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诈骗罪的相关明文规定,涉及一房二卖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诈骗罪。
具体来说,指的是同一套房产的业主,在合法出售给他人之后,却以不正当手法侵吞买受方支付的购房款项,通过编造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向其他人推销该房产,从而导致第三人的财产受到损害的行为,便可被归类于诈骗范畴。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要判定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首先,业主要具备通过不当手段获取购房款的明确意图;其次,购房者需犯有有意识的误解;最后,出卖方需确实已从购房者手中收到款项。
因此,即便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也并非全部都能确定构成诈骗罪,甄别其性质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真正想要第二次获得款项,若其动机源于其他原因,通常情况下,这并不被视为诈骗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一房两卖属于诈骗么
“一房二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同一房屋先后出卖给不同的买受人。
出卖人往往已经收取了二个买受人部分或者全部购房款,而事实上却不可能同时满足所有买受人的购房需要。
在判断“一房二卖”是否为合同诈骗时,要满足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当遇到“一房二卖”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房二卖怎样属于诈骗罪”,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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