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预售必须满足条件
商品房预售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件方可进行:
首先,预售方需已经全额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获取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预售方还需持有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预售收入应该专项用于开发涉及的工程项目;
最后,所有与预售有关的合同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局以及土地管理局予以注册登记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二、房屋预售合同上登记字号是什么
经过合同登记备案程序之后,购销双方签署的购房合同将加盖一枚清晰且具有唯一性的备案印章。该印章之上所标记的数字便代表了这一份合同的独有登记备案编号。
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此种由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在充分尊重平等、自愿以及协商一致等原则的基础上,共同达成的关于购买商品房的协议,被称之为购房合同。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商品房预售行为应当符合以下三个必要条件:1.支付足额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获得相应证书,这是开展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的法定前提条件之一。2.持有由政府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预售所得款项必须全部专项用于该开发项目的建设和运营。3.与预售相关的各类合同文件均应经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核和注册登记备案,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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