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多占宅基地举报
1.若宅基地遭受不法之徒蓄意侵犯时,权利受损方得以采取下列三大途径进行维权:
首先,向直接侵权之人为协商寻求解决之道,敦促他们终止不当侵犯举动;
最后,搜集相关侵权证据,诉诸法院以控告对方滥用民事权益等状况,并主张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
2.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既包含了合法获得及合法使用两大部分内容,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权以及使用权,有权依循法律规定充分利用该土地修建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对于任何非法扩大、吞噬乃至抢夺宅基地之外来者,都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
同时,若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对公众权利造成妨害,或者损害到他人的房产、交通、排水、空气流通、日照等相邻权益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负起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村民私自强占集体坑塘应该怎么处理
村民私自强占集体坑塘,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村民多占宅基地举报”,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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