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继承人最新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继承权必须在被继承人离开这个世界之时方能得以启动。
其次,能够享有继承权,继承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的个体,其身份必须是被继承人合法的继承人,也就是说,不管他们以哪种形式获得这一资格——法定继承人抑或是遗嘱继承人都是可以的。
至于继承人从被继承人那里继受而来的遗产,必需是被继承人在生前以个人名义拥有的,或者根据相关法律可以给予继承人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权益。
现在,我们来具体讨论关于房产继承的事务:
完成房产继承过户的实际步骤如下:
第一步,去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的派出所进行户籍注销手续并开具死亡证明;
其次,前往公正机构(对于之前由外资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需至市公证处)办理有关房产继承的公证书;
最后,继承人需前往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完成有关房屋过户登记的事宜。
而房产继承过户所需准备的材料则包含: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以及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表明被继承人与其法定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书等;
综上论之,法律所规定的继承权,其实仅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性权利。
若是被继承人尚在人间,那么继承的关系就无从谈起。
只有当被继承人驾鹤西去之后,继承权才能转化为既定事实的法律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房产继承税费最新规定有哪些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除此之外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受赠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产继承人最新规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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