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卖房后违约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颁布的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文规定,在房地产开发商拟订商品房销售协议之时,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该协议是否有效,均可依法要求予以撤销、解除,并有权索回已支付之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以及寻求赔偿损失;
更进一步讲,如满足特定条件,购房者还可以主张索回总计不超过已付款项1倍的额外赔偿金,也就是所谓的双倍赔偿责任:
首先,恶意隐瞒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虚构此凭证;
其次,故意掩饰所售房产已设立抵押权,或是该情况未予以陈述;
最后,刻意隐藏所售房屋已被出售予他人或被用作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即所谓的“一房二卖”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开发商起诉购房者违约怎么办
可以找律师进行咨询应诉的。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卖房后违约怎么办”,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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