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如何维护权益

最新修订 |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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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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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购房过程中所产生的定金问题,其能否退还需视具体情形而定。概括来说,若缴纳定金之一方在履行合同时违背约定,则其无权向对方索回定金;反之,接受定金一方如擅自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须按照两倍标准返还定金给另一方。
一房二卖如何维护权益

一、替儿子交的购房定金能退吗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购房过程中所产生的定金问题,其能否退还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概括来说,若缴纳定金之一方在履行合同时违背约定,则其无权向对方索回定金;反之,接受定金一方如擅自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须按照两倍标准返还定金给另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二、买房交的购房定金能退吗?

房子定金是否可以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1、如购房者未能按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地点去签约或者购房者在正式签约时更改认购书中已确认的如价格、面积、户型等主要条款导致无法签约,则被视为违约,其所交纳之定金将不予返还。

2、如果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规定期限内将购房者已认购房屋转售其他第三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的,应双倍返还购房者定金。

3、如果开发商未取得有关商品房销售之合法证件或者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双方不能签署正式合同或者因此造成合同无效的,开发商应返还购房者之定金并承担购房者的损失。

4、如果双方仅仅因正式合同、有关补充协议之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而与认购意向书内容无关,致使签约不成的,则双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返还购房者。

5、如果认购意向书关于价格、面积和户型等主要条款未做约定或者约定不清,而双方如果对此内容无法达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签署的,开发商应返还购房者定金。

6、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替儿子交的购房定金能退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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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卖房者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人,对其违约的处理与法律适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处理应以合同法作为基础,向违约者主张违约责任。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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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如何在二手房买卖中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回复] 签订合同前
1、要审查房屋权属,确认房主真实身份
房屋所有权证(即房产证)是证明卖方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对买方来说存在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因此,买方在签订合同前需要核实卖方的真实身份,即查看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与卖方的身份证是否一致。如果房屋属于共有的,买方还要查看所有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证明。因为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房屋,那么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2、了解土地的使用性质
都说买房需要落实两证。这另外一本证就是土地使用权证。就是说买方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而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方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
还应注意的是土地的使用年限,目前我国根据不同用途的土地规定了不同的出让年限,有40年、50年、70年和无期。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50年,房主已使用20年,这时买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买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会更划算了。
3、实地查看房屋质量

一,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如户型是否实用,管线走向是否安全、合理,天花板有无漏水的痕迹,墙壁是否有爆裂或脱皮的情况等。

二,查看房屋是否存在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的情况。

三,充分检查房屋水、电问题。检查水龙头看看出水的畅通情况;查看房屋的供电容量,以防冬夏空调开不了的尴尬;观察屋内电线是否有老化的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是二手房,卖家可能做一些新装修来掩盖房屋缺陷。因此,买方要睁大眼睛,多个心眼,注意墙壁上是否有新装修来掩盖裂缝的情况。
此外,买方还应该向房屋左邻右舍、小区物业公司询问房屋是否做过大修或质量问题等等。
签订合同时
二手房买卖一般会涉及到两个合同,一个是定金合同,另一个是买卖合同。
1、关于定金合同
根据调查,定金纠纷在二手房交易纠纷中占的比例较高。为了防止卖方收了定金之后提高房屋总价,买卖双方要在书面的定金协议中对购房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这样买卖双方都会有保障。
协议中约定定金后,即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的认定非常严格,既要在合同中明确定金的数目,在出具收据时,也必须明确为“定金”二字(不要写错别字)。同时定金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即只有实际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成立,没有实际交付的,也不成为定金。
2、关于买卖合同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是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重点提醒大家注意标明以下三个问题:
A、违约责任
任何一个合同,签约时都应该明确写清双方的权利义务,房产交易金额往往较大,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更应该明晰权责。
目前绝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对于赔付时间却几乎没有约定,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为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对违约金的赔付时间做个约定。
B、注明费用交接时间
这是二手房买卖中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交接时间是划分买卖双方责任的关键,因此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有些卖方恶意长期拖欠这些费用,买受人并不知情,若不约定有可能要吃哑巴亏。
C、户口问题
卖家的户口没有及时迁出,是最易危及到买家利益的。因此,买方切记在合同中约定过户前卖方需保证迁出户口。买方在房屋交接日前一天可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查阅卖方的户口是否已经迁出。如果卖方户口要在交房后才可迁出,则买方一定要与卖方就此问题约定清楚。
怎么在二手房买卖中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回复] 签订合同前
1、要审查房屋权属,确认房主真实身份
房屋所有权证(即房产证)是证明卖方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对买方来说存在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因此,买方在签订合同前需要核实卖方的真实身份,即查看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与卖方的身份证是否一致。如果房屋属于共有的,买方还要查看所有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证明。因为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房屋,那么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2、了解土地的使用性质
都说买房需要落实两证。这另外一本证就是土地使用权证。就是说买方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而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方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
还应注意的是土地的使用年限,目前我国根据不同用途的土地规定了不同的出让年限,有40年、50年、70年和无期。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50年,房主已使用20年,这时买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买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会更划算了。
3、实地查看房屋质量

一,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如户型是否实用,管线走向是否安全、合理,天花板有无漏水的痕迹,墙壁是否有爆裂或脱皮的情况等。

二,查看房屋是否存在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的情况。

三,充分检查房屋水、电问题。检查水龙头看看出水的畅通情况;查看房屋的供电容量,以防冬夏空调开不了的尴尬;观察屋内电线是否有老化的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是二手房,卖家可能做一些新装修来掩盖房屋缺陷。因此,买方要睁大眼睛,多个心眼,注意墙壁上是否有新装修来掩盖裂缝的情况。
此外,买方还应该向房屋左邻右舍、小区物业公司询问房屋是否做过大修或质量问题等等。
签订合同时
二手房买卖一般会涉及到两个合同,一个是定金合同,另一个是买卖合同。
1、关于定金合同
根据调查,定金纠纷在二手房交易纠纷中占的比例较高。为了防止卖方收了定金之后提高房屋总价,买卖双方要在书面的定金协议中对购房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这样买卖双方都会有保障。
协议中约定定金后,即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的认定非常严格,既要在合同中明确定金的数目,在出具收据时,也必须明确为“定金”二字(不要写错别字)。同时定金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即只有实际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成立,没有实际交付的,也不成为定金。
2、关于买卖合同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是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重点提醒大家注意标明以下三个问题:
A、违约责任
任何一个合同,签约时都应该明确写清双方的权利义务,房产交易金额往往较大,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更应该明晰权责。
目前绝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对于赔付时间却几乎没有约定,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为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对违约金的赔付时间做个约定。
B、注明费用交接时间
这是二手房买卖中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交接时间是划分买卖双方责任的关键,因此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有些卖方恶意长期拖欠这些费用,买受人并不知情,若不约定有可能要吃哑巴亏。
C、户口问题
卖家的户口没有及时迁出,是最易危及到买家利益的。因此,买方切记在合同中约定过户前卖方需保证迁出户口。买方在房屋交接日前一天可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查阅卖方的户口是否已经迁出。如果卖方户口要在交房后才可迁出,则买方一定要与卖方就此问题约定清楚。
怎样在二手房买卖中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回复] 签订合同前
1、要审查房屋权属,确认房主真实身份
房屋所有权证(即房产证)是证明卖方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对买方来说存在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因此,买方在签订合同前需要核实卖方的真实身份,即查看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与卖方的身份证是否一致。如果房屋属于共有的,买方还要查看所有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证明。因为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房屋,那么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2、了解土地的使用性质
都说买房需要落实两证。这另外一本证就是土地使用权证。就是说买方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而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方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
还应注意的是土地的使用年限,目前我国根据不同用途的土地规定了不同的出让年限,有40年、50年、70年和无期。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50年,房主已使用20年,这时买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买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会更划算了。
3、实地查看房屋质量

一,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如户型是否实用,管线走向是否安全、合理,天花板有无漏水的痕迹,墙壁是否有爆裂或脱皮的情况等。

二,查看房屋是否存在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的情况。

三,充分检查房屋水、电问题。检查水龙头看看出水的畅通情况;查看房屋的供电容量,以防冬夏空调开不了的尴尬;观察屋内电线是否有老化的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是二手房,卖家可能做一些新装修来掩盖房屋缺陷。因此,买方要睁大眼睛,多个心眼,注意墙壁上是否有新装修来掩盖裂缝的情况。
此外,买方还应该向房屋左邻右舍、小区物业公司询问房屋是否做过大修或质量问题等等。
签订合同时
二手房买卖一般会涉及到两个合同,一个是定金合同,另一个是买卖合同。
1、关于定金合同
根据调查,定金纠纷在二手房交易纠纷中占的比例较高。为了防止卖方收了定金之后提高房屋总价,买卖双方要在书面的定金协议中对购房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这样买卖双方都会有保障。
协议中约定定金后,即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的认定非常严格,既要在合同中明确定金的数目,在出具收据时,也必须明确为“定金”二字(不要写错别字)。同时定金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即只有实际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成立,没有实际交付的,也不成为定金。
2、关于买卖合同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是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重点提醒大家注意标明以下三个问题:
A、违约责任
任何一个合同,签约时都应该明确写清双方的权利义务,房产交易金额往往较大,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更应该明晰权责。
目前绝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对于赔付时间却几乎没有约定,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为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对违约金的赔付时间做个约定。
B、注明费用交接时间
这是二手房买卖中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交接时间是划分买卖双方责任的关键,因此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有些卖方恶意长期拖欠这些费用,买受人并不知情,若不约定有可能要吃哑巴亏。
C、户口问题
卖家的户口没有及时迁出,是最易危及到买家利益的。因此,买方切记在合同中约定过户前卖方需保证迁出户口。买方在房屋交接日前一天可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查阅卖方的户口是否已经迁出。如果卖方户口要在交房后才可迁出,则买方一定要与卖方就此问题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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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应该找谁才能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
一房多卖的情形出现之后先是可以和开发商私底下协商的,若是双方协商不出一个具体的赔偿方案,那么受害者可以到当地的房管部门投诉开发商,也可以直接书写诉状之后,状告开发商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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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能怎么在二手房买卖中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回复] 签订合同前
1、要审查房屋权属,确认房主真实身份
房屋所有权证(即房产证)是证明卖方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对买方来说存在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因此,买方在签订合同前需要核实卖方的真实身份,即查看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与卖方的身份证是否一致。如果房屋属于共有的,买方还要查看所有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证明。因为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房屋,那么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2、了解土地的使用性质
都说买房需要落实两证。这另外一本证就是土地使用权证。就是说买方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而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方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
还应注意的是土地的使用年限,目前我国根据不同用途的土地规定了不同的出让年限,有40年、50年、70年和无期。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50年,房主已使用20年,这时买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买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会更划算了。
3、实地查看房屋质量

一,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如户型是否实用,管线走向是否安全、合理,天花板有无漏水的痕迹,墙壁是否有爆裂或脱皮的情况等。

二,查看房屋是否存在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的情况。

三,充分检查房屋水、电问题。检查水龙头看看出水的畅通情况;查看房屋的供电容量,以防冬夏空调开不了的尴尬;观察屋内电线是否有老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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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违约责任
任何一个合同,签约时都应该明确写清双方的权利义务,房产交易金额往往较大,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更应该明晰权责。
目前绝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对于赔付时间却几乎没有约定,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为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对违约金的赔付时间做个约定。
B、注明费用交接时间
这是二手房买卖中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交接时间是划分买卖双方责任的关键,因此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有些卖方恶意长期拖欠这些费用,买受人并不知情,若不约定有可能要吃哑巴亏。
C、户口问题
卖家的户口没有及时迁出,是最易危及到买家利益的。因此,买方切记在合同中约定过户前卖方需保证迁出户口。买方在房屋交接日前一天可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查阅卖方的户口是否已经迁出。如果卖方户口要在交房后才可迁出,则买方一定要与卖方就此问题约定清楚。
要如何在二手房买卖中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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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土地的使用性质
都说买房需要落实两证。这另外一本证就是土地使用权证。就是说买方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而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方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
还应注意的是土地的使用年限,目前我国根据不同用途的土地规定了不同的出让年限,有40年、50年、70年和无期。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50年,房主已使用20年,这时买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买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会更划算了。
3、实地查看房屋质量

一,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如户型是否实用,管线走向是否安全、合理,天花板有无漏水的痕迹,墙壁是否有爆裂或脱皮的情况等。

二,查看房屋是否存在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的情况。

三,充分检查房屋水、电问题。检查水龙头看看出水的畅通情况;查看房屋的供电容量,以防冬夏空调开不了的尴尬;观察屋内电线是否有老化的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是二手房,卖家可能做一些新装修来掩盖房屋缺陷。因此,买方要睁大眼睛,多个心眼,注意墙壁上是否有新装修来掩盖裂缝的情况。
此外,买方还应该向房屋左邻右舍、小区物业公司询问房屋是否做过大修或质量问题等等。
签订合同时
二手房买卖一般会涉及到两个合同,一个是定金合同,另一个是买卖合同。
1、关于定金合同
根据调查,定金纠纷在二手房交易纠纷中占的比例较高。为了防止卖方收了定金之后提高房屋总价,买卖双方要在书面的定金协议中对购房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这样买卖双方都会有保障。
协议中约定定金后,即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的认定非常严格,既要在合同中明确定金的数目,在出具收据时,也必须明确为“定金”二字(不要写错别字)。同时定金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即只有实际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成立,没有实际交付的,也不成为定金。
2、关于买卖合同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是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重点提醒大家注意标明以下三个问题:
A、违约责任
任何一个合同,签约时都应该明确写清双方的权利义务,房产交易金额往往较大,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更应该明晰权责。
目前绝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对于赔付时间却几乎没有约定,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为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对违约金的赔付时间做个约定。
B、注明费用交接时间
这是二手房买卖中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交接时间是划分买卖双方责任的关键,因此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有些卖方恶意长期拖欠这些费用,买受人并不知情,若不约定有可能要吃哑巴亏。
C、户口问题
卖家的户口没有及时迁出,是最易危及到买家利益的。因此,买方切记在合同中约定过户前卖方需保证迁出户口。买方在房屋交接日前一天可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查阅卖方的户口是否已经迁出。如果卖方户口要在交房后才可迁出,则买方一定要与卖方就此问题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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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消费者权益维护机构是如何维护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都有哪些呢 1权益内容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认和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 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2保护动因 与生产经营者相比,相对分散的消费者由于以下原因而经常成为被损害的弱者。 消费者权益 力量微弱 在商品交易中,以个人力量从事交易的消费者与作为生产者的大 公司、大企业尤其是大的垄断集团相比,其经济力量极为弱小,造成了买卖双方交易能力的不平衡。 知识欠缺 消费者只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品种多、范围广的多类商品,而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而专营特定的商品,两者之间有关商品的知识存在着固有的差异, 又加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生产技术和工艺日益高度复杂化,使消费者越来越难以对所购商品的品质作出判断,因而不得不形成对经营者的全面依赖。 人性弱点 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具有营利性,故其购买中缺乏经营者的理性,而是依据个人兴趣喜好、虚荣心及侥幸心理等来选购商品。这些心理上的弱点最易被拥有现代营销手段的经营者所利用因而导致对其利益的侵害。 缺乏组织 消费者在各项交易中力量本已极为弱小又历来缺乏组织,不能通过团体的力量来与经营者组织体相抗衡,以致成为经济上的从属者,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侵害。 3保护意义 由于这些原因,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在强大的经营资本面前,呈现出显著无力的状态,少数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使消费者置身于丧失财产乃至生命的危险之中。因此,要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进行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限制和打击。如果放任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就会使广大合法、诚实的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污染竞争环境。 (二)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供应短缺、消费者很难顾及到商品质量,对服务状态也无法提出较高的要求。这实际上是生活水平低下的反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保护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漫画让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务,就是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试想,一个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如果不能自由选择,如果他因不能自由选择而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如果他买到不合格产品而商店拒绝退换,甚至受到商店的欺骗时,他们会是一种什么感觉? (三)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在我国,假冒伪劣产品充斥于市,服务质量不高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缺乏对消费者权利的强有力的保护,缺乏对损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严厉打击和惩罚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政府能够切实保护消费者权利,那么,那些靠制造假冒伪劣产品,靠欺骗消费者赚钱的企业和个人就无法生存下去。大多数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充分保护,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靠正当经营,正当竞争来提高经济效益的良好商业道德。这样就有利于促使企业努力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社会进步。 4保护机构 机关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关有两类: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是: (1)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2)通过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种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 (3)通过对广告的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合法权益。 (4)通过商标管理,查处商标假冒行为,为消费者选购优质商品创造条件。 (5)通过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和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6)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组织 1.消费者组织 即消费者保护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从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总称。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运动发展的产物,是消费者行使结社权的结果。消费者组织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它是一种社会团体, 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 不以营利为目的。 2.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中国广大消费者的组织,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协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因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消费者协会的任务有两项,一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协会有七项职能,即: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的消费者提讼。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国际消费者组织中影响较大的有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OCU”和欧洲消费者同盟机构“BEUC”。 5保护措施 我国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和机构不断完善,销售和服务单位尊重消费者的意识也在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 消费者方 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向责任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将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转交到被投诉单位,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问题的处理与答复;或转请有关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解决。对一些重要的投诉,消费者协会还将会派人进行调查、解决,了解有关政策和法规,向消费者作一定的解释工作。消费者的投诉都要以文字材料为准,包括所购商品的名称、规格、牌号、数量、价格、购买时间、购买地点或经销单位、生产单位的地址和名称,或注明是无生产单位和地址的商品及各有关票据的复印件;同时,把投诉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以及同经销单位或生产单位交涉的经过等内容写清楚。在没有经过消费者协会同意时,不要邮寄票证、原始单据及实物,以防遗失。 生产者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是一切经济活动的起点和归宿。有了消费才会有市场,有了市场才能去组织生产,才会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消费者是生产者的“衣食父母”,没有消费者的“ 货币投票”,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就失去意义,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也就不复存在。从这个角度看,消费者与生产者有共同的需要和利益。 生产者也是消费者的一部分,生产者不是生活在另一个孤立的世界里,制造家用电器的也希望在市场上能购买到称心如意的鞋帽,制造鞋帽的到饭店里用餐,也盼望受到热情周到的接待。生产者如何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呢? 1、调整结构,开发新产品,充分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消费方式是经常发生变化的,企业要时刻面向市场。消费群体的需求,构成了市场的需求;适应市场需求,就是要不断向市场推出消费者满意的产品。不是产品没有市场,而是市场上缺乏适销对路的产品。没有疲软的消费,只有疲软的商品。中国不是没有市场,而是有效供给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地去开发。市场上出现的供过于求,是相对于产品的现行价格、品种而言的。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调整结构,开发新产品,满足消费者在消费方式方面的变化满足消费水平提高后的需求甚至是潜在的消费需求,这样就可以消费,拉动内需。从消费人群、消费空间来说,我们不能只看到城镇居民的需求,要把注意力更多地转向占我国人口72%的农民消费者,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开拓农村市场。开拓农村市场,不能只是把适合城市消费者的产品送到农村去,要注意适应农村居民生活环境和需求结构的变化,使产品设计和功能定位符合农民的需要和购买力水平,并切实加强农村营销和售后服务工作。 2、保护消费者权益,最主要的是提高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影响消费者的正常使用,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问题。广大企业对来自消费者和用户的投诉、监督部门的执法监督以及来自市场反馈的信息要非常重视,认真分析这些信息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售后服务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对产品满意的程度和企业的信誉。许多企业建立起完善、灵敏的信息反馈系统,充实计算机用户档案管理和维修网点,配备车辆、通讯手段和维修设备等硬件,加强维修网点规章制度等软件方面管理,使许多消费品维修难的问题得到缓解。 满足消费需求企业经营管理念的变化 发展阶段产品质量与用户需求的关系经营观念 以生产为中心产品发展<消费需求企业主导,生产什么就卖什么 以产品为中心产品质量=消费需求保证质量符合标准,加强推销 以用户为中心产品质量>消费需求用户至上,让消费者满意 3、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名优产品,减少消费者权益受到的损害。假冒伪劣产品和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品牌的“三无”产品成本低、质量差,但由于销售价格一般比较低等原因,往往误导一些消费者,而这些产品往往存在着影响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隐患。要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名牌产品、优质产品,宣传我国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引导消费者购买品牌知名度高、售后服务有保障的名优产品,购买通过认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和质量可靠的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对发现假冒伪劣产品,要及时调查取证,向有关执法部门反映,采取防范措施。对于假冒严重的产品,企业要设立打假队伍,协同执法部门深入打假。 4、时刻想到自己也是消费者,下道工序就是“ 用户”。生产者要牢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重点是提高质量,同时也是保护自身的利益。要在职工中持久地加强质量意识教育,严格内部质量管理,使每一个职工都理解为什么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为什么要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需要,从自己做起,做好本职工作。每一道工序都要严格质量控制,做到下道工序满意。经过层层严把质量关,出厂产品要百分之百合格,最终做到消费者满意。要把消费者满意和满意程度作为企业产品质量的最高标准。 部门方面 建立规范有序的商品流通、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无论从主观愿望还是从客观现实的要求来讲,都是商品流通部门要长期追求的目标。 1、通过对商品流通企业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利益。在消费品市场呈现买方市场特征的情况下,作为商品流通企业,尤其是直接面对消费者的零售企业,必须将保护消费者利益置于首位,树立消费者 第一、商品与服务质量第一的思想,经常虚心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的意见,不断检查和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同时,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流通企业及时解决与消费者的纠纷。例如,有的国有流通企业明确规定,商品可退可不退的以退为主,可赔可不赔的以赔为主,一时分不清责任的以企业为主,从而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利益。 2、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商品质量检查,实行监督。每个商品流通企业在进货时都要严格把好质量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凡是有可能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商品不允许进入流通领域,尤其是不能进入大中城市大中型零售商店的柜台。对不合格的和假冒伪劣商品,除了公开曝光以外,同时还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如退货、停止进货、停止经营该类商品。有的假冒伪劣商品还公开销毁,以确保消费者利益。 3、开展“清柜台”和“百城万店无假货” 活动,净化零售市场。这项 活动旨在保证商品质量、维护流通秩序,涉及全国成百上千家大中型零售商店,范围广、影响大。其内容已相关法律不仅仅是防假、打假,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更重要的是已成为树立流通企业信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创建行业文明新风的“民心工程”。 4、工商联手,开拓市场,实施名牌战略,引导消费。在商品流通领域,除了通过不断地打击与清除假冒伪劣商品来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外,还应当从正面宣传和推广入手,推广介绍名优产品,尤其是国产名优品牌,引导消费者正确购买和使用,这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 5、实行先行负责制。实行不满意就退货,以及部分商品实行包修、包退、包换的“三包”制度以及联清、联退、联换、联修和联合经营,不仅国有商业信誉增强,服务质量提高,而且实实在在地解决消费者的后顾之忧,把保护消费者利益落到了实处。 6、规范大中型零售商店的经营行为。大中城市的大中型零售商店,尤其是国有商店,以其特有地位,一直是消费者和社会监督的重点。有的国有大中型零售商店出租柜台,部分租赁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借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但失于管理、监督,而且还损害了国有企业的信誉。只有禁止大中型国有商业企业向生产企业、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出租或变相出租柜台,严格规范引厂进店等联营、联销形式,才能堵住利用国有商业的窗口消费者利益的渠道,维护国有商店的信誉。大中型商店是商品流通领域的一个重要阵地,一定要高度珍惜,还要经营好,利用好。大商场不能只是充当物业管理者,而要扮演实实在在的商品经营者,名牌信誉的创造者,优秀管理经验的输出者。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自身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6法律责任 人身伤害 (一)概述 《消法》第七章规定了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原则规定了经营者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所谓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这里将重点阐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 (二)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民事赔偿 《消法》对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以外,这些责任形式主要有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所谓其他重大损失,实际上是其他间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例如,因空调漏电引起火灾,烧毁了房屋和家具,空调制造商就应给受害者再造一幢原样的房子、一套原样的家具。如果无法恢复原状也可以按照现行价格将房子和家具折为现金赔偿。如果被烧毁的房子是间饭馆,空调制造商还须赔偿饭馆停业的经济损失。 (三)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赔偿 根据《消法》第四十一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付下列费用: 1、医疗费这包括治疗费、检查费、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必须是受害人因消费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疾病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这是指受害人受害的程度比较严重,需要专人护理所支付的费用。什么情况下需要专人护理,应由医院决定。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是指因伤不能正常工作而得不到收入,误工日期应按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等认定。其赔偿标准可依照受害人工资标准或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4、其他费用这包括去医院所支付的交通费、根据伤情而必须支付的营养费等。营养费应根据医生的诊断而定,对于不需要特殊营养的,所支付的营养费不列入赔偿范围。 (四)造成消费者残疾的赔偿 造成消费者残疾的,除赔偿上条所列几种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以下费用: 1、残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费这是指受害者购买功能辅助性器具的费用,如假肢、轮椅、助听器等。 2、生活补助费这笔费用的补偿,应根据残疾后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和原来收入减少的情况来确定。一般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3、残疾赔偿金这一赔偿项目是其他法律没有规定而由《消法》新增加的赔偿费用。不管残疾轻重如何都应支付这笔费用,支付数额和办法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处理机关决定。 4、受害人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用这里所指的被扶养人,是指事实上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排除了与受害人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关系而本身有生活来源的人。 (五)造成消费者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付以下费用: 1、丧葬费这是指安葬死者所支付的费用。丧葬费应以死者当地当时一般丧葬所需的费用标准来确定。 2、死亡赔偿金只要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就应支付死亡赔偿金。当然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计算的,由经营者向受害人的亲属支付的这项费用,具有慰抚的性质。 3、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六)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法律责任 《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承担以下几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责任: (1)停止侵害; (2)恢复名誉; (3)消除影响; (4)赔礼道歉; (5)赔偿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经营者因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承担了上述民事法律责任后,并不排除根据其行为性质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或其他形式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手房买卖受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二手房买卖受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吗?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二手车交易的增多,随之发生的保险问题也时有发生。私下进行、未经交警部门正式办理过户手续的二手车交易,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也不予承认的。换而言之,没有任何法律证明能够确认关系,自然也可以认为他和保险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所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的车险理赔,理所当然被拒绝。
除非原车主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才有可能根据合同约定,对原车主进行赔偿。
这里,还要特别提醒另一种情况。很多人在买卖二手车时,以为只要向车管所提出机动车转籍更新申请即可,却忘记同时还应通知保险公司,给车辆保险办理变更手续。实际上,在二手车买卖的过程中,办理车险过户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车辆保险合同也转移。一般情况下,保险利益随着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让而灭失,只有经保险公司同意批改后,保险合同方才重新生效。
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均有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办理车险过户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对保单要素进行更改,如更换被保险人与车主
第二种就是申请退保,即把原来那份车险退掉,终止以前的合同。这时保险公司会退还剩余的保费。之后,新车主就可以到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去重新办理一份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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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样维护小股东权益
维护小股东权益的方法主要是应该在公司内部建立相应的权利制衡机制,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的诉讼权利,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规定,如果股东大会侵犯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小股东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要强化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提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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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受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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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均有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办理车险过户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对保单要素进行更改,如更换被保险人与车主
第二种就是申请退保,即把原来那份车险退掉,终止以前的合同。这时保险公司会退还剩余的保费。之后,新车主就可以到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去重新办理一份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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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受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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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均有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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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就是申请退保,即把原来那份车险退掉,终止以前的合同。这时保险公司会退还剩余的保费。之后,新车主就可以到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去重新办理一份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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