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工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怎么算
在关于用工合同到期之后无法续约所产生的补偿问题上,根据不同的情境有多种计算方式可供参考。若用人单位主动表示不再与劳动者续约,那么他们理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在工作满1年后,公司应当发放劳动者1个月的薪资;
然而,当劳动者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下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倘若用人单位拒绝对此予以批准,将被视为非法行为,并因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数额为劳动者在原岗位累积工作1年,公司需支付其2个月的薪资作为赔偿。而针对劳动者无意续约的情况,同样要根据具体情况划分为两个类别进行分析:
1、假设用人单位选择维持原先的劳动条件或提升原有劳动待遇,但劳动者仍表示不愿续约,这类情况中并不涉及到经济补偿问题;
2、假如用人单位选择降低原先的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不愿签订新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公司仍应对劳动者作出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在劳动合同期满之际,用人单位是不能够无视法律规定,任意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的。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以原劳动合同的相同或高于该合同约定的条件来延续其效力,而劳动者却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将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金。但是,如果在其他情况下,例如由于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有关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的补赏问题上,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之具体规定,如果是由雇主方主动提出不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计算方法为每工作满一年便提供一个月的薪资;然而,若同一劳动者要求与雇佣方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却遭到拒绝,那么雇主方就必须承担起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同样以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两个月的薪资作为标准。对于劳动者方面而言,如果他们选择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雇主方仍然保持或者提升了其原有的待遇水平,并且劳动者也明确表示拒绝接受的话,那么雇主方将无需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但是,如果雇主方在劳动者选择不再续签后,反而降低了其待遇水平,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时雇主方仍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