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违约告了再办证怎么办
若开发商未能依法履行办证义务,业主有权提起诉讼以追索相应的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出卖方在签订商品住宅销售合同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从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削弱或导致合同被判定无效或予以撤销、解除的,那么,买方将有权利请求退还其已经支付的房款及其相应的利息,同时要求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并且还可行使要求出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作为赔偿金的权利:首先,出卖方须如实披露尚未获得商品住宅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的商品住宅预售许可证明属于伪造。
其次,出卖方也必须真实地告知所售房地产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不得隐瞒。
最后,出卖方也不能故意对所售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掩盖,如陈述该房子已经出售给第三方或者已经成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等不良现象。
针对如果所购物业具备办理产权证书的条件但因对方故意拖延而无法顺利办理的问题,资深业主有权诉诸法律寻求解决方案,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确保证书的正常办理进程,并根据合同规定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
如果能够办理,而对方拖延不办,业主则可以起诉要求办理房产证,并依合同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1、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购房合同,开发商交房后一定期限内办理房产证,如因开发商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理房产证,开发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即使双方没有关于违约金如何赔偿的相关约定,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支付违约金。
直到开发商办理出房产证为止。
2、购房者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欺诈赔偿的责任:如果开发商系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就已经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但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上述事实,则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拖延办理房产证怎么算违约金
合同是双方的合意,所以如果合同中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包括起算日期、日利息、总数额等)已经做了约定,那么业主就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金,追究发展商的违约责任。
不过,如果没有约定就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计算违约金。
计算违约金的起算日期分三种情况:
第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第二,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第三,若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从该三种期限届满起计算违约金。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至于违约利息如何计算,18条也做了规定: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即按房款总额的逾期贷款利率(每天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计算违约金。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违约告了再办证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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