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怎样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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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涵盖了以下四个关键步骤:协商、调停、仲裁及最终诉讼等。首先,通过协商方式对合同双方进行友好交流与沟通,以期消弭纷争至最小化,这无疑是最理想且首选的策略。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怎样赔偿

一、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怎样解决

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涵盖了以下四个关键步骤:协商、调停、仲裁及最终诉讼等。

首先,通过协商方式对合同双方进行友好交流与沟通,以期消弭纷争至最小化,这无疑是最理想且首选的策略。

其次,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则可请求相关单位进行调停,例如,如果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可或双方属于国有企业范畴内,那么便可以寻求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协助和调解。

然而,上级部门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来达成调解结果,避免任何行政干涉。

最后,若协商无果,当事人亦拒绝接受调停,则当事人可依据合同中所载明的仲裁条款或在纠纷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向相应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决。

另外,假设在合同中并未设立有效的仲裁条款,纠纷发生后也未能就仲裁事项达成可行的仲裁协定,那当事人便有权选择将该合同争议诉诸于法律途径,寻求司法裁判援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农村房屋纠纷怎样解决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对此缺少监管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是引起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

审理此类案件应考虑到个案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第一,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诉讼请求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立足调解,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第五,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怎样解决”,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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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怎样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怎样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如何解决
(一)物权法并不禁止处分作为物权的农村房屋
物权法并不禁止处分作为物权的农村房屋,土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一个是用益物权,另一个是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原则,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它们本身的内在含义,从而遵循不同的法律。所以在进行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分析时,可以将两者开来,分别对待。
依据上述的论述在对农村房屋买卖进行处分时,应当一边分析房屋所有权变动,另一边分析土地使用权变动,将两者区分开来看待,甚至可以允许一些特殊情况出现如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但是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改变,在如今的宅基地体制之下,在如何处理房地一体化的问题上就不能够按照土地的使用权跟随房屋的买卖而转移来解决。但是目前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不断的深化,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市场上流通必然成为不可阻挡的势头,物权归属以及明确权利状态的问题在将来的立法过程中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物权区分原则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物权区分原则即将物权的变动区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在《物权法》颁布前,已为学界所共识,现已被《物权法》第15条所吸收。物权区分原则要求将合同和物权变动区分开来,分别对待。这是两个不一样的含义:即合同是否有效和物权变动是否有效,合同是否有效归结于债券法的范畴,物权变动是否有效归结于物权法的范畴;前者是原因,后者是前者履行的结果。
从合同法上看,一个买卖合同的效力,从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日就已经决定,合同的效力不取决于合同双方是否将合同履行完成。如果买卖的双方都对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内容,同时房产局也对买卖双方进行了登记,那么房屋买卖就算是达成了。假如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于买卖双方中的任意一方不配合去办理手续或由于登记机关认为不符合条件而不给于办理手续最终导致房屋过户不成功,这样导致的结果是不积极履行合同或者履行达不到合同的要求,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动,但是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有效的,这是合同法本身所确立的规则。
物权区分原则在处理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效力判断问题上,要求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判断规则区分适用。因为,从强制性规范类型上存在债权法的强制性规范与物权法的强制性规范之分,违反债权法强制性规范将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无效的结果,违反物权法的强制性规范只产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比如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结果只是不认可物权的效力,但是应当承认该合同有效。再如,《物权法》第184条第4款的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财产不得进行抵押。这里的抵押不是针对合同的效力,而是针对抵押权能否设定。对于此问题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只能从债权法的有关规定中找寻该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而不能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中对合同效力作出决定。
从上述分析,合同买卖的效力不因物权的变动而发生影响,对于法律条文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禁止规定,并不会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产生变化。
(三)农村房屋买卖的善意取得
我国现行法律上对于房屋善意取得制度处于不太明确的状态,这就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的存在很大的困难。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调整作用,它应当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在目前的法律水平下,善意取得制度在共有房产方面可以有条件地适用,其客观原因有:

一,如今我国的房地产登记制度处于并不完善的状态,在如此条件下用善意取得制度有一定的社会基础。随着的深化,在现实实践中,房地产登记开始盛行起来,有关房地产登记的立法也对这方面有了初步的规定。但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相比,现有的登记制度仍欠缺一些基本的法律规定,如对登记的程序规定、登记机关的职权与管理、登记申请人的请求权等等一系列问题未曾涉及。登记机关在进行日常工作的时候时常出现处无法可依的情况。

二,思想方面的影响。由于我国一些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在我国广大农村中许多人对不动产交易的登记意识较弱,很多村民都不知道房屋交易需要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因此善意取得制度对于这种现象能够予以规范。如果房屋买卖中的
第三人是在不知情、基于善意的情况下取得房屋,那就应该考虑善意第三人和稳定市场交易使之能够顺利进行,对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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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效,如果无效应该怎么赔偿关键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效赔偿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郊区正逐步纳入城市化的进程。在这种城市快速扩张的大背景下,土地、房屋的增值成为客观现实。在巨大的拆迁利益下,多年前私下流行的农村房屋买卖突起波澜,买卖双方纠葛不断。出卖人看到房屋增值及房屋拆迁后带来的巨大利益,于是反悔,向人民,要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归还房屋。那么,对于该类纠纷该如何处理。A律师根据多年以来处理的农村房屋买卖案件,现总结如下。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
1)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个村的村民,那么该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当然有效。(
2)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那么,由于买受人具备了同一个村村民的资格,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合同有效。(
3)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流转,最后流转到同一个村村民手里,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效。(
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是村民,后又转为居民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1)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卖给城镇居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论是将农村房屋出卖给本市的居民还是外省市的居民,合同都是无效的。
(2)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出卖给其他村的村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无论是本市的村民还是外省市的村民,都是无效的。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上,要全面考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购房人已经翻建,装修、扩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应对购房人的投入进行补偿。此外,让购房人返还、腾退房屋的同时,应当注意为购房人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购房人无房居住的,应当予以妥善安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包括:
1、返还原购房价款及房屋原购买价款和现房屋价款之间的差价
2、买受人因扩建、改建、装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
3、该房屋因拆迁而使出卖人获得的拆迁利益及土地的增值部分以上损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确定损失数额。对于土地增值和拆迁部分补偿,合同无效后,根据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的过错分配原则予以处理。律师建议:由于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目前国家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村房屋的买卖一般原则是按无效处理。所以,在购买农村房屋时,一定要谨慎。要考虑到如果无效后,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确实要买,需要指定一份详细的协议,将房屋今后如果拆迁或者出卖人反悔,具体的赔偿计算标准约定具体明确。同时,如果购买后,房子翻建、装修,一定要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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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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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那么,由于买受人具备了同一个村村民的资格,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合同有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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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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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r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上,要全面考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购房人已经翻建,装修、扩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应对购房人的投入进行补偿。此外,让购房人返还、腾退房屋的同时,应当注意为购房人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购房人无房居住的,应当予以妥善安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包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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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方起诉的纠纷
买方起诉的纠纷具体来说为:由于农村房屋不具有产权证,或仅有乡镇产权,因此,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是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的。加之,目前一些政策性文件禁止向城镇居民出售农村房屋,于是买方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由卖方返还购房款,或请求卖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等。
(三)其他与农房买卖有关的纠纷
此类纠纷并不直接表现为买卖合同纠纷。例如,农房联建一般是农民出地,他人出资来共同修建房屋,修好的房屋由双方协商进行适当分配。
其实常发生的纠纷为:农民在房屋建好后反悔,想独吞房屋,不让出资方入住,出资方只好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房屋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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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起诉的纠纷多表现为:卖方没有房屋权属证明,以较低的价格将其农房出卖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城镇居民,但随着房价的飞速上涨,利益的驱动使卖方不甘于当时的价格而试图收回房屋再次获利。因此,卖方常以买卖合同违反《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为由,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买方起诉的纠纷
买方起诉的纠纷具体来说为:由于农村房屋不具有产权证,或仅有乡镇产权,因此,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是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的。加之,目前一些政策性文件禁止向城镇居民出售农村房屋,于是买方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由卖方返还购房款,或请求卖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等。
(三)其他与农房买卖有关的纠纷
此类纠纷并不直接表现为买卖合同纠纷。例如,农房联建一般是农民出地,他人出资来共同修建房屋,修好的房屋由双方协商进行适当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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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出卖给其他村的村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无论是本市的村民还是外省市的村民,都是无效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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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返还原购房价款及房屋原购买价款和现房屋价款之间的差价r
2、买受人因扩建、改建、装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r
3、该房屋因拆迁而使出卖人获得的拆迁利益及土地的增值部分r以上损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确定损失数额。对于土地增值和拆迁部分补偿,合同无效后,根据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的过错分配原则予以处理。rr律师建议:rr由于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目前国家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村房屋的买卖一般原则是按无效处理。所以,在购买农村房屋时,一定要谨慎。要考虑到如果无效后,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确实要买,需要指定一份详细的协议,将房屋今后如果拆迁或者出卖人反悔,具体的赔偿计算标准约定具体明确。同时,如果购买后,房子翻建、装修,一定要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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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现在因为房屋的问题发生了纠纷,因为我家的房基地是买来的。现在不知道农村房屋土地买卖纠纷有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农村房屋的买卖,首先购房人要有购房资格,即也是这个村的村民才可以.然后经过建房的审批程序操作,最后以买房代替建房,才可以办理产权证.而这些也必须建立在原有农村房屋是合法建筑(有产权证或审批手续)的基础上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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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意退款,协议无效,协议上又没涉及,违约金可能无从谈起,刘某也不会接受的,但已付8万元的银行同期利息有权要求他支付.
如果他既不退款,又不让房,那就麻烦了.你们也真是的,第二次4万元就应该以他腾房为条件的,否则怎么能给钱呢?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就只能诉讼了.诉讼肯定是判决刘某退款8万元及利息.但执行又是个问题,谁知道刘某把这钱用在什么地方去了?
发后做事要小心谨慎,中间人不是那么好做的,对双方情况都要了解,不能让任何一方利益有损.比如说刘某为什么要把房子卖了,这是不是他的唯一住所,如果是唯一住所,那卖了他住哪儿,他家里人同意吗,原来的房子有产权证吗,有合法审批手续吗?这样才能确定有没有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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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法么,买卖农村房屋合法吗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在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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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家里是农村的,最近家里的房屋想进行买卖,可是我们家和邻居在这件事上发生了冲突,现在想进行起诉,想知道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房产买卖纠纷民事诉讼状范本是下面这样的你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可以参考下面给的例子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原告关系(如果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不需写律师基本情况,只写:“委托代理人:姓名,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共同原告的,按照权利大小接着排列,所列项目同前)。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原告的关系。
被告:……(有共同被告的,按照义务大小接着排列,所列项目同前)。
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诉讼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房屋买卖中搭配土地纠纷的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房屋买卖中搭配土地纠纷的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这类纠纷在山区表现典型。如移民搬迁、迁居城镇等引发在农村的房屋买卖及搭配承包土地的问题,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已成为人民民事审判工作的难题。表现在:一是合同效力的认定;二是承包期限的认定;三是对土地投入损失的认定。举一案例:张某与李某为同村农民。张某因进城居住,将其在某村的房屋作价5万元出卖给李某,同时搭配张某的承包土地、山林。双方签有房屋买卖与土地转包两份协议。房屋和土地已交付。事隔三年后,张某因故返乡居住,要求收回承包地,李某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斗殴。张某诉来。经审查双方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协议未约定土地使用期限,书面约定为长期使用,该案在合同效力及实体处理上认识不
一,有的认为应维持合同效力,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土地转包合法,故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有的认为应解除合同。理由是:合同中未约定明确转包期限。实践中有的在协议中写明长期使用,有的写明归其使用,有的写明永久使用,但均未约定具体转包期限,对此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转包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办理。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对土地转包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为长期、永久的,应视为不定期转包,转包方若提前收回承包地的,一般应予支持。土地转包与出租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共同点在于都没有丧失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区别点在于土地转包有可能是无偿的,而出租土地是有偿的,且出租期限与转包期限法律规定不同。出租期限法律规定最高为二十年,转包期限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期下余部分期限,即最高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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