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子没过户房子算谁的

最新修订 | 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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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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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动产物权如房屋,须经登记才发生转让效力。 未完成过户的房屋,所有权仍归原始拥有者,存在交易失败、权益受限及共有人反对等风险。 投资者购置“小产权房”也无法获得合法房产证,可能面临政府无偿拆除的风险。 房屋过户需双方协商签署书面合同,提交相关材料至房地产管理机构审查,支付税费后办理权属登记并领取证书。
卖房子没过户房子算谁的

一、卖房子过户房子算谁的

让我为您详细说明一下,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如房屋,必须经过登记才得以生效。

尽管房屋尚未完成过户,其所有权仍然归属原始拥有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创设、变动与转让,须经法定登记程序后方可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则不产生物权转移之效果。

然而,未完成过户的房屋,可能带来如下潜在问题:

首先,交易未必能够顺利实现。

若买卖双方为避免承担营业税而暂时搁置过户事宜,虽看似拥有该房屋的产权,却仍旧存在交易失败的风险。

卖家有可能以房屋巨大或其他原因作为借口,撤销交易,而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时,亦无法保证会将房屋判归买家持有。

其次,房屋权益可能受到限制。

如因民事诉讼刑事处罚等因素,房屋面临查封、抵押状况,那么买入该房屋的买家将承受极大风险。

即使房屋已完成交易公正程序,亦难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最后,房屋共有人可能不同意出售房屋。

例如,在进行公正程序时,房屋共有人未能在场,随后便可能出现共有人以不知情为由,反对出售房屋。

如此一来,即使先前已完成公正程序,该交易依然可能面临无效命运。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投资者购置了所谓的“小产权房”,他们将无法获得合法的房产证

一旦该房屋不符合城市整体规划,政府有权实施无偿拆除,投资者需自担此种损失。

此外,请允许我详细解释一下关于房屋过户的具体步骤:

(一)房地产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协商并签署书面转让合同时;

(二)双方于签署合同时90日内,携带房地产权属证书、各自的身份证件以及转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到房地产所在地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申报转让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机构会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以后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是否接受申请,若未做出回应的,可理解为视同接受申请;

(四)房地产管理机构将结合双方申报的转让价格信息,并根据实际需求,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实地考察和估价;

(五)房地产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依照规定,支付所需的税费

(六)此时房地产管理机构将按照相应程序,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卖房子没过户能解除合同

卖房子未过户时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协商一致进行解除,或者在合同中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向另一方送达退房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卖房子没过户房子算谁的”,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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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适用占有优先原则。若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其中一个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房屋,另一方买受人未占有房屋,那么,占有房屋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取得完整物权,即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此处所述的“占有”仅指合法占有且该占有必须发生在纠纷产生之前。
3.一方当事人已履行合同,适用履行在先原则。房屋买卖合同的所有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占有房屋时,若其中一份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另一份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则已履行合同的买受人有权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
4.一方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适用物权有限原则。“一房二卖”中,其中一个买受人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另一个买受人未办理登记手续,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和物权优先债权原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应该优先受到法律保护。
5.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履行情况。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也未合法占有房屋,签订合同时间与履行时间也存在交叉,那么应该综合考虑合同成立先后顺序、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及是否办理网签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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