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一房二卖”究竟属于普通的民事纷争抑或是更严重的合同诈骗犯罪,我们需要从两个重要的角度来进行审视和分析。
首先,我们要看卖方在处理这件事情上是否有非法占用或者不当使用另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明确动机和目的。
换句话说就是卖方有没有故意想要通过这种方式来谋取高额利润而非真的想把房屋出售给对方,如果情况是这样的话,那么卖方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反之,如果卖方在主观上没有交出房屋,也无法让对方去实现那些并不实际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单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反而直接将对方支付的房款盗用,此种行为即可判定为合同诈骗罪。
其次,我们还要看卖方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是否借由房地产交易合同这个合法的名义,对另一方当事人实施了诈骗,从而得到了相当数量的财务。
然而,由合同引发的违约事件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具有良好的履约定,当发生争议后他们可以毫不犹豫地全部归还购房款,甚至还可能主动、自愿地与买方商议退还适当的房款。
至于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房二卖”行为,其显著特点便是在收到预付款之后,卖方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既不执行合同内容又拒绝退还资金,或者选择携款潜逃他处,或者肆意花费这些钱财,导致无法再归还给购买方。
值得注意的是,要做出准确的判断,无论是合同违约的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的刑事案件,都离不开对以下两大要素的深入考察:
第一点,涉案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必须有贪婪和不道德的心理状况,以骗取其他人的财产为主要目的;
第二点,涉案人员在犯罪活动中必须采用虚构事实、隐瞒实情等欺骗手段,在签订和履行各项法律手续期间利用欺诈技术来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金额超过法定的标准。
显然,对于“一房二卖”的行为来说,由于该类行为的实施人员在销售房屋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向潜在买家隐藏已有的交易或者已设定抵押的事实,因此他们的行为本身就具备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特性。
于是,判断其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就在于他们“一房二卖”时是否真的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企图。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房屋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
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其解决方式有:
1、找开发商协商。
2、向相关部门投诉。
因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如开发商不予解决,或对开发商的解决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3、到法院起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回迁房一房二卖是否构成诈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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