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后有什么限制

最新修订 |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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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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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人破产后,将受多项限制,包括不得离开居住地、任命新董事或高管,法人代表在赔偿损失前3年内不得成立新公司或担任其他公司法人。同时,破产者将面临消费限制,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高管职务,借贷时需告知破产状况。所有操作须遵循法律法规,法院将进行合法评判。
个人破产后有什么限制

一、个人破产后有什么限制

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寻求破产保护可能会对个人产生诸多限制。

首先,他们不能擅自离开其居住所在地,也不得任命新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层人士。

在正式宣告破产结束之前,这些活动都是被禁止的。

换句话说,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破产负有的责任达到了需要赔偿损失的程度,那么他/她将被强制性地冻结3年,在此期限内不得再次成立他们的个人公司,同时也无法担任任何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职位。

至于在具体情况下如何处理相应的破产事宜,仍然需要由公正严谨的法院进行合法评判。

值得强调的是,无论何时进行资产清算,都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尤其针对各类破产事件做科学合理的判断,确定各项具体事宜。

此外,破产申请者还将面临一系列消费方面的限制措施,影响力堪比“严重失信人员”。

在破产期间,债务人也将受到职业生涯的约束,比如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及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务。

借款人寻求借贷1000元人民币或者申请相等金额的信用卡授信额度时,必须向出借方明确告知自身的破产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二、个人破产的是否要还钱

我国并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所以不存在个人破产的问题,因此除非债务人死亡且没有留下遗产的,否则不论什么时候债务人都是需要还债的。如果债务人死亡的,也需要用其留下的遗产来还债,如果其遗产被继承人继承了的,则需要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来还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个人破产后有什么限制”,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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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最多不得超过24小时
2、拘留时间,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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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如果案情复杂等,可以继续延长。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期限:
1、 审查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还可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回到检察院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四)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复杂的,可以继续延长。
以上,是整个刑事程序一般情况下的诉讼时间,一般案件在几个月至一年之内审结比较普遍,案件复杂,人员众多的很多在两年之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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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所在的公司上个月由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宣告破产,我想向您了解一下破产异议申请期限的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破产法对破产程序中涉诉的债权有保护条款,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根据这个条款,管理人提存分配额的标准是:在分配破产财产的时候,进入诉讼的债权。那么就要弄清楚,分配破产财产的起点和终点。破产法一百一十五和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财产分配方案以后,要由破产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然后由管理人执行。所以说,破产财产分配的起点是法院作出认可分配方案的裁定,终点自然是财产分配完毕。另外,要弄清楚“诉讼的债权”的含义,是指起诉已经被法院裁定受理的债权,也就是说,在财产分配方案被法院认可的时候,起诉已经被受理了。
虽然法律规定应该被提存,但是为了保险起见,我们应当在法院认可财产分配方案的时候就向法院提出提存请求,因为在分配方案被认可之后再提出请求,将会导致一系列程序上的麻烦,而且在这个时候提出请求,也最容易被法院和管理人采纳,所以应当保证在法院认可分配方案的时候,就使起诉进入诉讼程序中,以便向法院作出有理有据的请求。
最后的结论是,应该在法院认可财产分配方案的时候,确保起诉被受理。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破产异议申请期限的期限是多久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来电咨询。
你好,请问下您关于公司申请破产清算重振期有限制吗,我老公的父亲因为公司申请破产导致心脏病发我老公很内疚所以我想重组公司。谢谢
[律师回复] 破产重整(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也称破产重组(Bankruptcy restructuring)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我国破产法规定了三种制度: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破产重整可以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关门清算,从而获得恢复生机的机会。
破产重整是法庭内的重组,因此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一旦法院受理了破产重整,所有的其他诉讼程序的执行都将中止,如欠债权人的钱可以暂时不还,甚至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也将不被执行;
市场化特征更突出,如破产重整提出方主体多元化,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重整申请,再如新破产法引进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促进重整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观,充分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重整措施多样化,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如不仅可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营业、资产等方法;
此外还有重整方式的多样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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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后对个人有什么限制
申请破产对个人产生的限制有哪些当一家公司申请破产之际,其相关负责人员将会面临诸多限制,例如在破产程序未获批准前,他们不得擅自离境,亦不能受任新的董事或高级管理职位。唯有等到破产程序完全终止之后,这些人士才能重新参与到上述事务中去。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他将被禁止在未来三年内在国内注册新的公司,或者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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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我们是一家上市公司,遇到经营方面的一些法律有关问题,咨询一下律师给一些建议,请问申请破产后的限制,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一、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三、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四、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在认定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是否应当宣告其破产,应根据以上各条件予以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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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破产以后有哪些限制行为
个人破产后,会受到多重约束:消费会受到限制,不能高消费,比如坐商务舱、高铁一等座;金融借贷也会受阻,很难获得大额贷款;职业选择也会受到限制,信用敏感行业可能会拒绝。这些措施的目的是规范财务行为,促进经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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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破产的法人要限制了多少时间呢?
[律师回复] 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4、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5、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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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屋公证可否突破一户一宅限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农房继承公证是莱山公证处的常办业务,主要有三种类型:赠与公证、买卖公证和继承公证。在办理赠与或买卖公证时,应当遵循“一户一宅”规定,所谓“一户一宅”,应当满足户口在本村,且一户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A村居民将农房赠给户口不在本村的子女或者A村居民在自身已有农房的前提下又向同村村民购买第二套房产,都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因而无法办理房产过户。为避免村民去世时遗留的房产因无合格继承人导致无法继承,如A村居民去世遗留房产一套,但所有继承人户口都不在本村。根据我市相关规定及房屋管理部门的现行政策,在办理农房继承时,即使继承人不是本村户口,也可以办理过户;并且,继承人在本村已有房产的,依然可以将被继承人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突破了“一户一宅”限制。在继承农房时,通常都是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在办理房产继承后直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公证员曾遇到部分当事人只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房产证》,在这种情形下,是无法单独就宅基地办理继承公证的,因为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不同于房产,并不能成为村民个人的遗产,因而不能继承。需要办理宅基地变更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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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重整的时间作出规定。一般来说,重整的时间通过重整计划确定。 在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想法院提交申请延长重整时间。
一般来说的重整时间是2到3年。
破产重整的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一、 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三、 《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
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至此,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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