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17条规定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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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包含:双方主体信息、劳动者个人资料、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工作时间与休假、劳动报酬、社保缴纳、劳动保护与条件,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用人单位可进一步与劳动者沟通,设立试用期、培训、保密协议等,以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17条规定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17条规定内容

在此次的劳动合同修订中,我们认为应有完善的条款以确保劳动关系的成立及规范:

第一点,应明确合约双方的主体信息,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以及首席执行官或行政主管的基本信息;

第二点,应列出劳动者的个人资料,比如其姓名、居住地址以及可作为其身份证明使用的有效证件的编号;

第三点,应具体规定劳动合同存续的期限;

第四点,应当细化约定工种以及工作所在的地理位置;

第五点,应明确规定工作的起止时间以及涉及到的假期时间安排;

第六点,应明确规定工资支付的方式以及条件;

第七点,应明确关于社会保险金缴纳的相关事宜;

第八点,应具体表述对劳动者劳动环境的要求以及如何保障其劳动安全;

第九点,除以上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条款之外,用人单位还可以根据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其他可能会影响劳动关系履行的重要事项。

在上述完善劳动合同条款的基础上,用人单位还可以考虑进一步加强与劳动者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共同设立试用期、开展专业技能培训,甚至可以订立保密协议,补充医疗养老保险制度等措施,进而提高劳资合作水平,共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生态环境。《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分为多少种形式

以合同期限为标准,劳动合同可分为三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17条规定内容”,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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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担保法17条解释如下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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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25、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2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125、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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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释义】本条是对一般保证及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规定。
保证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时,可以和债权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一般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所谓“不能履行债务”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主合同纠纷经过了人民法院的审理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并且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对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没有依法对主合同纠纷进行诉讼或者仲裁,或者虽经诉讼或者仲裁但并未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则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这项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就是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的产生是基于保证相对于主合同的从属性和对主债务的补充性,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就可以在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时提出抗辩,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诉讼或者仲裁并强制执行。保证人只有在债权人已依法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不得拒绝债权人的清偿要求。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得以主张先诉抗辩为理由,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债务人住所包括营业所或者居所发生变化,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让其履行债务,那么,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以直接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虽然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但是,债务人住所的变更使债权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就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以保障债权的实现。总之,保证人应当应债权人的要求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不得再以行使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仲裁机构仲裁后,依法进入了执行程序。在执行期间,由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法中止执行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财产实际上处于冻结状况,债权人无法立即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通过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等待分配破产财产的途径来主张债权。由于破产财产的清偿,往往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全部得到实现,所以,如果破产的债务人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债权人可以不向破产组织申报债权,而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因此,保证人不得再以先诉抗辩权为由不履行保证责任,应当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直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虽然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时和债权人约定以一般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但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所以,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在订立合同后放弃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这样保证人实际上对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由于保证人放弃了先诉抗辩权,那么,当然不能在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再主张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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