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社与旅行社纠纷发生后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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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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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游客可在返程后再追究旅行社违约赔偿责任,报名的组团社、市旅游质监所、消委、合同仲裁机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旅游社与旅行社纠纷发生后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旅游者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旅游法》第93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消费者在与旅游经营者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等机构与旅游公司进行调解解决。

但是调解必须遵守自愿和合法原则:

1、自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解工作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二是调解协议内容必须出自双方自愿。

2、调解的合法原则主要指调解工作要以事实为根据,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实体法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民事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如果需要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在书写赔偿请求书时,要注意:

1、客观真实地陈述需投诉的事件内容。表述的事件经过应尽量具体、详细。

2、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主要的证据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发票、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票、接待单位的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侵权、违约的材料。

3、提出的赔偿请求和主张合法合理。对旅游者提出的投诉,旅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认定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和金额,故游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在旅游时,消费者一般都会与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若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与旅游公司达成协议,消费者可以凭借仲裁条款及仲裁协议提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可以持民事起诉书、旅游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到法院提起诉讼

但这并不是唯一途径。如果私下协商难以解决旅行纠纷矛盾的话,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上法庭,但不论是哪一种维权办法都要求消费者手上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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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社与旅行社纠纷发生后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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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时消费者怎样维权
学会法律维权,签好旅游合同。发生旅游服务质量纠纷,建议旅游者先与旅行社负责人沟通,争取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自行和解的,旅游者可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不接受相关部门处理结果的,可选择仲裁或司法途径。写投诉信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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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旅游消费该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旅游消费如何维权
旅游消费遭遇侵权时,有五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一是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提讼。
具体地讲,旅游者遇到旅游纠纷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 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应注意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客观条件允许,也可以当场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补救措施,并继续完成旅程。
二、 回程后,如游客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选择上述的五种维权方式解决纠纷。
如需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书写赔偿请求书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客观真实地陈述需投诉的事件内容。表述的事件经过应尽量具体、详细。
2、 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证据指,一是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主要包括旅游合同、旅程表、旅游发票以及与旅行社签订的各种有效凭证或材料。二是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即游客提供的能够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规定或原承诺不相符的最有力证据,如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货票、接待单位的证明,也可以提供有关物证、声像资料以及其他有效的文字资料。
3、 提出的赔偿请求和主张合法合理。对旅游者提出的投诉,旅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标准》,认定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和金额,故游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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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应该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对于旅游消费应该如何维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旅游消费遭遇侵权时,有五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一是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提讼。
具体地讲,旅游者遇到旅游纠纷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应注意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客观条件允许,也可以当场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补救措施,并继续完成旅程。
二、回程后,如游客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选择上述的五种维权方式解决纠纷。
如需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书写赔偿请求书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客观真实地陈述需投诉的事件内容。表述的事件经过应尽量具体、详细。
2、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证据指,一是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主要包括旅游合同、旅程表、旅游发票以及与旅行社签订的各种有效凭证或材料。二是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即游客提供的能够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规定或原承诺不相符的最有力证据,如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货票、接待单位的证明,也可以提供有关物证、声像资料以及其他有效的文字资料。
3、提出的赔偿请求和主张合法合理。对旅游者提出的投诉,旅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标准》,认定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和金额,故游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
旅游者在异地旅游消费时被侵权能向当地消协投诉吗
[律师回复] 旅游者在异地旅游消费时被侵权可以向当地消协投诉吗
可以。
旅游者具备消费维权的前瞻性意义重大
首先,它是保护消费权益的有效手段。一般来说,旅游消费是受到保护的。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多数是旅游服务提供企业或个人有意为之,而消费维权前瞻性则是杜绝人为侵权的有效手段之一。具有维权前瞻性的消费者,会采取一些积极措施,明确自身在旅游中享有的权益和维权手段,从而有效避免侵权陷阱,让企图侵权的旅游经营者,有所顾及,不将侵权企图付诸行动;在消费侵权行为发生时,也可以采取合理措施,有效制止行为的发生;即便侵权行为已成事实,也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它是有效追究侵权责任的必要保障。在消费维权过程中,维权成功的关键是具备指证侵权的相关有效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够在追究侵权责任时让执法部门有据可依,依法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消费维权前瞻性的旅游者,会在旅游过程中有意识地保留旅游合同、收费凭证、导游证件号等证据,这样可以在被侵权后,快速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目前旅游投诉中的无效投诉绝大部分是由于旅游者掌握证据不足,或者拥有的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造成的。
再次,它还是规范旅游市场的有益补充。任何市场的规范都离不开消费者的有效监督。对于旅游市场的规范来说,消费维权前瞻性尤其重要。目前一些旅行社往往利用消费者不注重信息对称、盲目追求低价消费等不成熟消费心理,刻意隐瞒旅游产品的详细准确信息,以次充好,通过低价招徕旅游者后再强制或诱骗其再次消费来获取非法利益。旅游者维权滞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旅游市场不讲诚信的不良风气。而如果旅游消费者具备消费维权的前瞻性,就会对旅游市场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促使旅游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诚信建设。
旅游消费维权十分重要,但由于旅游服务产品与一般有形商品不同,具有特殊性,因此对旅游消费者的维权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具备维权前瞻性的旅游消费者应该掌握较全面的旅游消费知识,了解旅游产品的特殊性,学会用正确的方式选择正确的产品,减少旅游消费的盲目性。旅游服务产品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
一是旅游产品形式的特殊。以旅行社为例,其推出的旅游服务产品是预订式多要素的综合服务性产品,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各个方面。这些都不是由旅行社直接提供的,旅行社是对各个环节进行组合包装,整体销售给旅游者。换而言之,作为旅游服务产品的销售主体———旅行社,其本身并不生产。达成交易时,旅行社销售给旅游者的只是对于产品构成及质量标准的承诺。而这些标准的实现是以旅行社与相关经营者履行契约为前提。由于涉及经营者较多,而每一环节都是旅游产品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的瑕疵都会影响到旅游者的旅游体验。因此只有各环节经营者协调一致,共同履约,才能保证旅游线路产品的质量,进而保证旅游活动的质量。因此,旅游者必须知晓所购买的旅游线路产品的详细准确信息,在购买之始就为自己把好质量关。
二是旅游消费形式的特殊。旅游消费与一般商品消费不同,不能通过在购买前验看实物甚至亲自尝试来判断产品的质量。旅游服务产品的生产与消费是同时的,旅游者只有在消费中或者消费后,才能知晓所购买的旅游产品是否质价相符。旅游消费的这种不可预见性和不可尝试性增加了旅游者的消费风险。同时,旅游服务产品是无形的。对于旅游者而言,如果没有较直观的标准化、规范化的产品认证方式来鉴别其购买的旅游服务产品是否合格,判断产品销售方是否有侵权行为较为困难。而且旅游产品的实际消费往往是在异地,在不熟悉的环境中消费者往往极易被诱导,作出盲目、冲动的购买决定,让试图侵权者有机可乘。
三是旅游消费侵权损失难以挽回。目前多数旅游者对于消费维权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被侵权后向侵权者索赔就是消费维权。其实不然,旅游者购买旅游服务产品的主要目的在于放松身心,缓解压力,获得愉悦。旅游消费侵权行为发生后,即便得到经济赔偿,旅游者最初的购买目的也因为时间难倒回而无法实现。一次失败的旅游经历会影响消费者对旅游产品的兴趣,甚至产生一辈子都难以消除的阴影。因此旅游者维权不应只停留在事后索赔上,而应把维权行动提前,从购买产品之始、消费之中都要为自己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即消费维权应由“亡羊补牢”变为“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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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该如何利用旅游消费维权维护自己的利益?
1、旅游者遭遇“霸王条款”。实践中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旅游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依据本规定人民法院应支持旅游者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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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旅游者在异地旅游消费时被侵权可以向当地消协投诉吗
[律师回复] 旅游者在异地旅游消费时被侵权可以向当地消协投诉吗
可以。
旅游者具备消费维权的前瞻性意义重大
首先,它是保护消费权益的有效手段。一般来说,旅游消费是受到保护的。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多数是旅游服务提供企业或个人有意为之,而消费维权前瞻性则是杜绝人为侵权的有效手段之一。具有维权前瞻性的消费者,会采取一些积极措施,明确自身在旅游中享有的权益和维权手段,从而有效避免侵权陷阱,让企图侵权的旅游经营者,有所顾及,不将侵权企图付诸行动;在消费侵权行为发生时,也可以采取合理措施,有效制止行为的发生;即便侵权行为已成事实,也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它是有效追究侵权责任的必要保障。在消费维权过程中,维权成功的关键是具备指证侵权的相关有效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够在追究侵权责任时让执法部门有据可依,依法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消费维权前瞻性的旅游者,会在旅游过程中有意识地保留旅游合同、收费凭证、导游证件号等证据,这样可以在被侵权后,快速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目前旅游投诉中的无效投诉绝大部分是由于旅游者掌握证据不足,或者拥有的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造成的。
再次,它还是规范旅游市场的有益补充。任何市场的规范都离不开消费者的有效监督。对于旅游市场的规范来说,消费维权前瞻性尤其重要。目前一些旅行社往往利用消费者不注重信息对称、盲目追求低价消费等不成熟消费心理,刻意隐瞒旅游产品的详细准确信息,以次充好,通过低价招徕旅游者后再强制或诱骗其再次消费来获取非法利益。旅游者维权滞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旅游市场不讲诚信的不良风气。而如果旅游消费者具备消费维权的前瞻性,就会对旅游市场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促使旅游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诚信建设。
旅游消费维权十分重要,但由于旅游服务产品与一般有形商品不同,具有特殊性,因此对旅游消费者的维权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具备维权前瞻性的旅游消费者应该掌握较全面的旅游消费知识,了解旅游产品的特殊性,学会用正确的方式选择正确的产品,减少旅游消费的盲目性。旅游服务产品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
一是旅游产品形式的特殊。以旅行社为例,其推出的旅游服务产品是预订式多要素的综合服务性产品,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各个方面。这些都不是由旅行社直接提供的,旅行社是对各个环节进行组合包装,整体销售给旅游者。换而言之,作为旅游服务产品的销售主体———旅行社,其本身并不生产。达成交易时,旅行社销售给旅游者的只是对于产品构成及质量标准的承诺。而这些标准的实现是以旅行社与相关经营者履行契约为前提。由于涉及经营者较多,而每一环节都是旅游产品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的瑕疵都会影响到旅游者的旅游体验。因此只有各环节经营者协调一致,共同履约,才能保证旅游线路产品的质量,进而保证旅游活动的质量。因此,旅游者必须知晓所购买的旅游线路产品的详细准确信息,在购买之始就为自己把好质量关。
二是旅游消费形式的特殊。旅游消费与一般商品消费不同,不能通过在购买前验看实物甚至亲自尝试来判断产品的质量。旅游服务产品的生产与消费是同时的,旅游者只有在消费中或者消费后,才能知晓所购买的旅游产品是否质价相符。旅游消费的这种不可预见性和不可尝试性增加了旅游者的消费风险。同时,旅游服务产品是无形的。对于旅游者而言,如果没有较直观的标准化、规范化的产品认证方式来鉴别其购买的旅游服务产品是否合格,判断产品销售方是否有侵权行为较为困难。而且旅游产品的实际消费往往是在异地,在不熟悉的环境中消费者往往极易被诱导,作出盲目、冲动的购买决定,让试图侵权者有机可乘。
三是旅游消费侵权损失难以挽回。目前多数旅游者对于消费维权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被侵权后向侵权者索赔就是消费维权。其实不然,旅游者购买旅游服务产品的主要目的在于放松身心,缓解压力,获得愉悦。旅游消费侵权行为发生后,即便得到经济赔偿,旅游者最初的购买目的也因为时间难倒回而无法实现。一次失败的旅游经历会影响消费者对旅游产品的兴趣,甚至产生一辈子都难以消除的阴影。因此旅游者维权不应只停留在事后索赔上,而应把维权行动提前,从购买产品之始、消费之中都要为自己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即消费维权应由“亡羊补牢”变为“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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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中旅游者发生意外,旅行社需要负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事件经过】某单位组织职工及家属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滨海3日游,旅游团款35625元,但与旅行社约定,正餐自理,行程结束后支付团款。行程结束前,游客要求地陪帮助预订当地高档海鲜餐馆。游客点菜时,酒店服务员便提醒游客少点一些贝壳类海鲜,防止肠胃不适。当晚游客食欲很高,点了许多包括贝壳类的海鲜。次日凌晨4时许,相继出现了22人上吐下泻症状,被及时送医治疗,餐馆支付了全额医药费,返程时餐馆又补偿每位送医治疗的游客1000元。游客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团款,并且要求旅行社再赔偿3万元。【法律解读】
1、案例中存在的三个法律关系。上述案例中,存在三个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第一个法律关系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存在一个旅游合同关系。
第二个法律关系是,旅行社(导游)接受游客委托预订餐馆的委托合同关系。
第三个法律关系是,游客和餐馆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总共有三个民事主体:旅行社、游客、餐馆,每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都离不开游客。
3、纠纷处理应当遵循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展开。上述不同的法律关系表明,在旅游合同关系和委托合同中,主体均为旅行社和游客,而且两者均不存在过错,也就意味着两者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实现权利。而在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旅行社履行了义务,但权利没有得到实现,即没有取得应有旅游团款;游客接受了旅游服务,实现了旅游权利,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旅游团款。所以,游客应当按照约定向旅行社支付足额旅游团款。游客拒绝向旅行社支付团款的原因,是把三个合同关系缠绕在一起,把餐馆的过错(假如存在)作为拒绝支付旅游团款的抗辩理由,这个思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三个合同关系各自,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在游客和餐馆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中,由于游客的权益受到损害,游客如果认为损害原因为餐馆服务,可以直接向餐馆主张赔偿权利。假如最后权威检测结果是食物中毒,餐馆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检测结果不是食物中毒,则游客应当向餐馆退还医疗费和补偿。
1、《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旅游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者及旅行社违约的情况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旅游者及旅行社违约的情况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由于具体合同的差异性,旅游者及旅行社违约的情况各不相同,但一般情况下,可以将旅游者及旅行社违约的情形概括如下:

1)旅游者的违约。旅游者的违约依时间可分为旅游开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导游等多方面的服务,并且旅游合同一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旅游社需要做许多准备工作,如代办出国手续、预订交通工具、膳宿等。而旅行社办理这些手续,需要在旅游者的协助下才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证件。当旅客不进行协助,并经旅行社于合理期限催告,旅游者仍不履行义务的,将使旅行社遭受损失,此时旅游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旅游开始之后,旅游者违反约定,任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如守时、准时义务,从而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旅行社的违约。旅游开始之前旅行社应按照约定为旅客购买车票、机票、门票、餐票、住宿凭证等各种有价票证,对这些有价值标证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还应当告知旅游者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相关法律规定、气候状况、旅途中的注意事项等;旅游开始之后,旅行社应该按法定或约定向旅客提供服务,并且应该保证旅游服务所应具备通常价值或约定品质,如不具备,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实际生活中,旅游社由于人员、财力业务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难仅凭借自身的实力将旅游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全部安排、提供好,常常要与其他企业合作,如交通运输企业、餐饮住宿娱乐企业、旅游资源经营管理企业等。由于这些企业与旅游者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依合同的权对性原则,也不受旅游合同的约束,但是旅客可以直接请求旅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过错,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如旅行社本身无过错,在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有过错的相关企业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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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者索赔的程序是怎样的?
赔偿请求人应向旅游质监所递交写明下列要件的赔偿请求书:请求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单位及联络方式;侵权旅行社的名称、参加旅行团的团名及出发日期;赔偿的要求及理由;有关证据材料。质监所接到投诉后,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在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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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纠纷处理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1、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提讼。
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服务合同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旅游投诉范围:
(1)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2)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4)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旅游合同纠纷
1、旅游合同纠纷是指旅游业者和游客之间或旅游业者之间因旅游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纠纷的种类:因格式条款发生的合同效力纠纷,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产生的赔偿纠纷,因运输、饮食、旅店等企业违约或侵权形成的纠纷,因合同未达目的形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等等。
2、纠纷特点:旅游合同的履行中不确定因素较多,所以合同履行中的变更较常见,而履行中的每一细小的变更都会影响到旅游的质量。比如,改变航班的时间不仅意味着票价的变动,而且会影响游客的休息;下榻宾馆档次、地点的变化同样不仅带来价格的变动,更重要的会带来游客心境的不同,影响游客的满意程度;而旅游景点的变化往往会使游客旅游的目的完全落空。所以,旅游合同的时间、地点以及游客的运送方式的变更往往会引起纠纷。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纠纷解决途径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纠纷解决途径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1、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提讼。
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服务合同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旅游投诉范围:
(1)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2)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4)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旅游合同纠纷
1、旅游合同纠纷是指旅游业者和游客之间或旅游业者之间因旅游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纠纷的种类:因格式条款发生的合同效力纠纷,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产生的赔偿纠纷,因运输、饮食、旅店等企业违约或侵权形成的纠纷,因合同未达目的形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等等。
2、纠纷特点:旅游合同的履行中不确定因素较多,所以合同履行中的变更较常见,而履行中的每一细小的变更都会影响到旅游的质量。比如,改变航班的时间不仅意味着票价的变动,而且会影响游客的休息;下榻宾馆档次、地点的变化同样不仅带来价格的变动,更重要的会带来游客心境的不同,影响游客的满意程度;而旅游景点的变化往往会使游客旅游的目的完全落空。所以,旅游合同的时间、地点以及游客的运送方式的变更往往会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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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旅游合同的违约金多少合适?
旅游者旅游合同的违约赔付的要求是: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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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出行旅游,旅游者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旅游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一,知悉真情权。旅游者有权知道自己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拒绝强制交易权。  就是说旅行社没有和游客协商一致,或者是没有经过旅游者的要求制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和领队强迫或者是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的项目的,游客有权去拒绝,也可以在行程结束之后的30天之内要求旅行社为游客办理退货,还有一些先行垫付退货的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三,合同的转让权。  

四,合同解除权。  如果说这个包价旅游合同订立之后,因为没有达到约定的人数不能出团的时候,或者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者旅行社旅行辅助人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仍然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这个合同不能继续旅行的,旅行社和游客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大家在出外旅游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首先的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像景区、住宿经营者将他的一些比如说自己的一些小卖部或者是照相的景点等等出租给他人,同时住宿、餐饮、购物、游乐、游览、旅游交通等经营,旅游者有权要求景区和住宿的经营者对实际的经营者给游客自身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的责任,旅行社具备旅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然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游客自身的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游客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至3倍以下的赔偿金。  

六,受尊重权。  

七,安全保障权。  

八,求助请求权。  

九,协助返程的请求权。  

十,项权利是投诉举报权。  
二、游客同时需要承担五项义务。  
第一点,文明旅游的义务。  
第二点,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三点,个人健康信息告知的义务。  比如说在出游的时候有一些项目可能会有一些注意事项比如说像高血压或者患心脏病的病人不能参加,这个时候游客要告诉旅行社,  
第四点,安全配合义务。  
第五点,遵守出入境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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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没跟游客签旅游合同合法吗?
修正的旅行社条例规定,如果旅行社不跟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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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参团中旅游者发生“意外”旅行社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事件经过】某单位组织职工及家属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滨海3日游,旅游团款35625元,但与旅行社约定,正餐自理,行程结束后支付团款。行程结束前,游客要求地陪帮助预订当地高档海鲜餐馆。游客点菜时,酒店服务员便提醒游客少点一些贝壳类海鲜,防止肠胃不适。当晚游客食欲很高,点了许多包括贝壳类的海鲜。次日凌晨4时许,相继出现了22人上吐下泻症状,被及时送医治疗,餐馆支付了全额医药费,返程时餐馆又补偿每位送医治疗的游客1000元。游客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团款,并且要求旅行社再赔偿3万元。【法律解读】
1、案例中存在的三个法律关系。上述案例中,存在三个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第一个法律关系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存在一个旅游合同关系。
第二个法律关系是,旅行社(导游)接受游客委托预订餐馆的委托合同关系。
第三个法律关系是,游客和餐馆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总共有三个民事主体:旅行社、游客、餐馆,每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都离不开游客。
3、纠纷处理应当遵循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展开。上述不同的法律关系表明,在旅游合同关系和委托合同中,主体均为旅行社和游客,而且两者均不存在过错,也就意味着两者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实现权利。而在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旅行社履行了义务,但权利没有得到实现,即没有取得应有旅游团款;游客接受了旅游服务,实现了旅游权利,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旅游团款。所以,游客应当按照约定向旅行社支付足额旅游团款。游客拒绝向旅行社支付团款的原因,是把三个合同关系缠绕在一起,把餐馆的过错(假如存在)作为拒绝支付旅游团款的抗辩理由,这个思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三个合同关系各自,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在游客和餐馆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中,由于游客的权益受到损害,游客如果认为损害原因为餐馆服务,可以直接向餐馆主张赔偿权利。假如最后权威检测结果是食物中毒,餐馆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检测结果不是食物中毒,则游客应当向餐馆退还医疗费和补偿。
1、《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旅游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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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旅游,旅游者有哪些义务和权利和义务?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旅游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一,知悉真情权。旅游者有权知道自己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拒绝强制交易权。  就是说旅行社没有和游客协商一致,或者是没有经过旅游者的要求制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和领队强迫或者是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的项目的,游客有权去拒绝,也可以在行程结束之后的30天之内要求旅行社为游客办理退货,还有一些先行垫付退货的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三,合同的转让权。  

四,合同解除权。  如果说这个包价旅游合同订立之后,因为没有达到约定的人数不能出团的时候,或者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者旅行社旅行辅助人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仍然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这个合同不能继续旅行的,旅行社和游客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大家在出外旅游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首先的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像景区、住宿经营者将他的一些比如说自己的一些小卖部或者是照相的景点等等出租给他人,同时住宿、餐饮、购物、游乐、游览、旅游交通等经营,旅游者有权要求景区和住宿的经营者对实际的经营者给游客自身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的责任,旅行社具备旅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然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游客自身的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游客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至3倍以下的赔偿金。  

六,受尊重权。  

七,安全保障权。  

八,求助请求权。  

九,协助返程的请求权。  

十,项权利是投诉举报权。  
二、游客同时需要承担五项义务。  
第一点,文明旅游的义务。  
第二点,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三点,个人健康信息告知的义务。  比如说在出游的时候有一些项目可能会有一些注意事项比如说像高血压或者患心脏病的病人不能参加,这个时候游客要告诉旅行社,  
第四点,安全配合义务。  
第五点,遵守出入境管理的义务。
旅游消费纠纷的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旅游消费纠纷的解决
一是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提讼。
旅游者遇到旅游纠纷时,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应注意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客观条件允许,也可以当场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补救措施,并继续完成旅程。
(二)回程后,如游客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选择上述的五种维权方式解决纠纷。
如需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书写赔偿请求书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客观真实地陈述需投诉的事件内容。表述的事件经过应尽量具体、详细。
2.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证据指,一是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主要包括旅游合同、旅程表、旅游发票以及与旅行社签订的各种有效凭证或材料。二是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即游客提供的能够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规定或原承诺不相符的最有力证据,如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货票、接待单位的证明,也可以提供有关物证、声像资料以及其他有效的文字资料。
3.提出的赔偿请求和主张合法合理。对旅游者提出的投诉,旅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标准》,认定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和金额,故游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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