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工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怎么算
在关于用工合同到期之后无法续约所产生的补偿问题上,根据不同的情境有多种计算方式可供参考。
若用人单位主动表示不再与劳动者续约,那么他们理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在工作满1年后,公司应当发放劳动者1个月的薪资;
然而,当劳动者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下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倘若用人单位拒绝对此予以批准,将被视为非法行为,并因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数额为劳动者在原岗位累积工作1年,公司需支付其2个月的薪资作为赔偿。
而针对劳动者无意续约的情况,同样要根据具体情况划分为两个类别进行分析:
1、假设用人单位选择维持原先的劳动条件或提升原有劳动待遇,但劳动者仍表示不愿续约,这类情况中并不涉及到经济补偿问题;
2、假如用人单位选择降低原先的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不愿签订新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公司仍应对劳动者作出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用工合同到期后不续签是否有补偿,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员工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继续签约,则是不用给予赔偿的;
2.如果员工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员工不同意继续签约的,则是要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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