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哪些方式?各有什么特点?
关于土地出让形式,现行实践中有挂牌交易、协议出让、招标以及拍卖等多种方式。
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时,须有周密的规划和执行步骤,且需秉承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
作为法律依据,我们引用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依照第八条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系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其土地使用权在特定年限内给予土地使用者,同时要求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在此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需依法签订出让合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二、土地使用权征购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征收的程序如下: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定征收方案;
2、按照法定程序,上报至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3、审批通过后,发布征地公告;
4、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5、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进行补偿登记;
6、发放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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