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产权不完全的房产即所谓的“小产权房”并不受国家相关法规的保护,故而其交易也不能被视为合法的买卖行为。
然而若遇到类似卖方一房两卖的行径,买方可选择向警方报案以此来维护自身权益,因为这属于诈骗罪的范畴。
针对购房过程中的一房二卖问题,以下列举几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以便确定房产的最终归属。
首先,当两份房屋购买协议都还未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程序的时候(即两份合同都是未有实际执行的状态),应参照签订时间先后顺序,优先考虑执行签订在前的那份合同。
其次,如果两份合同中有一份已经完成了过户手续,另一份则还未做相应变更(无论房屋已经交付给哪一方)。
由于房屋的过户程序属于物权变更的范围,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以及物权优先于债权的理论,可以肯定已完成过户登记的那一方有权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再者,即便在第一位买家已经成功完成过户并获得产权之后,卖方再次出售该房产时,由于此时卖家已经不再拥有房屋本身的所有权,因此其第二次的销售行为会被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小产权一房二卖咋办
小产权房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法成立合法买卖,但遇到卖方这种行为可报警处理,一房两卖属诈骗罪。
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形时可参考以下情况确认房子的归属。
(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
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二)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
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三)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小产权房一房二卖咋处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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