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纠纷怎么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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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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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遭遇房产交易欺诈,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款付息并索赔,金额不超已付房款一倍。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在签订协议时若存在欺诈行为,协议无效或被撤销,买方可主张退款付息及索赔。欺诈行为包括隐瞒预售许可证明、隐匿抵押权、隐瞒房屋已出售或用于拆迁补偿等。
商品房纠纷怎么判刑

一、商品房买卖纠纷怎么赔

若遭遇房产交易欺诈行为,作为买方,您有权要求卖方退回您所支付的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成本,还能够提出赔偿要求,且这些索赔金额是在您实际支付的购房款的一倍以下。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如果开发商在签订房地产销售协议时存在下列情形中的任意一种,都将导致该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或是被撤销、解除,而您,作为买方,同样有权主张退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同时请求索赔,并可提出总额不超出所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主张。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 故意隐瞒未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二) 故意隐匿出售的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权的真相;(三) 故意隐藏房屋已经出售于第三方或被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商品房退房纠纷怎么解决

1、当事人应行使自己的合法处分权,在法律规定许可的前提下协议解决商品房退房纠纷。

2、如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可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关,由该仲裁机关做出裁决。

3、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就双方之间的商品房退房纠纷做出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品房买卖纠纷怎么赔”,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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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区别
[律师回复] 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买卖的价格和房屋的交付时间。此后,王某依约支付了约定的合同价款,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商品房房交付王某使用,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王某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将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高于原购入价500元卖给李某。但后因此房价格上涨,王某拒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主张其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因之诉至。
本案审理中首要的一点是认定王某与李某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对此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无效,理由为:买卖合同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无产权房屋不得买卖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效力待定,理由为:王某未取得产权而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合同有效,理由为:王某将其对房屋开发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自己,这一债权转让合同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本案的
第一关键在于对认定李某与王某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结合上文的分歧意见,我们归纳出本案中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为:王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王某将转让商品房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还是有权处分如果上述行为是无权处分,那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如果上述行为是有权处分,那这一行为是否属于债权让与。现分析如下:
《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的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认定合同无效的重要依据之一。王某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1款的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与李某所订立的合同违反了这一强制性的规定,故为无效。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不是《合同法》第52条所谓的强制性条款,第
一、在法理上,凡法律条文冠以“不得”等字样不必然代表此条文为强制性条款,也可以是带有指引性质的条款第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颁布的法律,此法的颁布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在立法技术上多用“不得”等字样来表达方便行政的寓意。同时在立法的内容上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当下的商品房交易状况,有滞后性第
三、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对实践中如王某与李某相类似的买卖合同都认定为无效不利用物价值的有效且充分使用,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应尽量减小合同无效的范围第
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征表明,其标的物无须是现已存在的物或现属于出卖人的物,即使是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能成为房屋的出卖人。综上,以本案讼争买卖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观点是错误的。
商品房质量问题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开发商应该对商品房的普通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这些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委托单位。 依照法律规定,商品房保修期是从房产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为: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及卫生洁具1年;管道堵塞2个月;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的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房产商可以延长上述保修期。 二、如果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后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开发商应当承担退房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不过,购房者首先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当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该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也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该商品房是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存在质量问题,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那么购房者只能要求开发商负责进行维修,而无权要求退房。当然,因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而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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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不过,购房者首先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当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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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品房买卖纠纷有哪些
一、预约、预售有区别,法律后果需明辨
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企业应与购房者签订书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认购协议不同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当然的适用预售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但二者之间可以存在转化,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具备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房屋情况、价格内容、交付内容及违约后果,并可以据此确定商品房的面积事项和房屋总价款;
2、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房款的。
二、解除合同有期限,过期退房不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规定,解除权应当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该法定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因此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时需及时主张权利,以免因超出法定期限而丧失合同解除权。
三、未按约定交付房屋,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应由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交付房屋改变的建筑事项,无论是否经过审批或者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均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开发商不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
四、房屋买卖不过户,一房数卖有风险
当一套房屋存在数份有效的买卖合同时,如果数个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首先第一顺位的是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顺位保护的是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都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都未办理登记也都未占有房屋的情况下,以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在前的为优先保护。需要注意的是,登记在先前提是善意,如果是恶意的不能支持,同时合法占有的权利人已经交付房产的情况下,以占有人保护为先。
法官特别提醒购房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多为格式合同,需审慎注意合同细节,同时对于心仪房产的产权性质、所有权人以及售房者的资质、信誉等都要仔细审查,只有做好了这些“功课”买房过程才能顺顺利利。另外,在买房之后,签订好的所有合同、单据、缴款证明也要妥善保存好,方便出现问题后能成功维权。
【法律小贴士】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关于房屋价款、房屋交付、房屋质量、产权证件及违约责任等方面产生的纠纷,所涉法律、法规数量众多,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以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商品房的认购、定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约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时,购房者需及时履行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上称之为除斥期间,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逾期不行使则会丧失解除权;合同履行完毕,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的房屋如果不符合合同约定,购房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如出卖人一房二卖并将房屋过户至他人名下,原购房者因未过户而不能对房屋产生相应物权,只能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向出卖人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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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约、预售有区别,法律后果需明辨
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企业应与购房者签订书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认购协议不同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当然的适用预售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但二者之间可以存在转化,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具备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房屋情况、价格内容、交付内容及违约后果,并可以据此确定商品房的面积事项和房屋总价款;
2、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房款的。
二、解除合同有期限,过期退房不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规定,解除权应当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该法定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因此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时需及时主张权利,以免因超出法定期限而丧失合同解除权。
三、未按约定交付房屋,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应由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交付房屋改变的建筑事项,无论是否经过审批或者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均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开发商不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
四、房屋买卖不过户,一房数卖有风险
当一套房屋存在数份有效的买卖合同时,如果数个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首先第一顺位的是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顺位保护的是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都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都未办理登记也都未占有房屋的情况下,以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在前的为优先保护。需要注意的是,登记在先前提是善意,如果是恶意的不能支持,同时合法占有的权利人已经交付房产的情况下,以占有人保护为先。
法官特别提醒购房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多为格式合同,需审慎注意合同细节,同时对于心仪房产的产权性质、所有权人以及售房者的资质、信誉等都要仔细审查,只有做好了这些“功课”买房过程才能顺顺利利。另外,在买房之后,签订好的所有合同、单据、缴款证明也要妥善保存好,方便出现问题后能成功维权。
【法律小贴士】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关于房屋价款、房屋交付、房屋质量、产权证件及违约责任等方面产生的纠纷,所涉法律、法规数量众多,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以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商品房的认购、定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约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时,购房者需及时履行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上称之为除斥期间,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逾期不行使则会丧失解除权;合同履行完毕,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的房屋如果不符合合同约定,购房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如出卖人一房二卖并将房屋过户至他人名下,原购房者因未过户而不能对房屋产生相应物权,只能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向出卖人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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