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拆迁补偿房,即是由于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开发等多项因素所导致的拆迁,从而为被拆迁者或者租住者提供居住及使用的房屋类型。
鉴于此类房屋的安置对象是具有明确指向性的拆迁安置户,因此在房产交易过程中,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还要严格遵循当地政府制定的关于此类房产交易的特殊政策,与普通的商品房交易有着明显的区别。
需要注意的是,动迁房也具备办理房产证书的资格,同样,拆迁赔偿房亦可依法进行房产证书的申领。
沿用历史的角度来看,对于拆迁补偿的房地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地产的性质加以确认并进行登记发放房产证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二、动迁房可以查封吗
1、拆迁安置房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对房屋进行查封。
2、如果是生活必需的房屋,只能查封不得拍卖变卖。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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