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协商途径予以解决;
借助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以解决争议;
利用仲裁机制来最终决断;
在最后阶段,通过法律诉讼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来看协商环节,合同双方需要在互信和理性的态度基础之上,通过碰撞思想火花,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在此过程中,友好商议绝对是最为理想化的渠道之一。
再者,若合同各方无法在协商层面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选择请求相关机构介入调停。
例如,如果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均为国有的企业性质,便可以考虑请求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处理。
上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公正和平等的环境下,以区分是非为原则进行调解工作,同时避免出现行政干涉。
另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请求合同监管机构、仲裁委员会以及法庭等权威机构进行斡旋沟通。
倘若合同当事人在协商和调解环节都未能取得满意效果,且不愿意采取其他方式,那么他们便可以依据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或是在纠纷产生之后通过各方协商所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有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若是以上所有手段均告失效,未能达成共识,也别无他法了,只能选取最后一项救济策略——诉诸于司法。
如果合同中并未明确设立仲裁条款,而且事后也无协商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性,此时按照法定程序,合同当事人就可以依法将合同纠纷提交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1、如果交了定金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了但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不适用定金罚则,能退。
2、一方无故不在约定期限进行协商或擅自改变认购书中的内容而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适用定金罚则,不能退。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政策调整致使一方有正当理由的,不适用定金罚则,能退。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房民事纠纷找谁”,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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