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质量问题该找谁负责
若遭遇商品质量问题,首先应寻求与开发商协商解决,由于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合约关系。
开发商既是房屋商品的制造方,也是销售方,因此应对商品房的质量负有最终责任。
如果经与开发商协商后未能达成满意解决方案,当事人则有权选择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递交相关申请,请求其进行权威性的质量认定或者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发起投诉举报。
鉴于住户无法准确掌握自身财产权益状况,他们可以选择直接授权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格的专业检验机构对房屋进行全面评估,检测结果可作为法律诉讼中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
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启动仲裁程序,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倘若以上所有途径皆无法得到妥善化解的话,那么购房者便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开发商发起法律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房子竟出现质量问题怎么维权
对于房子质量问题的维权方式是:
购房者可以参照购房合同,按合同约定条款对照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依法进行修复和损失赔偿;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的,购房者可以退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
至第五百八十四条
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质量问题该找谁负责”,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