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可不可以累计
失业保险乃是指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政策加以推行,同时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筹集资金,设立基金,旨在向那些因为失业而暂时丧失经济来源的劳动者给予及时的物质援助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
它不仅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同时也是众多社会保险项目中的重头戏之一。
关于失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已经明确指出了符合何种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申报领取这项福利:
首先是必须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将所在单位以及自己所需承担的缴费责任持续履行满1年;
其次就是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者;
此外还需办理好失业登记手续,且具有积极广泛的求职欲望。
对于那些在失业之前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累计时间满1年但不满5年的失业人员来说,他们所能获取的失业保险金最多可达12个月;
然而对于缴纳费用累汁时间满5年至10年之间的人员而言,其所能获取的失业保险金最长可达18个月;
至于累计缴纳费用时间在10年及以上的人员,能够领取到的失业保险金最长可达24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当这些失业人员重新找到工作之后再度面临失业时,他们所缴纳的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将会从头开始计算。
若再度失业后重新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此期间可与前次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进行合并计算,但合并时间最长不能超出24个月。《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五条规定:失业首团好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随本人关系转移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失业保险可不可以累计”,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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