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积金可以补缴纳么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纳公积金,则应自行补缴此项不足或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的法定补缴要求;
如用人单位存在拒绝补缴行为且逾期未予改正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行强制性措施进行执行。
各用人单位有义务实行严谨和充足的公积金缴存方法,确保无延误现象发生,不得出现逾期缴存及违规少缴等问题。
同时,所有职工个人所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每月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中进行代扣并予以代缴。《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二、公积金可不可以取出来
公积金可以取出来。无房户支付房租的,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退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或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出境定居的,以上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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