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满足的必要条件
1、缘于外界因素引发的事故,具体是指因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导致的事件。
此处涉及的“被保险人”为受保人身。
2、属于突然发生的那类事故,即瞬间产生的后果而无持久过程,例如落水、触电、跌倒等不幸事件。
显然这类事件需要我们及时响应并提供必要协助。
3、属于意料之外或非主观意愿引发的事故。
举例来说,航班失事之类的意外情况便是典型案例。
同时,某些事故虽然可预见或预防,然而由于无法抵抗或职务使然无法避开,同样亦可归入此范畴,如同在突然起火的船舶上毅然选择跳海求生的情景。
4、与疾病无关的。
换句话说,“意外伤害”仅涉及非因机体内部病变或感染所致的意外事故。
5、涉及被保险人体躯受伤状况。
值得注意的是,意外伤害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确已发生。《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二、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项目有: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满足的必要条件”,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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