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纷争,常见且有效的解决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首先是协商,这是在尊重并体现合同各方友好关系的基础之上,借助共同磋商以化解矛盾,从而达到理想状态下的问题处理方式。
其次是调解,若各方无法在协商过程中达成共识,便可依据相关规定寻求外部机构调解,例如,当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同属国有单位时,可向上一级管理部门请求调解。
同样地,上一级部门也会秉持公正无私的原则进行调解,不会介入过多行政干涉。
除此之外,双方还能援引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乃至公堂法庭等第三方力量来协助调解。
再次是仲裁,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未能取得积极成果,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在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即可向选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最后是诉讼,倘若以上几种方法均告无效,签订合同时未设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亦未达成任何仲裁协议,合同主体便可向法院提交案件,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一房二卖纠纷怎么解决
1、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2、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
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3、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卖房电费纠纷怎么解决的”,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