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房屋地基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购房合同争议的处理途径大致分为四类:和解协商、调解谈判、仲裁审判以及法律诉讼。
1、和解协商:制定并签署合同的各方应当视彼此为合作伙伴,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来化解矛盾纷争,这无疑是解决此类困境的最佳手段之一。
2、调解谈判:若在和解与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合同签约双方有任一方或共同请求相关权威机构协助调解。
若发现纠纷一方或双方均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性质,则可向上一级的政府部门提出调解需求。
相较于直接干预行政决策,上一级的政府部门应该在公平正义的原则下,对纠纷问题进行公正的调停。
除此之外,涉事主体亦有权主张让合同管理机构、仲裁机构甚至法庭等相关机构介入矛盾调停事宜。
3、仲裁审判:若当事人无法在协商阶段达成共识,或者不愿接受调解,可依据购房合同中的仲裁约定条款或者在纠纷产生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指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审理。
4、法律诉讼:若签订购房合同时未包括仲裁约定,后续亦未达成仲裁协议,维修损失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参与调解,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来处理这种购房合同争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农村房产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农村房产买卖纠纷处理因个案不同而处理方式不同,主要是:
1、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
2、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3、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4、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进行补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房屋地基买卖纠纷怎么处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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