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承保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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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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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遭遇意外伤害时,若符合保险合同中的意外及伤害条件,我们将提供相应保障。 意外指突发性、非故意、外来因素导致的生命财产侵害,符合保险行业定义。 保障涵盖意外身故、残疾补助、医疗费用补偿及津贴待遇。 投保需身体健康,并符合健康状况要求,即使曾有轻微疾病也可投保。 意外险接受1至3类、1至4类或5至6类职业人群,投保年龄范围0至65周岁。
人身意外承保条件

一、人身意外承保条件

在您遭遇意外伤害事件时,若满足我们所提供的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关要求,包括意外及伤害这两方面的重要限制条件,那么我们将愿意为您提供相应的保障。

这里提到的“意外”指的便是因突发性、外来因素以及并非故意造成的事件对您个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侵害,而这种情形便符合了保险行业对于“意外”的定义范围。

我们的保障范围包含了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意外身故保障、意外残疾补助、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以及意外津贴待遇等多个层面。

然而,为了保证您能够得到最优质的服务体验,您需要确保您的身体状况良好并符合我们关于健康状况的详细了解;

当然,尽管人身意外险的承保要求相对较为宽松,即使您曾有过轻微疾病的历史,也依然有机会成功投保。

此外,在年龄和职业要求这两个方面,我们的意外险项目通常会接受1至3类职业人员、1至4类职业人群或5至6类职业群体的投保申请;

同时,针对投保年龄的要求,例如,我们可以承担0至65周岁年龄段内的受保者。《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收入不详的,可参考当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二、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项目有: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人身意外承保条件”,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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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条件是什么
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需符合合同约定的“意外”与“伤害”标准,涵盖意外身故、残疾、医疗及津贴。需符合健康告知规定,尽管条件宽松,但有特定病史仍可投保。年龄及职业限制因产品而异,通常0至65周岁、1至6类职业可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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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有哪些
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是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伤残或门诊、住院医疗等的保险赔偿。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伤害是指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是就人的主观状态而言,指伤害的发生是人事先没有预料到的,或伤害的发生违背了人的主观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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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外地能在外地办身份证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人在外地能在外地办身份证吗?问题解答如下, 身份证不是能代办的,因为即便是补办,也是要再次录入指纹信息的,可以在异地办理补领身份证业务。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申请补领的,由公民本人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和《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登记表》,受理地派出所应当场受理,经核实无误后,按规定采集照片和指纹信息,进行人像比对,将信息一并传入户籍地派出所。户籍地派出所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制证条件的,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在5日内审核签发,受理地公安机关在60日内完成证件制作与核验发放。扩展资料:以下人员情况不能进行身份证的异地办理:
1、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2、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对于以上情形,仍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
外籍华人在国外办什么身份证?
[律师回复]   当事人应带上本人的护照及在国外居住(留)的证明,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申请恢复户口,同时申请领取身份证即可。    《广州市华侨(原户籍非本市)回国定居办事指南》(为便于说明,以广州为例,具体咨询户口原籍地的派出所):  二、申请条件华侨申请到本市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二)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在本市有自有房产,或者有本市户籍的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长期居住;  
(三)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  
1.本人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  
2.本人在国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  
3.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  
4.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已恢复本市户籍的配偶所在地定居的,申请人与配偶的结婚年限应满2年,且配偶为本市居民户口;为申请人提供住所和生活保障的担保人,须与申请人具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关系;  
2.在国外出生的16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持中国护照入境,申请到父母或具备扶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姐户籍地定居的;  
3.国外出生的60岁以上无依靠华侨,配偶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是丧偶人员,可随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申请到本市定居。或者,国外出生的60岁以上无依靠华侨,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住(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可随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申请到本市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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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是什么?
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是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伤残或门诊、住院医疗等的保险赔偿。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伤害是指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伤害由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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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外孙能代位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吗,适用代位继承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外孙可以代位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吗
可以。《中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适用代位继承要满足哪些条件
1、被代位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丧失代位继承权。但是,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但是,无论多少代位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都只能分得被代位人应当分配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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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需要哪些条件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需要哪些条件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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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外孙可以代位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吗,适用代位继承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外孙可以代位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吗
可以。《中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适用代位继承要满足哪些条件
1、被代位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丧失代位继承权。但是,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但是,无论多少代位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都只能分得被代位人应当分配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外嫁女的家庭身份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外嫁女的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如何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能提供在夫方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嫁入的妇女,离婚、丧偶后不再婚,本人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都应该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结婚将户口迁移到对方户口所在地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因离异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其身份确认需要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一、坚持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界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为补充。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规定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前提下可按约定执行。 (二)坚持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和成员名单由村集体成员会议民主决定。确认过程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大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借村制定的章程或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当时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婚姻关系、财产状况等理由,剥夺或非法限制其平等享有成员身份的权利。 二、把握成员身份确认的政策界限 成员身份确认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到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合法、准确、不遗漏,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成员身份的取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一直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3、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民结婚的,原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业户口”(指农业户籍性质或由原农业户籍改革过来的居民,下同)公民,依法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能提供在夫方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嫁入的妇女,离婚、丧偶后不再婚,本人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收养的子女,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7、男方是原本村村民,但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女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所生的子女出生后入户随成员一方的; 8、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军人(义务兵),服兵役期间,其本人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役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9、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其本人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10、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原农业户口人员至今仍有家庭承包责任田,户口从小城镇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其本人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户口从小城镇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后所生的子女,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 (二)成员身份的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服刑、强制戒毒期间,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其刑满释放、解除强制戒毒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恢复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的,自报到之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因取消录用、辞职、辞退或者开除等原因(退休除外)不再保留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如果户口仍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愿意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经本人申请,原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恢复其成员身份。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把户口迁至小城镇,仍有家庭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的,应当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特殊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处理。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结婚将户口迁移到对方户口所在地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因离异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2、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将户口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拥有生产资料(林地、耕地、自留地等)的,此类空挂户人员不能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不能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凡户口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国务工、求学的,均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曾经承包过集体责任田的,户口从小城镇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通过带资入社的形式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带资入社金额标准建议按前三年平均分红5-10倍为准,低于此标准的,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为准。 (四)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能否成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五)成员身份的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自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日起丧失; 2、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取得之日起丧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4、因户口迁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身份规定的,自迁出之日起丧失; 5、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保留或本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成员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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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由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 2)瞬间发生,无持久过程,如落水、触电等; 3)非意料之中或主观意愿导致,如航班失事;即使可预见但无法抗拒或避免的情况也适用,如火灾中跳海逃生; 4)与疾病无关,仅指非因病变或感染造成的意外; 5)涉及被保险人的身体受伤。 意外伤害必须针对被保险人身体部位,且伤害事实已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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