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休假期间出勤状况能否被视为加班之议题,其深层判断仍需依赖特定企业薪酬结算模式以及现行法律法规作依据。
经由搜寻相关研究资料显示:
企业为员工支付年度假期工资所依赖的计算基数应为,在雇主向劳动者支付尚未使用的年假薪金这一暂定时限前期的12个月里,扣除已经发放的加班薪资之后即得的月均总收入。
若劳动者在该企业供职期尚不足12个月,则理当依照实际上岗工作的月份来盘算这些月份的平均收入。
这便意味着,假如员工在享受年休假期之际依旧坚守工作岗位并获取了相应的差点(其中涵盖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奖金、出勤津贴等等),那么这部分工作所得的薪水在此情境下不应被默认为加班所得。
然而,如若员工未能得到享受年假津贴的权利,甚至雇主未能依照法定规定妥善安排这一行事,那么雇主便有义务按照提供加班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三倍的劳动报酬。
经过以上梳理,可以明确的是,当员工因为雇主未能按法履行职责而被迫在年休假期间全勤工作时,这相当于延长了工作时长,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被认定为加班现象,雇主将按照相关条例规定,支付员工因加班所需的相应补偿费用。
但若员工已在享有年休假的期间取得了应有工资和福利待遇,那么在这恰当时机内的出勤工作理应被排除在加班范畴之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年休假能跨年使用吗
年休假并非绝对不能跨年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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