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已经支付给开发商或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购房定金是可以进行退款处理的。
但是,如果其中任意一方由于单方面的原因,如出现违约行为,造成无法签订正式的房屋购买合同,那么此时的定金将不得以双倍的形式进行返还;然而,当因为某些特殊的情况,例如政府政策的调整或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签订买卖合同时,所支付的定金则有可能被全额退还;此外,若双方对于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中的具体条款内容未能达成共识,从而导致无法顺利签署相关文件,这并不应该由任何一方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所缴纳的定金也有望得到全数退还。
需要注意的是,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情况,所支付的定金都无法得到相应的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可以退,但是一般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购房人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开发商的严重违约行为而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如开发商没有按照规划建房或是逾期交房等,则购房人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解除买卖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据此与开发商协商解除买卖合同。
购房人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解约权,则购房人解除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购房者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处理:
1、研究买卖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约定,即是否约定了购房人此时的解约权。
2、与开发商协商解除买卖合同。
如果购房人在付款等方面确实存在困难,通过与开发商友好协商,并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包括开发商已经支付的印花税等费用)或违约金,一般开发商是可能同意解除买卖合同的。
综上,能否退房取决于是否出现了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而不是有没有交付全部或部分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福州购房的定金可以退还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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