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开发商违约可能导致业主申请退房的几种情况:
首先,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新房。
通常来说,当开发商超过三个月仍然无法交付房屋给业主,那么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同时要求对方双倍返还事先支付的定金款项或者支付相应的贷款利息;
其次,新购房产没有取得合格的,即未按规定程序获取的权属证书(产权证)。
这主要是因为开发商自身存在的问题,使得购买者在协议商定的那段时间内无法获得房子的所有权证明。
只要这种情况满足退房的前提条件,业主即可向开发商提出正式的退房申请。
第三,开发商无法提供完整的法律文件。
开发商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许可以及全套手续才能进行楼盘开发和房屋销售。
然而,有时候开发商由于违规操作,未能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进而便不得不在与业主签订的协议上签字盖章。
在此种情况下,以协议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销售关系会被视为无效;
第四,房屋实际测量面积和预售面积的差异超过三个百分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实际测量面积和预售面积之间的差异应该控制在三个百分点以内。
若这个范围被打破,业主有权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申请,并要求开发商赔偿由此产生的资金利息损失;
第五,房间结构的关键部位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例如,地基沉降超过可容忍范围、钢筋混凝土结构发生变形、砖石结构的强度不足以支撑房子等,若经过权威检测机构鉴定属于质量不达标的现象;
第六,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更改设计方案)。
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全方位核实并同意的情形下,私自进行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相关设计内容的变更,这完全违背了买卖双方在协议中达成的共同意愿。
业主有权以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发商立即履行退房义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房改房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房改房买卖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先行私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改房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请民事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欺诈买房可以退房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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