方负责。假如因此耽误某日行程不能完成,甲方退还该日租车费用并负责乙方当天的住宿。如果乙方提出,可以双方协商中止包车,退还剩余的费用。  
10、如因其它原因,如塌方、泥石流、堵车、非本车交通事故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行程不能完成或行程延误,则乙方无需支付延误其间的租车费用和司机食宿,双方其他损失各自承担,互不追究责任。双方可协商调整行程,解决后续事宜。  1
1、在行驶过程中,乙方应尊重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作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等,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1
2、出发前甲方应为乙方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若因司机或其它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造成乙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与司机和车辆所在单位协商处理,并按旅游意外保险相关条例进行索赔。  1
3、此次包车乙方提供司机的食宿。  1
4、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传真签字有效。  1
5、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  甲方:四川大自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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