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如何判
关于小产权房的法律纠纷,通常以判定相关购房合同无效作为主要解决途径。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会存在差异化的处理结果,以下列举了三种常见情况:1. 若涉案交易涉及到的是位于某乡内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房屋买卖,则此类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会被判定为有效;2. 而针对将住房出售给非本乡居民的特殊情况,倘若其已获取相关组织以及管理部门的许可,那么此类合同亦会被认可为有效;3. 倘若该类合同涉及将住房售予非本乡居民且未获得相关组织及部门的批准,并且合同尚未正式执行或者买受方尚未实际入住利用此房产,那么这类合同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小产权房并不具备合法转让过户功能,也就意味着购房者在购买后无法进行正常的权益转移手续。
此外,小产权房对于住房价值的维护和增值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当购房者在购买期房式小产权房时,购房者在与开发商家达成协议并支付房款之后,若政府部门整顿乡产权房地产的建设项目,可能导致一些项目停滞乃至被迫拆除。
这样,购房者就会陷入一个既无法获得房屋产权,又无法及时追回房款的窘境。
小产权房的性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1. 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打造的房屋,即“宅基地产权”上建成的房产,这类房产只归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人,外乡农民不得购买;2. 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违规占用耕地建造的物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深圳小产权房买卖不同于其他地方,有其特殊的审理逻辑。
第一、对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自建的合法建筑,因集体土地国有化之后,集体土地的各种限制性规定已不再适用,依据鼓励交易的规则,此类房屋买卖合同应按有效处理。
若卖方以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主张履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由买方继续享有房产的使用收益权利。
第二、对于已经经过合法程序确认权属的建筑,无论确认的房产性质是否属于市场商品房,对于此前已经签订买卖合同的买方,相关买卖合同应确认为有效,其他处理细节可以按前述第一点处理。
第三、对于尚未完成确权手续,但已获得政府部门的临时使用许可的违法建筑物,因政府相关部门尚未完成建筑物的合法性最终确认,此时法院不宜做出实体处理,可以采取暂时不予受理的或受理后等待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方式予以处理。
第四、对于既未经确权,亦未获得临时使用许可的违法建筑,因其已确定不能通过申报程序转为合法建筑,相应买卖合同应确认无效,并按合同无效的原则互相返还。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如何判”,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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