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出庭需要提前申请吗

最新修订 |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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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聘请专业律师出庭,需遵循严格程序:签订委托协议,提交律所出庭通知及律师执业资格证明等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当事人及法定监护人可委托一至两名代表出庭。确保程序合规,维护法律公正。
代理律师出庭需要提前申请吗

一、代理律师出庭需要提前申请吗

聘请专业律代出庭需办理以下严谨手续:

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委托协议,递交所属律所签发的出庭通知函件以及毕业于知名法学院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文规定,诉讼行为人以及特指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委派一位或两位代表作为他们在法庭上的代言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代理律师收费过高怎么办

1、律师高额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还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多种方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如果出现私自收费或者是乱收费的行为都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罚款或者是警告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代理律师出庭需要提前申请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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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若当事人不出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的事实都有很大的难度,且这些方面都对当事人的生活乃至人生产生重大的影响。
2、离婚判决具有不可逆转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确定了离婚判决的效力强大且不可推翻。例外:三种情况可以缺席审理:第
一,《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离婚案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第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法官开庭前找人替代开庭,这样合理吗,答辩状中也要求分割财产我提起反诉和申请法院调查书,法官拒收,我上诉后二审庭审对我有利,孩子的笔录和对方拒付抚养费的录音证明了一切,现在进入调解阶段?我该怎么维权?调解不成,一审时原告隐瞒财产伪造债务,估计调解不会成功,现在二审法官说一审没有涉及财产和债务,不顾孩子长期跟我没有询问六岁孩子的意愿把孩子判给原告,对放弃共同财产和债务让我另行起诉,二审也只针对一审进行宣判,不顾我的财产诉讼请求,改判还是发回重审?哪种方式好些,因为对方隐瞒财产,调解分歧太大问题补充:为什么要把一个民事案件分割为两个民事案件?不能一次诉讼解决?而且离婚不是简单的民事案件一审我在答辩状中提到了分割财产,并且提交财产反诉状,法官拒收,二审上诉时我在上诉状中列明了我的诉讼请求,二审为什么不能支持这些诉讼请求吗,是一起综合了离婚,抚养权,财产分割的复合式诉讼
[律师回复] 至于你说提起反诉,你是什么时间提的,一审只能审理原告状中的诉讼请求,一审你们没有提起有关财产和债务的诉讼,二审是不会审理的。对于财产和债务,对于答辩状中你提出的请求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离婚案件应该是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之一,法律事实比较清楚,就像法官说的,找到证据另行提讼,要求分割财产。答辩状不是状,我不敢苟同,反诉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二审审理时一审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也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这些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中规定的。对于你说的离婚不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我想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大一些,二审做法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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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被告可以不出庭,让代理律师代表出庭吗
[律师回复] 当事人可以不出庭,由代理律师全权代表出庭。自2013年1月1日新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下称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很多人都在问同样一个问题,那就是诉讼代理人的问题。那么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对于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与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下称旧民诉法)有何变化以公民身份是否还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针对此类问题,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笔者作出如下解答。
一、旧民诉法与新民诉法关于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规定的变化。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根据旧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四)经人民许可的其他公民。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据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通过对比,新民诉法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较之旧民诉法作出了以下变更:新增了三类人,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减少了一类人,即经人民许可的其他公民。
二、对新增的三类人的阐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这里是指有关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时,该单位可以委托其工作人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自然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其所属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可以推荐有关公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三、总结。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可以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近亲属、其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当事人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可以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工作人员。相关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时,须向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律师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函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当事人的近亲属提交:近亲属(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身份证件、与委托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等)、当事人的委托书。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提交: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件、单位出具的受托人为其工作人员证的明文件、盖有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提交:公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信等证明文件(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当事人的委托书。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公民,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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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指定开庭日期的规定并不明确,但通常应适时征求各方意见并提前至少三天通知。若当事人希望延期开庭,需在收到通知后立刻申请,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因突发情况需重新通知证人、收集证据、鉴定或勘验等,也可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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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吗?
代理律师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作为代理律师都可以申请证人作证,民事案件中,律师可以通过特别授权,刑事案件中,律师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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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律师出庭前准备工作有哪些?
民事代理律师出庭前准备工作有审查收案;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告知可能的诉讼风险;准备起诉或应诉等。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师在代理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代理的,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在本所范围内继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如果委托人不愿意继续委托的,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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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提前行使,代位权的提前行使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代位权怎样行使债权具有相对性,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仅有债务人可以主张,债务人的债权人不得主张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此为原则。但是,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并对债权人的债权的满足有不利的影响,债务人的债权构成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财产的一部分,债权人应当对之有相应的救济措施。以保全债权人的权利为目的,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并无不当。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享有并得行使的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远远超出债权的固有效力,产生积极行使他人权利的效果,有违民法规定之意思自治原则,故法律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当规定较为严格的条件,以防代位权的适用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故本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他人的金钱债权,致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对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仅仅为债务人的利益而存在,即使构成债务人的财产的一部分,亦不得用于清偿债务人所负担得普通债务。若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仅直接损害债务人的专属利益,而且有悖于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诸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等给付请求权,基于保险契约而产生的人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以及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与债务人的生存和人格利益息息相关,应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不得被轻易“剥夺”。故本条在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时,专门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代位;并将债权人不得代位的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作出列举性规定,以增强代位权行使的可操作性。债权人代位权是否以诉讼为其行使的方法,立法例上的规定并不相同。一般而言,债权人代位权不以诉讼为行使的唯一方法,在诉讼外,债权人亦可行使代位权,例如,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可以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请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行使代位权。我们认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行使的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若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外向次债务人行使权利,其权利行使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必遭次债务人的拒绝,不仅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议,而且债权人代位权的作用尽失。为增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应当规定债权人以诉讼行使代位权。再者,债权人以诉讼行使代位权,可以做到权利行使的有序化,不仅债权人受司法程序的保护,而且债务人、次债务人也有充分的机会进行抗辩,彻底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来干涉债务人的权利,以减少发生代位权行使的不必要的纠纷。最后,本节所规定的代位权,一定程度上具有优先满足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利益的效果,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应当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此效果若不加以司法程序的管束,势必不利于债权人和次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故本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采用诉讼方式。
二、代位权的提前行使是什么意思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或附始期的债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将造成该债权难以实现的,债权人也可以行使代位权。债权人的债权虽然未到履行期,但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不能实现时,债权人也可以代位向次债务人请求或者向破产清算组申报。本条是关于债权人紧急行使代位权的规定。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或附始期的债权,是指附有停止条件但条件未成就的债权,以及附始期但始期未到的债权。债权所附停止条件未成就,债权不生效力,债权人不得对债务人行使债权。债权所附始期未到,债权不生效力,债权人亦不得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但是,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将造成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的,附停止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债权之债权人可以始代位权。本条所称“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结果表现为债务人的财产减少或者不能增加、或者债务人失去清偿能力等状况,以致债权人的债权到条件成就或者始期到来时存在不能由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获得清偿的可能。但本条对于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始期的债权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未限定债务人“中断时效”或者“申报破产债权”等个别情形,似与代位权适用的条件不符;相对于本条第2款而言,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代位权,对于债权人的保护过于宽泛,使得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始期的债权具有强于未到期债权的效果。故在解释上有必要将本条第1款所称“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限定于本条第2款所指“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不能实现”的情形。附停止条件债权或附始期债权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次债务人因而所为给付,并不能直接用于清偿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或者附始期的债权,因为这些债权在条件成就前或者始期到来前不具有效力;次债务人因为代位权的行使所应为的清偿,应当为附停止条件债权或附始期债权的债权人提存。提存的清偿额,在债权所附停止条件成就时或者所附始期到来时,可用于清偿条件成就或者始期已到的债权。债权的债权已经发生但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到,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而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代位向次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或者次债务人破产而债务人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有不能受偿的危险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代位向次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组申报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仅以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而消灭和债务人的破产债权未申报而不能实现的情形为限。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不能实现的,但对债权人的未到期的债权受偿没有不利的影响,即债权人的债权在到期时能够获得债务人的清偿,债权人不得代位向次债务人请求或者向破产清算组申报。总之,在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不能实现时,未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仍以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条件。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包括事实上的债权不能受偿和债权受偿不能的可能。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时存在由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能受偿的危险,即有具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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