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找谁负责

最新修订 |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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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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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应首先向开发商求助,因开发商承担最终质量责任。若问题未解决或不满开发商处理,可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认定,并向主管部门投诉。可委托权威机构鉴定,结果作为赔偿证据。若仲裁或诉讼无果,可依法起诉开发商。
房屋质量问题找谁负责

一、房屋质量问题找谁负责

如若遭遇质量问题,您应该优先寻求开发商的协助,因为您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合同契约。

开发商身为商品住宅的制造者及销售方,应负起商品住宅质量的最终责任。

若您在要求开发商赔偿后,仍发现质量问题再次出现,则开发商有权依据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单位,继续追索并获得合理的赔偿。

倘若开发商未能妥善解决此问题,或者您无法接受他们的处理方式,您有权利向所在地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机构的组织认定报告,同时选择向执行建筑行业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投诉反映。

倘若您对此仍心存疑虑,也可以考虑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权威机构为您的居所提供专业鉴定服务,他们所提供的鉴定结果将会是支持您获得民事赔偿的重要证据

此外,您还有权发起仲裁程序,或者依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若以上途径均未能妥善解决您所面临的问题,您有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您自身的实际情况,向相应法院提起针对开发商的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开发商不退房款找哪个部门

第一种是和开发商直接对话协商。

开发商和其他企业一样,并非完全不讲法不讲理不通人情,遇有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沟通,尽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一个方案。

第二种是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

投诉也是有技巧的,必须有充足的理由。

商品房销售分为预售和现售两种,两种销售模式下有不同的管理要求和规定,购房者应当去熟悉和了解。

只有当开发商有存在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投诉才可能对开发商造成影响。

第三种是司法诉讼。

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无论是否签署了书面的协议,是否经过了网签,都是合同关系。

因为解除合同发生的纠纷,购房者就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几个情形,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质量问题找谁负责”,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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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质量问题可否拒收房屋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情况: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因此,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合格。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如果一栋楼房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出现质量问题,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质量再好也难以保证整个楼房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必须提醒购房人注意,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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